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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4版)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6版)

  (上接C4版)

  (三)主要原材料

  公司生产用主要原材料包括PA6切片、纺粘无纺布、BCF纱线、PE颗粒、化学短纤等,原材料供应充足。

  (四)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情况

  汽车工业作为规模经济的典型代表,具有资金密集、劳动密集等特点。全球汽车工业经过上百年的发展,现已步入产业成熟阶段,成为世界各主要工业国家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汽车内饰件广泛应用于下游众多车型,其市场规模和未来需求主要受下游汽车行业发展状况、消费趋势、产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

  近年来,国家汽车行业相关鼓励政策的出台为汽车内饰件行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宏观环境和政策支持,有利于促进产业链各环节健康快速发展。作为国民经济支柱的中国汽车行业,已进入到市场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期,由数量增长转为质量提升,处在产业变革和升级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但从我国汽车市场人均保有数量和国民经济发展来看,我国汽车行业长期而言仍有较大增长空间。

  在我国汽车产业变革和升级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汽车市场消费需求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增换购用户比例快速上升,消费升级趋势加速,同时个性化、高端化成为新的消费趋势。消费需求结构改变带动高端车销售,汽车整体市场消费需求偏向高端化。汽车消费市场正在以“增长速度”为中心向以“增长质量”为中心转移,汽车的品牌差距分化加大,高端车的需求上涨将带动高端汽车内饰件产品的发展。公司生产的簇绒地毯主要应用于中高端汽车,高端车市场需求的发展将进一步促进公司产品销售。

  2、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主营汽车内饰件材料及产品业务,主要产品为汽车地毯和汽车脚垫。经过多年技术及资源积累,公司已在汽车内饰件行业取得了一定竞争优势,成功进入一汽大众、华晨宝马、北京奔驰、沃尔沃等知名整车厂的供应体系,并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公司汽车地毯产品按照生产工艺可分为簇绒地毯和针刺地毯。其中,簇绒地毯主要应用于中高端品牌汽车的汽车主地毯、中控侧护板和行李箱盖板等部件的生产,针刺地毯下游应用范围较广,可应用于中低端品牌汽车的汽车主地毯、中控侧护板、行李箱盖板、行李箱左右侧、衣帽架及外轮罩,高端品牌汽车的行李箱左右侧、衣帽架等的生产。因汽车零部件涉及的产品品类众多、配套体系不同,故国家统计局或相关行业协会未发布全部的汽车零部件各细分行业的市场规模及企业产值等数据。此外,不同品牌、车型的汽车大小和设计构造有所差异,其配套汽车内饰件所使用的地毯和脚垫面积大小不同,因此,对公司簇绒地毯、针刺地毯和汽车脚垫产品2019年至2022年1-6月市场占有率按如下进行测算:

  (1)每辆豪华品牌汽车使用的簇绒地毯面积:按照每辆豪华品牌汽车的汽车主地毯、中控侧护板和行李箱盖板均为簇绒地毯,面积合计为5.26-6.48平方米进行测算;

  (2)每辆豪华车和其他品牌汽车使用的汽车针刺地毯面积:每辆豪华品牌汽车使用的针刺地毯面积按照行李箱左右侧、衣帽架及外轮罩均为针刺地毯,面积合计为6.18-7.83平方米进行测算;每辆其他品牌汽车使用的针刺地毯面积按照汽车主地毯、中控侧护板、行李箱盖板、行李箱左右侧、衣帽架及外轮罩均为针刺地毯,面积合计为11.44-14.30平方米进行测算;

  (3)每辆乘用车使用的汽车脚垫面积:按照每辆乘用车均配套汽车脚垫,使用的汽车脚垫面积为1.05-1.45平方米进行测算。

  

  数据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盖世汽车研究所

  注1:国内乘用车总销量数据来源于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注2:豪华品牌汽车销量数据来源于盖世汽车研究所,为非进口车销量,品牌包括:奔驰、宝马、奥迪、凯迪拉克、红旗、沃尔沃、捷豹、路虎、林肯、讴歌

  注3:其他品牌汽车销量=国内乘用车总销量-豪华品牌汽车销量

  注4:簇绒地毯市场需求量=每辆豪华品牌汽车使用的簇绒地毯面积*豪华品牌汽车销量

  注5:针刺地毯市场需求量=每辆豪华品牌汽车使用的针刺地毯面积*豪华品牌汽车销量+每辆其他品牌汽车使用的针刺地毯面积*其他品牌汽车销量

  注6:汽车脚垫市场需求量=每辆乘用车使用的汽车脚垫面积*国内乘用车总销量

  综上,公司汽车簇绒地毯产品在下游豪华品牌汽车市场中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在行业竞争中具备优势地位,汽车针刺地毯和脚垫产品市场份额较低,未来仍有较大可拓展空间。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固定资产情况

  1、主要固定资产

  公司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等,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主要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主要生产设备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生产设备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3、房屋及建筑物

  (1)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及建筑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房屋产权情况如下:

  

  (2)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及建筑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及建筑物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位于福山区梨景路5号的房屋及建筑物因消防验收未通过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该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及建筑物为仓库,面积共计1,161.38平方米。

  公司位于福山区白云山路75号的产业园项目所建设完成的一期厂房、仓库、食堂、职工宿舍楼和门卫室尚未取得权属证书,面积共计108平方米,该等房屋及建筑物的建设已经获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在积极推进权属证书办理程序,办理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针对上述房屋及建筑物,发行人正在办理上述房屋及建筑物的权属证书,且已取得房产所在地政府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和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具体如下:

  ①2021年3月13日,烟台市福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证明》,内容如下:“坤泰公司存在部分房屋建筑物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情形,正在依据《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的相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经查询,自2018年1月1日至今,坤泰公司能够遵守规划管理(违法建设方面)及建设工程施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规划管理(违法建设方面)及建设工程施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我单位行政处罚的记录,亦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正在接受我单位行政处罚调查的记录。”

  2021年9月16日,烟台市福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证明》,内容如下:“经查询,自2018年1月1日至今,坤泰公司能够遵守规划管理(违法建设方面)及建设工程施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规划管理(违法建设方面)及建设工程施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我单位行政处罚的记录,亦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正在接受我单位行政处罚调查的记录。另,该企业位于梨景路5号的厂区内有一处仓库(实测面积1,161.38平方米),已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城乡规划等法律规定,该建筑不属于违法建设,我局无须拆除或行政处罚。”

  2022年1月5日,烟台市福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证明》,内容如下:“经查询,自2021年7月1日至今,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够遵守规划管理(违法建设方面)及建设工程施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规划管理(违法建设方面)及建设工程施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我单位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正在接受我单位调查的情形。

  2022年3月4日,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山园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公司“目前厂房、仓库、食堂、职工宿舍楼以及门卫已经竣工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办理不动产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相关不动产权证书正在依法办理过程中。”

  ②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明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发生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因公司报告期内尚有部分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暂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而责令公司限期拆除或对其课以行政处罚,本人将以现金代偿或补偿的形式承担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以及因此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且在承担全部责任后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发行人上述房屋及建筑物坐落在发行人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之上,不存在权属纠纷和争议;发行人上述房屋及建筑物未取得权属证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亦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未取得消防验收的房屋建筑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未取得消防验收的房屋建筑物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公司未取得消防验收的房屋建筑物合计面积为1,269.38m2,占公司合计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43%,占比较低,且未涉及公司的生产厂房、办公场所等关键建筑物,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小。

  公司位于福山区梨景路5号仓库,因其与周边建筑物距离较近,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一2014)“3.5仓库的防火间距”中关于单多层仓库防火间距不少于10米以及消防水池建设的规范要求,未通过消防。但产业园新厂区投入使用后,公司已将福山区梨景路5号厂区的生产和办公设备均整体搬迁至产业园新厂区,目前福山区梨景路5号厂区已未用于生产经营。

  公司位于白云山路75号产业园产区内的门卫一、二已经获得《规划许可证》与《施工许可证》,且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消防验收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2022年3月2日,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山园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 证明发行人位于福山区白云山路75号的房产建筑物中,“目前厂房、仓库、食堂、职工宿舍楼和门卫已经竣工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办理不动产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相关不动产证书正在依法办理过程中”。

  此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明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发生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因公司报告期内尚有部分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暂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而责令公司限期拆除或对其课以行政处罚,本人将以现金代偿或补偿的形式承担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以及因此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且在承担全部责任后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发行人上述房屋建筑物未取得消防验收的情形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二)无形资产情况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2、专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拥有52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注:公司继受取得的专利为已注销的子公司烟台朗格自主申请取得的专利

  坤泰股份继受取得的10项专利为其已注销的全资子公司烟台朗格自主申请取得的专利,上述专利转让的原因、背景如下:

  上述专利系烟台朗格于2018年6月、2018年7月作为申请人自主申请的专利。2019年,为整合优化生产流程,烟台朗格拟将主要经营性资产转让给发行人并注销烟台朗格,在烟台朗格注销前其将上述专利转让予发行人。上述专利取得的合法合规性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坤泰有限与烟台朗格分别签署《专利权转让理由证明》,约定烟台朗格将所持的上述专利权转让予坤泰有限,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人变更申请;

  (2)2019年8月,上述专利完成专利权人变更登记,专利权人由烟台朗格变更为坤泰有限。

  综上所述,公司继受取得专利的原因、背景合理,上述专利权转让已经转让双方同意并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合规。

  3、注册商标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74项已获得商标注册证书的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4、软件著作权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3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5、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较大影响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重要资产不存在纠纷或诉讼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8月19日出具的《证明》,并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cnipa.gov.cn/)、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http://sbj.cnip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https://splcgk.court.gov.cn/gzfwww/)、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公开信息,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重要资产不存在纠纷和诉讼。

  (三)特许经营权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无特许经营权。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

  1、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能够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具有必要性,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业务的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或资产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关联交易及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注:关键管理人员包括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的变化趋势,与公司净利润的变化趋势保持一致。其中,2020年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薪酬金额相对较大,主要系2020年度公司净利润增长较大,经营业绩超预算完成,为激励对公司经营业绩做出贡献的人员,向关键管理人员发放奖金260.57万元。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主要系公司业务快速发展以及对新厂区的投资建设,公司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在向银行机构进行贷款融资时,虽然公司及子公司用于银行抵押的资产金额能够覆盖贷款金额,但银行机构仍会要求贷款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抵押担保,基于银行金融机构的上述业务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明,子公司烟台鑫泰的法定代表人张麟轩(2018年8月14之前担任)、张明(2018年8月14之后担任)及张明配偶李峰等存在为公司及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分析

  (1)经常性关联交易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为支付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关联采购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较低,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为公司日常经营中的必要支出。因此,上述经常性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重大影响。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为关联担保。公司制定了规范适当的关联交易制度,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得到了有效规范和控制,公司不存在对关联方依赖的情形,上述偶发性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见下表: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张明直接持有公司66.5275%的股份,并通过坤丞投资控制公司7.8261%股份的表决权,同时通过一致行动人李峰控制公司22.1681%股份的表决权,合计控制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96.5217%。

  2020年12月25日,张明、李峰、张明及李峰之子张麟轩、张明及李峰之女耿欣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①各方承诺并认可坤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张明;②协议各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在坤泰股份日常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宜决策等诸方面保持一致行动;③若各方无法就某一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以张明的意见为各方形成的最终意见,各方按照张明的意见在坤泰股份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会议、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④如日后张麟轩承继张明的控股股东地位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且届时协议各方对协议所列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当以张麟轩的意见为各方形成的最终意见,各方应按张麟轩的意见在坤泰股份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会议、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⑤李峰、耿欣承诺,在张明、张麟轩或其继承人控制坤泰股份的前提下,将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不谋求针对坤泰股份的控制地位;⑥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自协议各方及其继承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坤泰股份股权且各方均不在坤泰股份任职之日起效力终止。基于《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在张麟轩承继张明的控股股东地位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前,李峰、耿欣所持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需与张明保持一致行动,且出现冲突意见时需要以张明意见为最终意见;在张麟轩承继张明的控股股东地位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后,李峰、耿欣所持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需与张麟轩保持一致行动,且出现冲突意见时需要以张麟轩意见为最终意见。

  报告期期初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李峰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未领取薪酬;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2月24日期间,虽然李峰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但李峰未持有公司股份,其担任董事职务系由实际控制人张明提名而聘任,李峰未在公司具体职能部门任职,未领取薪酬;2020年12月25日至今,李峰持有公司22.1681%股份,但李峰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参与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未领取薪酬,同时,基于李峰与张明、张麟轩、耿欣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李峰、耿欣与张明保持一致行动并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以张明的意见为各方形成的最终意见,如日后张麟轩继承张明的控股股东地位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李峰、耿欣与张麟轩保持一致行动并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以张麟轩的意见为各方形成的最终意见,并且在张明、张麟轩及其继承人控制坤泰股份的前提下,李峰和耿欣不谋求坤泰股份的控制地位。因此,李峰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力较弱,无法对发行人形成重大影响与重要作用,李峰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下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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