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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7版)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上接C7版)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甘书官以及甘俊父子。本次发行前,甘书官直接持有公司26,990,288股,占总股本的13.50%;甘俊直接持有公司14,506,000股,占总股本的7.2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甘书官先生,195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22421195703******,公司董事长,高中学历,住所位于荆州市沙市区。1973年3月至1995年12月,在岑河农场建筑公司担任书记、经理;1995年12月至1996年12月担任荆州江汉化工厂厂长、书记;1996年12月至1998年7月担任岑河农场副场长;1998年7月至2003年7月、2011年9月至2017年2月担任江汉有限总经理;1998年7月至2020年12月担任江汉有限董事长。2020年12月以来担任发行人董事长。

  甘俊先生,1981年生,中国国籍,拥有新西兰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21002198108******,新西兰怀卡托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历,住所位于荆州市沙市区。2009年1月至2010年2月,在新西兰Proficiency Services LTD.公司任职员;2010年3月至2012年3月在新西兰怀卡托大学管理学院就读工商管理专业;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在江汉有限担任常务副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20年12月,担任江汉有限总经理;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担任江汉有限董事;2020年12月以来担任发行人的副董事长、总经理。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A股股东户数为70,583户,其中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66,666,667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35.59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4.80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6,663,585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59,370,254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2,082股,网上投资者弃购630,746股,合计632,828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0.9492%。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37,266.6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05,926.71万元。天健会计师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月1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2号)。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为31,339.96万元。根据《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2号),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4.70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05,926.71万元。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4.94元(按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2.41元(按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天健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10098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22年1-9月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2〕10124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公司上市后2022年三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及招股意向书附录。

  公司预计2022年全年营业收入为310,000.00-325,000.00万元,同比增长22.27%-28.18%;预计2022年全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92,000.00-

  100,000.00万元,同比增长34.60%-46.30%;预计2022年全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97,000.00-103,000.00万元,同比增长51.23%-60.58%。

  上述2022年全年的主要经营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情况,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2年6月30日)后,公司经营内外部环境,包括产业政策、进出口业务、税收政策、业务模式、竞争趋势、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等均未发生或可预见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总体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及发行费用支付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宁、张铁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情形。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新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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