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江瀚新材 股票代码:603281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经济开发区群力大道36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二三年一月
特别提示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瀚新材”、“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1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由全体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规划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
2、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4)无重大资金支出计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5,000万元;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以及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7、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在符合《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3年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证券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2、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主体及方式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措施的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如因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票。
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短线交易”的限制,也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启动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已依法或依本预案的规定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实际控制人受《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短线交易”限制而无法增持公司股票时,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短线交易”的限制,且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如上述措施仍未满足公司股价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可采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方式。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可以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单次实施回购股份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份将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措施:A)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B)公司虽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但仍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
实际控制人将在触发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条件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实际控制人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实际控制人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实际控制人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实际控制人合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原则上累计不低于500万元,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实际控制人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实际控制人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以实际控制人的董事(如有)身份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如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实际控制人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为止;如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实际控制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际控制人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的股价稳定措施
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措施:A)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股份增持方案;B)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条件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份,每年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的20%(领取薪酬者)/不低于20万元(未从公司领取薪酬者)。但在上述期间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以本人的董事(如有)身份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80%予以扣留,直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为止;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4、终止实施的条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后,具体稳定股价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或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四)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甘书官和甘俊,及其一致行动人简永强、陈圣云、贺有华、侯贤凤、李云强、阮少阳、汤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约定。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发行人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之日起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该价格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就延长锁定期事宜本人将配合发行人及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证券限售手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5、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函。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以外的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以外的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尹超、陈太平、贺旭峰、程新华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约定。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函。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约定。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五)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将会相应增加,但募集资金使用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如果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积极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后,公司将积极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确保专款专用。
(3)深入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同时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深入实施既定的发展战略,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大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订了《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并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落实对投资者的回报,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上述措施,特别提醒投资者,本公司制订的填补回报措施并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甘书官和甘俊父子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一)本人不利用实际控制人身份或享有的控制权侵占公司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二)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四)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五)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事项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本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甘书官、甘俊关于本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1、江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江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江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督促发行人启动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并依法承担已转让原限售股份的购回义务。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如下:
“1、江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江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
“本所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出具的文件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及经办资产评估师已经对发行人申请文件中本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审阅,确认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事宜的确认与承诺
公司已就股东信息披露事宜作出如下声明、确认或保证: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上股东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且目前已彻底解除,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六)本公司股东中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
(七)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三、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4号——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724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文件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5号”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年1月31日
(三)股票简称:江瀚新材
(四)股票代码:60328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66,666,667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6,666,667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6,666,667股,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66,666,667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23年1月31日起上市交易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况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下转C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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