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3-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期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 歧。本次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本报告期内公司预计净利润为负值的主要原因为:受下游房地产行业调控及2022年新冠疫情防控等因素影响,公司部分下游房地产开发商客户未能及时向公司退还保证金。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本期未能收回的保证金计提了相应的信用减值损失。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数据是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估算得出,未经审计机 构审计,具体业绩的详细数据以公司2022年度报告披露的数据为准。 公司已经对部分未能及时退还保证金的客户提起了诉讼或仲裁程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受此影响,公司本期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与公司最终经审计的业绩数据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或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董事会关于本期业绩预告的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3-001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涉案的金额:
案件一:保证金50,000,000.00元、利息5,178,082.19元、违约金3,500,000.00元、律师费损失660,000.00元、合计59,338,082.19元;
案件二: 保证金50,000,000.00元、利息5,178,082.19元、违约金3,500,000.00元、律师费损失660,000.00元、合计59,338,082.19元;
案件三: 供货保证金20,000,000.00元、利息1,682,191.00元、违约金6,000,000.00元、律师费损失367,000.00元、合计28,049,191.00元;
案件四:保证金50,000,000.00元、律师费损失660,000.00元、合计50,660,000.00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案件均系公司作为原告要求交易对方退还保证金,涉及保证金合计17,000万元。公司综合考虑了各被告方的资产负债情况及与各被告方的沟通协商情况,经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决定对上述案件合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0,050万元,对本期利润造成影响。同时,因相关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后续何时能够收回涉案款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案件推进情况及时披露案件进展并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苏0509诉前调15818号]。公司与重庆金科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9,34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该案件受理通知书。
案件二: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苏0509诉前调15816号]。公司与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9,34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该案件受理通知书。
案件三: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起诉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祥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卓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2年11月16日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案件四:公司与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信中國控股有限公司、福州羿恒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申请已于2022年11月2日被杭州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重庆金科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事实和理由
2021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保证金50,000,0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并约定保证金返还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时约定被告二对被告一在该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原告近期得知被告目前经营状况恶化、陷入债务危机,后经过催要被告不能按时归还保证金及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请求事项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保证金50,000,000.00元;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2022年1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的利息5,178,082.19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自2022年11月17日起的利息;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3,500,000.00元;
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660,000.00元;
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二: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二: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事实和理由
2021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保证金50,000,0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并约定保证金返还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时约定被告二对被告一在该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原告近期得知被告目前经营状况恶化、陷入债务危机,后经过催要被告不能按时归还保证金及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请求事项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保证金50,000,000.00元;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2022年1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的利息5,178,082.19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自2022年11月17日起的利息;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3,500,000.00元;
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660,000.00元;
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三: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祥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诸暨卓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事实和理由
2021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一就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达成集中采购框架合作协议,双方就电梯供货及安装事宜进行合作。该协议签订之当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集中采购供货保证金协议》及《集中采购供货保证金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支付供货保证金20,000,000.00元,协议及补充协议还对保证金利息、违约责任等做出约定。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一提供供货保证金20,000,000.00元,原告近期得知被告目前经营状况恶化、陷入债务违约,已无法按期向原告返还供货保证金。经查,被告一为一人公司,被告三为其唯一股东,被告三不能证明被告一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供货保证金20,000,000.00元;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2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8日为1,682,191.00元);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逾期返还供货保证金的违约金6,000,000.00元;
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367,000.00元;
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案件四:
1、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融信中國控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福州羿恒投资有限公司
2、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于2021年11月30日就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一及其下属各区域公司2021-2023年度电梯供货及安装集中采购合作供应商相关事宜签订《融信集团2021-2023年度国产电梯集中采购合作协议》。
2021年12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签订《<融信集团2021-2023年度国产电梯集中采购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提供实力保证金50,000,000.0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并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时约定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在该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上述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向被申请人一提供实力保证金50,000,000.00元,申请人近期得知被申请人目前经营状况恶化、陷入债务违约危机。
经查,被申请人一为一人公司,被申请人三为其唯一股东,被申请人三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一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被申请人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事项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立即归还申请人保证金50,000,000.00元;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律师费损失660,000.00元;(以上金额合计50,660,000.00元)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请求裁决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及保全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相关案件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劳动纠纷、小额合同纠纷等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均为公司作为原告要求交易对方退还保证金。上述案件涉及到的保证金合计17,000万元。公司综合考虑了各被告方的资产负债情况及与各被告方的沟通协商情况,经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决定对上述案件合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0,050万元,对本期利润造成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后续何时能够收回涉案款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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