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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贵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23-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盘江股份”)股东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号《关于对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21年6月6日,你公司持有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江股份)19,197.26万股,占当时盘江股份总股本的11.60%。2021年6月7日至2022年4月18日,你公司减持盘江股份股票4,749.42万股,2022年4月18日,盘江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登记托管手续,你公司所持股份被动稀释2%。2022年4月19日至2022年7月27日,你公司减持盘江股份股票1,873.75万股。减持后,你公司持有盘江股份比例为5.86%,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74%。你公司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按规定停止交易,也未及时披露权益报告变动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坚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对上述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督促有关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会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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