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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966号”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人民币8.22元,募集资金合计411,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0,400,964.78(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0,599,035.22元。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9月14日全部到位,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9月14日“XYZH/2020BJGX0807号”报告审验。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23日、2023年1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爆破工程一体化服务项目”并使用剩余募集资金实施新项目及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新项目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后,公司将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用以实施“电子雷管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和“电子雷管脚线、芯片模组、包装生产线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终止爆破工程一体化服务项目并使用剩余募集资金实施新项目及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4)。

  三、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

  1、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情况,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与开户银行及持续督导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山西壶化凯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壶化集团金星化工有限公司已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南街支行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分别与公司、开户银行及持续督导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1月20日,本次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情况如下:

  

  2、《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壶化凯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壶化集团金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南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电子雷管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电子雷管脚线、芯片模组、包装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邹飞、李止戈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十一、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3、原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及设立新专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及设立新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5)。

  截至2023年1月20日,公司在以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零。为了便于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公司其进行注销,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已完成注销,公司与持续督导机构及对应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亦相应终止。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山西壶化凯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山西壶化集团金星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南街支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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