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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二次召开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投票期间为2022年9月20日至2022年10月24日的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第一次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由于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1/2(含1/2),未达到法定的持有人会议召开条件,故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失败,详情请阅本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发布的《关于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有关规定,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重新召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仍为2022年9月16日(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该日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参与投票。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1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6日15: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指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鉴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较多且分散,为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充足时间行使权利,同时也尽可能提高开会效率、维护基金平稳运作,本次大会召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如果召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将提前另行公告,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和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

  3.会议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次大会公证机关的指定收件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4楼

  联系人:张琪骊

  联系电话:020-89188656

  传真:020-34281105、89899070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cn

  邮政编码:510308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仍为2022年9月16日(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gffunds.com.cn)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以下材料:①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②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③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④如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的,还需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的规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投票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传送等方式送达至大会收件人处。

  (二)电话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3年1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6日15: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95105828)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本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通话过程中将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持有人大会的投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三)短信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投票期间基金管理人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意见短信,持有人按规定格式回复短信即可直接投票。短信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不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四)投票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有效纸面方式或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有效非纸面方式表决的,以有效纸面表决为准。

  3.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根据第一次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一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所投的有效表决票在本次大会仍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在投票期间自行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1.纸面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广发基金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以下材料:①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其他证明文件;②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③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④如由授权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的,还需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存在有效的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视为无效;

  (2)如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根据第一次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第一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在本次大会时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的,则以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确定的最新有效授权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①直接投票优先。同一投资者既授权投票又自行投票的,以自行投票的表决票为准。②原件优先。同一投资者既送达投票原件又送达传真件或影印件的,以表决票原件为准。③最后时间优先。投资者不同时间多次投票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其他投票方式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2.《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7楼

  联系人:晁梦婷

  客服电话:95105828

  传真:020-34281105、89899070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cn

  邮政编码:510308

  2.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3.公证机构: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2楼

  联系人:邓军群

  联系电话:020-83354571

  邮政编码:510030

  4.见证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10、29层

  联系人:刘智

  电话:(020)37181333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特别关注: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一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所投的有效表决票在本次大会仍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第一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的,则以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确定的最新有效授权为准。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可从基金资产列支,上述费用支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如有必要,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对本公告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附件一:《关于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票》

  附件四:《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月30日

  附件一:《关于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拟将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为广发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为实施本基金修改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本次变更的有关具体事宜,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请详见本议案附件《<关于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其附件《<关于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月30日

  《关于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1年8月11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2.本次议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本基金本次主要修改要点

  本基金本次修改要点为转型成“广发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转型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赎回费率保持不变,本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基金转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具体详见附件四《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以及其他材料中涉及上述修改的地方,将一并修改。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权益登记日代表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议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4.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延迟的风险

  鉴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较多且分散,为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充足时间行使权利,同时也尽可能提高开会效率、维护基金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的,将提前另行公告,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和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议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机构持有或所管理的产品持有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及2023年1月30日《证券日报》公布的《关于二次召开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人/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票

  附件四: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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