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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603237        证券简称:五芳斋         公告编号:2023-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核查后,经董事会核实,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1名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输入错误,现对《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更正,更正内容如下:

  一、更正前: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名单

  

  二、更正后: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名单

  

  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更正内容发表了核查意见以及情况说明,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更正的情况说明》。更正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更正后)》。

  特此公告。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0日

  

  证券代码:603237          证券简称:五芳斋          公告编号:2023-008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已于2023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文件。

  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22日,公司在公司内网公示了《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

  截至2023年1月22日公示期限届满,公司未收到针对上述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未收到任何方式的反馈。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一)监事会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相关任职文件、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事项。经监事会核查,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将激励对象“姚丞春”输入错误为“姚承春”。详情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更正公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更正后)》。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核查,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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