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57 证券简称:新锐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西路6号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大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吴何洪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及网络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袁艾先生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5、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6、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2、3、4项议案是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2、3、4、5项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2、3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在该等议案的投票统计中已经对应回避的关联股东投票进行剔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岳炜、阎楠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31日
● 报备文件
(一)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代码:688257 证券简称:新锐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1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7月4日至2023年1月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上述24名核查对象均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经核查,上述公司激励计划的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内存在交易公司股票行为,其对公司股票交易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均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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