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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 暨公司董监高持股方式变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567         证券简称:春雪食品        公告编号:2023-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1月30日,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收到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同利投资”)及莱阳市春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春华投资”)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告知函,本次非交易过户前,同利投资持有公司股份23,226,4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1.61%,春华投资持有公司股份9,00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50%,截止本公告日,上述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各合伙人名下,并于2023年1月30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证券非交易过户明细

  

  二、莱阳市春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证券非交易过户明细:

  

  三、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部分变为直接持有,具体情况如下:

  

  注:若以上所有表格中数据存在尾差,即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四、其他相关说明

  1、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莱阳市春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均作出如下承诺:

  (1)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5%以上股东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与关联关系的声明与承诺:

  不利用股份公司主要股东的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不利用股份公司主要股东的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杜绝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非法占用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违规向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不与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

  督促股份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将严格按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

  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督促股份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2、同利投资、春华投资解散所涉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已完成,后续,两合伙企业将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进行注销,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同利投资、春华投资所持公司股份的各位合伙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继承各自合伙企业做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3、本次证券非交易过户事宜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各自做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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