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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798        证券简称:艾为电子        公告编号:2023-006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程剑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21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434%。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副总经理杜黎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458,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836%。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监事吴绍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28,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85%。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杨婷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48,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96%。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监事管少钧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60%。

  上述股份全部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股份,且于2022年8月16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程剑涛计划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3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1867%。

  公司副总经理杜黎明计划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7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1036%。

  公司监事吴绍夫计划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3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795%。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杨婷计划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6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373%。

  公司监事管少钧计划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065%。

  上述减持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根据公司《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述计划减持主体对发行前取得的股份所作承诺如下:

  程剑涛、杜黎明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第5年至第9年,本人每年减持的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

  3、本人,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承诺: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该承诺;本人如基于不同身份在本承诺函或其他文件中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的,应同时遵守;如有不一致的,以锁定期承诺时间较久或者锁定安排/要求较高的承诺为准。

  5、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另行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和减持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6、本人,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另行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本人离任核心技术人员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7、下列情况下,本人,作为公司的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不会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公司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8、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均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将该等收益全部支付至公司。

  9、除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外,本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有其他更高要求的,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进行相应调整。

  吴绍夫、管少钧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该承诺;本人如基于不同身份在本承诺函或其他文件中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的,应同时遵守;如有不一致的,以锁定期承诺时间较久或者锁定安排/要求较高的承诺为准。

  3、本人,作为公司的监事,另行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和减持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4、下列情况下,本人,作为公司的监事,将不会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公司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均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将该等收益全部支付至公司。

  (6)除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外,本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有其他更高要求的,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进行相应调整。

  杨婷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承诺: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该承诺;本人如基于不同身份在本承诺函或其他文件中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的,应同时遵守;如有不一致的,以锁定期承诺时间较久或者锁定安排/要求较高的承诺为准。

  4、本人,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另行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和减持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5、下列情况下,本人,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将不会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公司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均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将该等收益全部支付至公司。

  7、除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外,本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有其他更高要求的,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减持,本次减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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