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2 证券简称:实丰文化 公告编号:2023-0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2月1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1日上午09:15-下午15:00。
3、会议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澄华工业区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蔡俊权先生主持。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月19日(星期四)。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9人,代表股份69,255,03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1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5人,代表股份62,417,53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1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837,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7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5,084,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997,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4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87,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9%。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4、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9,189,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7%;反对6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1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58%;反对6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69,189,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7%;反对6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1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58%;反对6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述议案(一)为普通决议案,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二)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纯、李豪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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