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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证券代码:605138          证券简称:盛泰集团         公告编号:2023-007

  转债代码:111009          转债简称:盛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09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7,011,8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01,180,000.00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香港)胡志明市分行、SRS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签订的具体事宜。

  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 SRS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香港)胡志明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000600482648,截止2023年1月3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越南十万锭纱线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越南的外汇管理和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欧阳颢頔、申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第 1条约定之资金用途一致。

  8、甲方一、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美金(按照孰低原则在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美金)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或短信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中文与越南语条款若有任何冲突,以中文约定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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