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23-0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3年2月2日(星期四)15:00
2、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A座18层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程宗玉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39,886,3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48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64,483,9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64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5,402,4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84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21,567,6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0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0,721,9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79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845,7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16%。
(3)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网络通讯方式参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改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696,4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8%;反对18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77,7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95%;反对18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确定董事2022年综合薪酬及2023年基本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537,3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86%;反对243,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0,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1047%;反对243,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9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确定监事2022年综合薪酬及2023年基本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642,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5%;反对243,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24,1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707%;反对243,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魏玮、王铖灏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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