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3 证券简称:日上集团 公告编号:2023-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2月3日(星期五)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2月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3日上午9:15至
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3日上午9:15至2023年2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召开地点: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杏北路30号公司3号会议室
6、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会议主持人:董事吴志良先生
8、股权登记日:2023年1月31日(星期二)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408,717,5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50.84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408,240,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50.78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476,6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0.059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12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0.01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476,6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0.015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也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扣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股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拟在越南投资新建轻量化锻造铝合金轮毂智能制造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408,714,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1%;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191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0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内容、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408,714,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的99.9991%;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191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0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408,715,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4%;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738%;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2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如下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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