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3-15号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3年2月3日(星期五)下午14∶5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2月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3日上午9:15至2023年2月3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刘祥彬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24,849,9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49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4,387,4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41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6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22,018,6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1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1,556,1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38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46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59%。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842,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10,8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6%;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骏 王朕重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三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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