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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新疆 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03            股票简称:立昂技术          编号:2023-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2023〕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检,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方面

  你公司在收购杭州沃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驰科技)、广州大一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一互联)后,未能全面掌握两家子公司具体业务情况,未进行有效的管控和整合。

  二、财务核算方面

  1.部分项目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你公司存在部分与客户签署正式合同前先行实施项目提前确认收入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2.个别项目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大一互联存在个别项目未恰当识别代理人角色,按照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此外,近两年年报审计调整情况也反映出你公司未经审计的收入确认不够谨慎,会计基础工作存在薄弱之处。

  三、内部控制方面

  1.未对承诺事项实际完成情况保持必要的关注。大一互联原股东为完成应收账款收回的补偿约定,代部分客户结清与大一互联的交易款项。你公司因内控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大一互联实际未完成应收账款收回约定情况,也未及时督促原股东履行补偿约定。

  2.供应商管理相关内控不完善。沃驰科技预付广告款项相关内控不健全,未对部分未消费的广告费进行跟踪管理,存在与个别广告商对接人员离职而与该广告商的沟通及商务关系中断,相关预付广告费长时间未能收回或消耗使用情形。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部分业务合同签署不规范、部分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晚于实际公告时间、个别内幕信息登记表中人员所属单位填报有误等情形。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影响你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以下要求开展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公告。

  一是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是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并购子公司业务、资金、财务和人员的管控,提高对子公司的财务核算及业务管理水平。

  三是你公司应加强财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并对上述涉及财务核算和列报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涉及到前期会计差错调整的应及时进行更正。

  四是你公司应督促大一互联原股东按补偿协议约定和实际完成情况履行补偿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五是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1、收到《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新疆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切实有效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发展。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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