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仲裁基本情况
本次仲裁事项系马德明、马晨与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事宜,马德明、马晨就公司拟向其出售俄联合股权事宜,认为公司存在违反《框架协议》的行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上述仲裁事项相关情况公司已于2022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2)、2022年8月30日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08-05)、2023年1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2)中进行披露。
二、仲裁进展情况
公司于今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2022]沪仲案字第1264号),对上述仲裁事项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第一申请人马德明、第二申请人马晨归还股权转让意向金人民币101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人民币10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 对第一申请人马德明、第二申请人马晨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三、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71,58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第一申请人马德明、第二申请人马晨承担人民币309,541元,由被申请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62,039元。被申请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第一申请人马德明、第二申请人马晨支付仲裁费人民币62,039元。
上述各裁决主文中被申请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应付款项,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第一申请人马德明、第二申请人马晨。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承担本案涉及的资金占用费、仲裁费共计约人民币47.36万元。其中,公司根据裁决书内容将案件涉及的资金占用费约37.68万元计入2022年度损益。
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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