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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2023-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涉案金额:约19,562.43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融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屿贸易”、“子公司”或“原告”)已就与上海易臬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臬公司”)之间关于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一审已判决,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沪0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诉讼判决进展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7月2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融屿贸易因与易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上海易臬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欠付原告的货款178,462,166.39元及利息17,162,111.67元,合计195,624,278.0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7日,之后的利息以178,462,166.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1年7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上海鑫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沪房地崇字(2015)第003515号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上海鑫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持有的河北中化鑫宝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的价值即24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债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焦油深加工生产线设备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魏宝生对上述第二项债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上述被告承担。(参见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沪0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上海易臬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融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00万元及利息(以6000万元作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上海鑫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提供的河北中化鑫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对应出资额2,400万元)价值的50%范围内对被告上海易臬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上海易臬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原告融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可以将被告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焦油深加工生产线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被告魏宝生对被告上海易臬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融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9,921.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4,921.39元,由原告融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666,199.04元,被告上海易臬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鑫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魏宝生共同负担358,722.35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已就本次涉诉事项的应收账款于2019-2022年累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15,328.20万元。目前该诉讼事项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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