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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3-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为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通合”)持有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股份168,350,1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8%;中金通合与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君合”)系一致行动关系,二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42,929,2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8%。中金通合被司法拍卖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68,350,168股,占中金通合、中金君合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31.01%,占公司总股本的2.48%。

  ●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法院裁定为准,后续仍涉及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中金通合、中金君合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金通合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 2023年2月4日,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股东自行召集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36),通知于2023年2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2.2条规定“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公司已将上述规定通知相关股东,并要求其就司法拍卖事项对本次此股东大会召开的影响作出说明,公司核实后,将就相关信息及时进行披露。

  一、 本次司法拍卖基本情况

  公司曾于2022年10月25日公告收到公司股东中金通合通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了(2022)京02执1053号《拍卖通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拟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对其所持有本公司168,350,168股股票进行司法拍卖,具体请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二、 本次司法拍卖的竞价结果

  经公司通过网络公开渠道查询获悉,本次司法拍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网拍阶段现已结束。根据京东司法拍卖网(sifa.jd.com)公示的《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本次网络拍卖竞价结果如下表所示:

  

  在本次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人员,尚需按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要求,及时办理拍卖成交余款缴纳以及相关手续。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法院裁定为准。

  三、 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法院裁定为准,后续仍涉及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中金通合、中金君合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中金通合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司法裁定,亦未获悉上述竞买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2023年2月4日,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股东自行召集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36),通知于2023年2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条规定“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2.2条规定“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本所。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公司已将上述规定通知相关股东,并要求其就司法拍卖事项对本次此股东大会召开的影响作出说明,公司核实后,将就相关信息及时进行披露。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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