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3-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根据法院终审判决,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95,140万元的范围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80,869万元的范围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由上述3家公司分别在4,787,130.6元范围内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负担2,642,777.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审数据为准。公司将继续通过合法渠道主张公司权利,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于2023年2月6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民终1734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立案时间:2022年4月29日
案号:(2022)粤民终173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银行”)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捷”)、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立浦”)
一审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张龙、霍佳美、闫莉、付幸朝、朱晓红
一审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
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请主要详见《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新潮能源关于<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新潮能源关于收到公安机关<受案回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新潮能源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新潮能源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公司股票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2022-009)。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请求
(一)诉讼的事实
2022年2月,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2011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农商银行起诉包括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及自然人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其中判定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投资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798万元范围内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8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公司因不服上述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请求
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新潮能源在1585666666.67元范围内对被告华翔投资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改判驳回广州农商银行对新潮能源的全部诉讼请求或驳回对新潮能源的起诉,或发回重审。
三、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2022)粤民终1734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判决第一项为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至第十八项;
2.判决第二项为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第十九项;
3.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为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95140万元的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判决第五项为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80869万元的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 判决第六项驳回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4645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50200元,其中由新潮能源等3家公司分别在4787130.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5898466.67元,其中由新潮能源等3家公司分别负担2642777.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收到判决后,正在与专业律师就该案件筹划申请再审或申诉事宜,公司将继续通过合法渠道主张公司权利,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2.公司已基于一审判决结果,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以一审判决涉及的人民币1,593,645,217.67元的三分之一计提预计负债,即人民币531,215,072.56元,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本次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五、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民终1734号。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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