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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893          证券简称:瑞芯微          公告编号:2023-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数量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励民先生、黄旭先生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励民先生、黄旭先生变更为励民先生。上述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励民先生、黄旭先生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双方同意并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2月7日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关系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终止。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励民先生、黄旭先生变更为励民先生。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与履行情况

  励民先生、黄旭先生于2018年11月5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对公司重要事项的决策保持一致行动,并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

  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励民先生、黄旭先生在涉及公司重要事项时均保持一致意见,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的情况

  公司于2020年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励民先生与黄旭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即2023 年2月7日《一致行动协议》到期。

  经双方同意并确认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励民先生与黄旭先生一致行动关系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解除。

  三、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二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不影响励民先生、黄旭先生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由于励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7,679,892股,并通过厦门市润科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2,900,320股,共持有公司股份180,580,2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24%,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黄旭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6,600,1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95%,因此励民先生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关于“(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同时,励民先生满足《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为控股股东的情形。此外,励民先生系公司创始人并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具有主导作用,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由励民先生、黄旭先生变更为励民先生。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对公司的影响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励民先生、黄旭先生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但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不变。双方在公司任职情况保持不变,励民先生仍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黄旭先生仍担任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本次公司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合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一致行动协议》《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的内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励民、黄旭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3年2月7日到期终止;

  2、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励民、黄旭变更为励民。

  特此公告。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8日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署日期:二二三年二月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励民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301061965********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园A区18号楼

  通讯方式:0591-83991906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二、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励民先生、黄旭先生于2018年11月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对公司重要事项的决策保持一致行动,并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公司于2020年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据此,励民先生与黄旭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2月7日期满。

  经双方同意并确认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励民先生与黄旭先生一致行动关系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终止。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简式权益变动主要系:

  1、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导致持股比例被动发生变化;

  2、《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励民先生与黄旭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二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二、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鉴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及股票期权的自主行权、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从而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比被动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励民先生的持股比例为43.80%;黄旭先生的持股比例为16.15%。本次权益变动后,励民先生的持股比例变更为43.24%(持股比例下降0.56%);黄旭先生的持股比例变更为15.95%(持股比例下降0.20%),二人的持股数量保持不变。

  2、2023年2月7日,励民先生、黄旭先生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终止,其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二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注:上述励民先生的持股情况包含其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厦门市润科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科欣”)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2,900,320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情况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励民先生、黄旭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励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7,679,892股,并通过润科欣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2,900,320股,共持有公司股份180,580,212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43.80%;黄旭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6,600,108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6.15%,二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47,180,32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59.95%。《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励民先生、黄旭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其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二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由于励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7,679,892股,并通过润科欣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2,900,320股,共持有公司股份180,580,21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3.24%,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因此励民先生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关于“(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同时,励民先生满足《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为控股股东的情形。此外,励民先生系公司创始人并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具有主导作用,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由励民先生、黄旭先生变更为励民先生。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瑞芯微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均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励民

  2023年2月7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址,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园A区18号楼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址:http://www.sse.com.cn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励民

  2023年2月7日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署日期:二二三年二月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黄旭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501051967********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园A区18号楼

  通讯方式:0591-83991906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董事、副总经理

  二、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励民先生、黄旭先生于2018年11月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对公司重要事项的决策保持一致行动,并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公司于2020年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据此,励民先生与黄旭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2月7日期满。

  经双方同意并确认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励民先生与黄旭先生一致行动关系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终止。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简式权益变动主要系:

  1、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导致持股比例被动发生变化;

  2、《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励民先生与黄旭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二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二、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鉴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及股票期权的自主行权、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从而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比被动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励民先生的持股比例为43.80%;黄旭先生的持股比例为16.15%。本次权益变动后,励民先生的持股比例变更为43.24%(持股比例下降0.56%);黄旭先生的持股比例变更为15.95%(持股比例下降0.20%),二人的持股数量保持不变。

  2、2023年2月7日,励民先生、黄旭先生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终止,其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二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注:上述励民先生的持股情况包含其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厦门市润科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科欣”)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2,900,320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情况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励民先生、黄旭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励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7,679,892股,并通过润科欣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2,900,320股,共持有公司股份180,580,212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43.80%;黄旭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6,600,108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6.15%,二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47,180,32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59.95%。《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励民先生、黄旭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其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二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由于励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7,679,892股,并通过润科欣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2,900,320股,共持有公司股份180,580,21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3.24%,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因此励民先生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关于“(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同时,励民先生满足《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为控股股东的情形。此外,励民先生系公司创始人并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具有主导作用,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由励民先生、黄旭先生变更为励民先生。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瑞芯微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均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旭

  2023年2月7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址,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园A区18号楼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址:http://www.sse.com.cn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旭

  2023年2月7日

  

  证券代码:603893          证券简称:瑞芯微          公告编号:2023-007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权益登记日:2023年2月6日

  ● 股票期权登记数量:202.00万份

  ●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7.00万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完成了《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有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2022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2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29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206.00万份,行权价格为71.75元/份,向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00万股,授予价格为39.8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权益登记过程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因此,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29人变更为127人,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由206.00万份变更为202.00万份;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无变化。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情况如下:

  1、 首次授予日:2022年12月26日

  2、 首次授予数量:首次权益授予数量为209.00万股,其中股票期权202.00万份,限制性股票7.00万股

  3、 首次授予人数:127人,其中股票期权授予人数为127人,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为3人

  4、 首次行权/授予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71.75元/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9.86元/股

  5、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6、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1) 获授的股票期权情况:

  

  (2)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限售期和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权之日起17个月、29个月、41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7个月、29个月、41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2023年1月5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4号),截至2023年1月4日止,公司已收到3名激励对象以货币资金缴纳的出资额2,790,200.00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柒万元(?70,000.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720,200.00元。

  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416,877,000.00元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2022年4月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24号),审验后,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导致股本增加547,000股,员工离职回购导致股本减少45,500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截至2023年1月4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417,448,500.00元,累计实收股本人民币417,661,300.00元。

  四、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一)股票期权的登记情况

  2023年2月6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1、期权名称:瑞芯微期权

  2、期权代码(分三期行权):1000000323、1000000324、1000000325

  3、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期:2023年2月6日

  (二)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2023年2月6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已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417,578,100股增加至417,648,100股。本次授予前,公司控股股东励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7,679,892股,并通过厦门市润科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2,900,320股,共持有公司股份180,580,2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2447%。授予完成后,励民先生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数量不变,合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43.2374%。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注: 因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尚在自主行权过程中,上表中本次变动前及本次变动后的股本结构均未包含自2023年1月1日起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导致的股份变动,具体行权结果对股本结构的影响将于每季度结束后进行单独披露。

  七、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和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说明: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二)限制性股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线性摊销法分批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说明: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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