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飞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签署 授权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6日披露了《关于获得飞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意向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48号),公司收到飞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凡汽车”)关于设立“飞凡汽车 天津大寺汽车城体验中心”(独立售后服务中心)的意向授权。近日,公司下属公司天津融诚飞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诚飞凡”)收到与飞凡汽车正式签署的《体验中心(有交付中心城市)授权合同》及《服务中心授权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 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公司下属公司融诚飞凡收到与飞凡汽车签署的《体验中心(有交付中心城市)授权合同》及《服务中心授权合同》,飞凡汽车正式授权融诚飞凡设立飞凡品牌体验中心及服务中心。

  二、 合同双方情况介绍

  (一) 飞凡汽车

  1、 公司名称:飞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王晓秋

  3、 注册资本:700,000万元人民币

  4、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888号1308室

  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工业设计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电池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代驾服务;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汽车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发动机销售;软件销售;通信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外包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控制设备租赁;蓄电池租赁;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能量回收系统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科技中介服务;针纺织品销售;鞋帽零售;钟表与计时仪器销售;钟表销售;乐器零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箱包销售;皮革制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户外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珠宝首饰零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二手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化妆品零售;家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玩具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金银制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润滑油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洗车服务【分支机构经营】;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分支机构经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汽车拖车、救援、清障服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 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飞凡汽车与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 其他说明:最近三年公司及下属公司未与飞凡汽车发生类似交易情况。飞凡汽车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二) 融诚飞凡

  1、 公司名称:天津融诚飞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杨扬

  3、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4、 注册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寺高新技术产业园B区12-B1

  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轮胎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二手车鉴定评估;二手车经纪;针纺织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办公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礼品花卉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气设备修理;洗车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珠宝首饰批发;日用木制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 股权结构:

  

  三、 合同主要内容

  (一) 《体验中心(有交付中心城市)授权合同》

  1、 合同双方:甲方:飞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天津融诚飞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 经营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寺高新技术产业园B区12-B1

  3、 体验中心服务范围:

  (1) 展示、宣传、推荐和辅助最终客户线上购买届时有效的汽车目录中所指明的汽车和产品,具体以飞凡汽车要求为准。体验中心应辅助并引导最终客户在“飞凡汽车”APP或小程序上下单购买汽车,并应在交易达成前与作为汽车销售方的飞凡汽车或交付中心确认最终销售价格和其他全部销售条件,且与作为买方的最终客户就该价格和其他全部销售条件达成一致后,辅助最终客户完成线上购买流程(汽车销售方为交付中心时,如飞凡汽车提供的系统在客观上无法使交付中心修改价格,则交付中心有权以另行签订合同的方式与最终客户缔约,甲方承诺不固定体验中心及交付中心向最终客户转售汽车的价格、利润率和折扣水平,亦不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体验中心和交付中心可根据自身销售计划与最终客户自行约定该价格而不受甲方向体验中心提供的官方指导价的限制)。

  (2) 在展示、宣传、推荐和辅助最终客户线上购买过程中,体验中心可以在不损害飞凡汽车形象及其他相关合法利益的情况下表明其是与飞凡汽车合作的体验中心并依《体验中心(有交付中心城市)授权合同》的约定使用标志。

  (3) 体验中心同意仅在以上服务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并同意履行《体验中心(有交付中心城市)授权合同》项下的义务,双方认可体验中心并非飞凡汽车合作的唯一辅助销售机构并且飞凡汽车拥有权利直接向任何第三方销售产品。

  4、 体验中心的管理

  (1) 体验中心展厅:体验中心同意与飞凡汽车一起审阅体验中心展厅的建设计划,并在建成和/或正式投入使用前取得飞凡汽车的批准。体验中心展厅将获得适当的维护,并且始终与飞凡汽车的合理要求保持一致。体验中心展厅将被适当维护并符合体验中心运营标准。体验中心将负责确保该体验中心展厅的取得、建设与维护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如果体验中心要改变、增加或减少体验中心展厅或体验中心经营场所,体验中心应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飞凡汽车上述拟改变情况以及相应原因,供飞凡汽车批准和做出最终决定。未经飞凡汽车的合理性审查及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上述更改。在《体验中心(有交付中心城市)授权合同》期限内,体验中心应有权并且有能力在体验中心展厅内一天二十四(24)小时接收、移动及储存汽车。体验中心同意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第三方服务商有权继续在体验中心展厅内提供辅助销售服务,体验中心将协助第三方服务商入驻体验中心展厅并完成必要的交接工作。

  (2) 排他使用:基于飞凡汽车将依据《体验中心返利协议书》约定向体验中心提供建店返利,体验中心同意将在体验中心展厅内,按飞凡汽车的统一要求,单独陈列一定数量的本合同项下的产品,不得与任何未经飞凡汽车同意的其它产品混合展示,并且该体验中心展厅只能提供《体验中心(有交付中心城市)授权合同》项下的产品展示、宣传、推荐和辅助最终客户线上购买服务。体验中心可以基于其自身经营需要,自主决定调整上述经营方式。在体验中心不再按照上述规范进行经营管理后,飞凡汽车有权停止提供建店返利,并可要求返还已经提供的建店返利。

  (3) 明示义务:①产品质量信息明示:体验中心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展示、宣传、推荐和辅助最终客户线上购买汽车的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体验中心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②价格明示:体验中心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汽车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③消费者投诉制度:体验中心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制度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让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同时向飞凡汽车报备。

  (4) 禁止行为:体验中心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体验中心在展示、宣传、推荐和辅助最终客户线上购买汽车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应存在任何欺诈、误导、隐瞒等情形。

  5、合同期限:《体验中心(有交付中心城市)授权合同》于双方签字盖章后自飞凡汽车下发的开业告知单生效日起生效。如果体验中心满足并一直满足所有条件并且完成《体验中心(有交付中心城市)授权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体验中心(有交付中心城市)授权合同》将自生效日起持续贰年的期限。飞凡汽车和体验中心应至少在《体验中心(有交付中心城市)授权合同》期满前九十(90)天,就合同期限的延长进行协商讨论并达成《体验中心(有交付中心城市)授权合同》期限延长的书面协议。

  (二) 《服务中心授权合同》

  1、 合同双方:甲方:飞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天津融诚飞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 经营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寺高新技术产业园B区12-B1

  3、 服务中心服务范围:在遵守《服务中心授权合同》条款规定的前提下,服务中心有权以与飞凡汽车合作的服务中心的身份,从飞凡汽车处购买售后配件,为汽车提供服务,从事飞凡汽车服务中心的正当业务,具体以飞凡汽车要求为准。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服务中心可以在不损害飞凡汽车形象及其他相关合法利益的情况下表明其是与飞凡汽车合作的服务中心并依《服务中心授权合同》的约定使用标志。服务中心同意仅在以上服务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并同意履行《服务中心授权合同》项下的义务,双方认可服务中心并非飞凡汽车合作的唯一售后服务机构并且飞凡汽车拥有权利直接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服务和售后配件的权利。

  4、 服务中心的管理:

  (1) 服务中心设施:服务中心同意与飞凡汽车一起审阅服务中心设施的建设计划,并在建成和/或正式投入使用前取得飞凡汽车的批准。服务中心设施将获得适当的维护,并且始终与飞凡汽车的合理要求保持一致。服务中心为了具备必要的售后服务能力并符合飞凡汽车对服务中心的选拔标准,同意订购必要的工具设备和DMS服务器材料,并合理配置基础配件库存。服务中心设施将被适当维护并符合服务中心运营标准。服务中心将负责确保该服务中心设施的取得、建设与维护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如果服务中心要改变、增加或减少服务中心设施,服务中心应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飞凡汽车上述拟改变情况以及相应原因,供飞凡汽车批准和做出最终决定。未经飞凡汽车的合理性审查及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上述更改。在《服务中心授权合同》期限内,服务中心应有权并且有能力在服务中心设施内一天二十四(24)小时提供服务和售后配件。

  (2) 排他使用:基于飞凡汽车将依据《服务中心返利协议书》约定向服务中心提供建店返利,服务中心同意将在服务中心设施内,按飞凡汽车的统一要求,单独陈列一定数量的本合同项下的售后配件,不得与任何未经飞凡汽车同意的其它产品混合展示,并且该服务中心只能提供《服务中心授权合同》项下的服务。服务中心可以基于其自身经营需要,自主决定调整上述经营方式。在服务中心不再按照上述规范进行经营管理后,飞凡汽车有权停止提供建店返利,并可要求返还已经提供的建店返利。

  (3) 明示义务:①服务标准明示:服务中心应当向客户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②价格明示:服务中心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③配件信息明示:服务中心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服务中心”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5、 合同期限:《服务中心授权合同》于双方签字盖章后自飞凡汽车下发的开业告知单生效日起生效。如果服务中心满足并一直满足所有条件并且完成《服务中心授权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服务中心授权合同》将自生效日起持续贰年的期限。飞凡汽车和服务中心应至少在《服务中心授权合同》期满前九十(90)天,就合同期限的延长进行协商讨论并达成《服务中心授权合同》期限延长的书面协议。

  四、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融诚飞凡获得授权的飞凡汽车体验中心及服务中心均为飞凡汽车在天津市授权设立的首家体验中心和服务中心。本次融诚飞凡获得飞凡汽车体验中心及服务中心的正式授权,为公司布局新能源汽车相关业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 风险提示

  飞凡汽车体验中心及服务中心作为独立业务实体,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及市场风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 备查文件

  1、 《体验中心(有交付中心城市)授权合同》;

  2、 《服务中心授权合同》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二月八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