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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3037        证券简称:三和管桩        公告编号:2023-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其中有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担保。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经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于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736,100万元、美元900万元(按照2022年12月28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折合人民币6,271.29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在授信期限和授信额度内,该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根据申请授信主体的不同,公司及子公司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预计总担保额度不超过356,900万元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等,具体以授信主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准)。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14,4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42,500万元。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与子公司经营层,在前述核定担保额度内,根据具体的融资情况决定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并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就子公司的银行授信事项与银行签订了如下担保合同:

  1、 公司就子公司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的银行授信业务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11,000万元人民币;

  2、 公司就子公司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的银行授信业务与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4,000万元人民币;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2、债务人: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3、保证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本金最高债权额:1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7、保证担保范围:

  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二) 公司与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 债权人: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2、 债务人:江门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3、保证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4,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份(如分期提款),且各部份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主债务人违约,授信银行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相应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2) 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授信银行要求债务人缴纳之日起二年;若授信银行分次要求的,则为每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二年。

  (3) 部份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授信银行未受清偿的,授信银行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担保范围:

  主债权(债权人基于其与主债务人签署之银行往来总约定条款及其项下之个别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打包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垫款、保证、委任保证、外币外销贷款、买入光票、进出口押汇、进出口外汇业务、应收账款承购、金融交易(如有)及其他授信银行经监管机关所许可办理之业务等一切往来具体合同对于主债务人所发生之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债权实现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及损害赔偿。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356,90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35,133.9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7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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