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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7版)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9版)

  (上接C7版) 

  解散等情形;

  13.5抵押物损坏或者价值下降,可能危害甲方权利的;

  13.6可能危及《授信协议》项下债权实现的其他事由。

  16.1当出现本合同第13条规定的任何单项或多项情况或者按照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需要处分抵押物时,甲方可以选择以下列方式之一实现抵押权:

  16.1.1甲乙双方达成协议或甲方自行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自出现本合同第13条规定的任一情况之日起或自甲方按照违约责任条款规定要求处分抵押物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双方协议不成的,甲方有权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16.1.2依照《授信协议》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按法律程序处理抵押物;

  16.1.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甲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6.2以上述方式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甲方有权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授信协议》项下乙方(或授信申请人)所欠的各项贷款、垫款和其他授信债务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另行追索。”

  C、盛瑞新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签署的《抵押合同》(合同编号:YD222120202806360)约定抵押权实现情形为:

  “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以实现抵押权:

  (1)债务人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2)抵押人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3)发生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情形的;

  (4)发生本合同双方约定可以处分抵押财产的其他情形。”

  D、盛锦新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签署的《抵押合同》(合同编号:DY32100202200222578)约定抵押权实现情形为:

  “十一、违约事件

  1、下列每项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贷款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事件

  (2)其他为本合同第二条所述主债权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的第三人就对其适用的担保协议或合同发生任何违约事件,但该第三人于对其适用的担保协议或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元(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的除外;

  (3)抵押人违反于本合同第九条所作之陈述和保证或第十条所作之承诺,并且,在抵押人知悉该等事项之日或在代理行发出要求抵押人进行补救的通知之日中较早一日起的五(5)个营业日内,未能令代理行满意地予以补救;

  (4)抵押人未向代理行如实说明任何本合同附件所列抵押物的瑕疵,并且在抵押人知悉该等事项之日或在代理行发出要求抵押人进行补救的通知之日中较早一日起的五(5)个营业日内,未能令代理行满意地予以补救;

  (5)抵押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并且抵押人在代理行发出要求抵押人进行补救的通知之日起五(5)个营业日内,未能令代理行满意地予以补救;

  (6)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出售、转让、赠与、再抵押、以实物形式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正常房屋销售除外);

  (7)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冻结、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等情况;

  (8)抵押人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代理行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处分抵押物;

  (9)抵押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二、抵押权的实现

  1、如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之任何违约事件,抵押权人有权立即行使抵押权,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自行将抵押物折价或者自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③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发行人设立抵押的土地、房产均系为公司、联盛助剂和盛瑞新材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截至目前,发行人设立抵押的土地、房产担保的借款余额合计为13,682.21万元。

  截至目前,发行人签署的银行借款合同均处于正常履行状态,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归还借款本息,不存在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设立抵押的土地、房产不存在被处置变现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稳步增长,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为44.32%,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为1.22和0.84,货币资金余额为29,165.84万元,货币资金充足。发行人未发生过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情形,不存在不良负债余额。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未发生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可能性较小,发行人采用抵押的担保方式进行借款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募投项目用地情况

  经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将用于盛瑞新材光稳定剂、阻聚剂、关键中间体等系列新材料项目。

  盛瑞新材已取得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苏(2020)宿迁市不动产权第001984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21300201920230号、地字第32130020201000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1300202010046号、建字第321300202010109号、建字第321311202100014、建字第321311202100116号、建字第321311202200008号),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为133,440.56㎡,使用权期限为2019年12月23日至2069年12月22日。

  综上所述,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用地已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2、商标

  (1)境内注册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如下:

  注:该商标系联盛有限于2017年9月受让自联盛化学。

  (2)境外注册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境外注册商标如下:

  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和境外注册商标均不存在他项权利限制。

  3、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37项发明专利,71项实用新型专利。公司及子公司拥有专利权情况如下:公司及子公司拥有专利权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发明专利权利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利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算。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上述专利均不存在他项权利限制。

  4、著作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人享有的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公司所拥有的上述著作权不存在他项权利限制。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联拓控股、实际控制人项瞻波、王小红控制的其他企业有联新阀门、盛友氢能、时代储能、联新科技、华耀合伙和华锦合伙。

  根据联拓控股、联新阀门、盛友氢能、时代储能、联新科技、华耀合伙和华锦合伙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联拓控股主要从事实业投资,联新阀门主要从事各式阀门等备品备件的生产和销售,盛友氢能主要从事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时代储能主要从事新能源技术研发、设备制造和储存,联新科技主要从事阀门制造和销售,华耀合伙、华锦合伙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均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在经营中产生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项瞻波、王小红与控股股东联拓控股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二)关联交易情况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注:比重=关联交易金额/营业成本。

  联新阀门主要产销各类常规高中低压阀门、泵阀等,公司因新项目建设、技改升级、产线维修等需要,向联新阀门采购气动阀、球阀等各式阀门、过滤器等备品备件,相关产品主要用于连接车间设备或管道,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联新阀门采购金额分别为1,050.08万元、1,069.02万元、1,467.87万元、1,366.21万元,其中主要采购的产品是各式阀门、过滤器等五金配件,其金额分别为952.65万元、949.27万元、1,313.87万元、1,300.21万元,占当期同类产品交易的比重分别为10.18%、11.89%、6.57%、13.27%。2021年、2022年1-6月公司向联新阀门采购金额增加主要是因公司项目建设、产线维修对阀门等备品备件需求增加所致。由于生产需要,预计未来发行人仍将向联新阀门购买各式阀门、过滤器等。报告期内,公司向联新阀门采购商品的价格系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与向第三方的采购价格不存在明显差异。

  盛友氢能主要业务为提供氢气等,其位于宿迁化工生态科技园区内,与发行人同属一个园区,2020年、2021年、2022年1-6月公司向其采购氢气分别为266.08万元、1,044.56万元、628.61万元。因盛友氢能原业务所有人经营不善,公司控股股东于2020年7月将盛友氢能收购。盛友氢能系通过氢气管网向园区内企业提供氢气业务,目前园区内仅有盛友氢能一家供氢企业,如从非关联方企业采购瓶装氢气会导致成本上升,因此预计未来该项关联交易仍将持续。报告期内,盛友氢能向公司提供氢气的价格系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与向第三方提供氢气的价格不存在明显差异。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注:比重=关联交易金额/营业收入。

  报告期内,联新阀门向公司采购边角料、五金配件等,主要是用于回收再利用。该边角料是项王机械生产中所产生的废品废料,基于交易便利,公司直接将废料销售给关联方联新阀门,预计未来该项关联交易仍将持续。报告期各期交易金额分别为126.31万元、39.09万元、61.08万元、137.65万元,其中边角料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25.29万元、38.04万元、60.79万元、80.86万元,占同类产品交易的比重分别为83.47%、64.91%、45.16%、53.25%,交易金额较小,对公司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盛泰新材向项王机械购采购各种反应釜、物料接收罐、冷凝器等用于生产设备制造。2020年、2021年、2022年1-6月,公司分别向其销售679.84万元、1,460.92万元、3.87万元,占同类产品交易的比重分别为19.95%、37.84%、0.51%。由于盛泰新材经营业务转型,截至目前尚未实际从事经营业务,未来主要从事机械电气设备、电气信号设备装置等产品的贸易业务,上述交易合同执行完毕后预计未来不再发生该类交易。报告期内,公司向盛泰新材销售产品的价格系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与向第三方的销售价格不存在明显差异。

  时代储能2021年6月设立,2021年下半年处于筹建阶段,向项王机械采购少量五金配件用于设备组装,金额为4.04万元,不构成实质影响。由于项王机械是设备制造型公司,预计时代储能产线建设或维修仍会向项王机械采购五金配件,但对公司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3)关联租赁

  ①公司作为承租人

  2019年、2020年,公司作为承租方的关联租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董海燕、张她、何艳婷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021年和2022年1-6月,在新租赁准则下公司作为承租方的关联租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子公司项王机械租赁联新阀门位于宿迁高新区的一处厂房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等,租赁面积为10,392平方米。联盛经贸租赁林俊义/董海燕、项有和/张她、何艳婷等位于宿迁市幸福路苏宁广场的商业物业用于办公,租赁面积分别为173.75平方米、124.18平方米、313.35平方米。温州贸易租赁万康置业位于温州龙湾区永中街道永顺路181号瑞豪商厦1-2幢311室的商业物业用于办公,租赁面积为26.68平方米。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支付的租金占当年度租金总额的比重分别为83.57%、39.46%、33.89%、32.08%。项王机械已购置独立厂区,完成厂区建设后上述厂房租赁将不再发生。由于办公场地需要,预计未来仍将向林俊义/董海燕、项有和/张她、何艳婷及万康置业等租赁场地。

  ②公司作为出租人

  单位:万元

  公司作为出租人的关联交易系向关联方时代储能出租厂房、办公用房,租赁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比重为0.01%,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整体维持稳定,各期占应付职工薪酬计提金额的比例随公司员工数量增长、薪资规模扩大而略有下降,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合理稳定,与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异常。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因生产经营、扩产投资的需要,存在向银行借款的行为,根据银行授信合同要求,需要其他主体对发行人的借款进行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2)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2017年3月9日,万康新材与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农商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万康新材以其所有的相关不动产设定最高额抵押,对联盛化学自2017年3月9日至2027年3月8日与民丰农商行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项下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最高限额为1,086.64万元。2021年8月11日,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了《宿迁市不动产(房屋)登记簿证明》,公司已不存在以其所有的相关不动产向民丰农商行设定最高额抵押的情形。

  2017年3月20日,万康新材与民丰农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7)农商最高额保字(8310320)第03号),约定万康新材对联盛化学自2017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19日在民丰农商行办理具体授信业务而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7,000万元。

  2018年2月26日,联盛助剂与民丰农商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联盛助剂以其所有的相关不动产对联盛化学自2018年2月26日至2023年2月26日与民丰农商行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项下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最高限额为3,146.04万元。2021年8月11日,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了《宿迁市不动产(房屋)登记簿证明》,联盛助剂已不存在以其所有的相关不动产向民丰农商行设定最高额抵押的情形。

  2018年11月6日至2018年12月21日,联盛化学履行了简易注销公告程序,不存在异议申请人针对联盛化学简易注销提出异议的情形,联盛化学已于2019年1月4日完成注销。民丰农商行已出具证明文件,确认联盛化学于注销前已清偿完毕上述关联担保所担保、保证的相关债权,上述关联担保已于联盛化学注销前终止,且未发生过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与上述关联担保相关的未履行或履行中的担保义务或潜在担保义务。

  前述关联担保已终止。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联盛助剂为关联方提供的上述关联担保均基于合理的商业理由发生,已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联盛科技及联盛助剂与上述关联担保相关的担保义务已终止,不存在为关联方承担债务或潜在债务的情况,此后亦不存在其他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合理性、公允性等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在审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相应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董事会成员11名,其中独立董事4名。公司现任董事如下表所示:

  2、董事简历

  (1)项瞻波先生,男,1974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财经专业,专科学历,身份证号码为3303211974********。曾任温州市龙湾沙城液压阀门二厂员工,温州市环球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主管,温州塑化助剂厂技术员、厂长、法定代表人,曾创办安徽联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宿迁联盛化学有限公司等企业并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于2011年3月创办万康新材,2016年7月至今,历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

  (2)林俊义先生,1971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安全工程专业,专科学历。1993年6月至2007年3月,就职于温州娄桥俊义复合材料厂,任厂长;2007年3月至2008年12月,就职于安徽联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9年1月至2017年12月,就职于宿迁联盛化学有限公司,任经营负责人;2009年10月至2018年7月,任公司经营负责人;2018年7月至今,任公司总裁、董事。

  (3)缪克汤先生,1975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专业,本科学历。1998年1月至2004年12月,任蒙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员工;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任安徽联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5月至2011年6月,就职于宿迁联盛化学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1年7月至2016年7月,任公司执行董事;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任公司总裁;2018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18年12月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4)项有和先生,1979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安全工程专业,专科学历。1998年12月至2000年12月,服役于福建武警宁德支队;2000年12月至2005年10月,就职于温州市永中亚达管件店,任员工;2005年10月至2007年4月,就职于安徽联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7年5月至2015年6月,就职于宿迁联盛化学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5年7月至今,历任公司工程总监、副总裁;2019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5)凌明圣先生,1966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医学专业,硕士学历。1988年7月至1991年8月,就职于南京医科大学,任助教;1991年8月至1994年7月,就读于军事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获硕士学位;1994年7月至2000年7月,就职于南京军区军事医学研究所,任助理研究员;2000年7月至2003年4月,就职于南京祥符科技有限公司药研所,任所长;2003年5月至2008年7月,就职于南京凯腾科技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副研究员;2008年8月至2014年2月,就职于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2014年3月至今,任南京邦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2月至今,任江苏沿海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6)李利女士,1985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专业,专科学历。2006年5月至2007年4月,就职于安徽联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任出纳;2007年5月至2017年1月,就职于宿迁联盛化学有限公司,任财务经理;2017年1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2018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7)张辉先生,1979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专业,硕士。2001年6月至2004年3月,就职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任分析员;2004年5月至2005年12月,就读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获硕士学位;2005年12月至2007年12月,就职于新加坡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任投资副总监;2008年1月至2018年8月,就职于方源知本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任副总裁、投资总监;2017年5月至今,任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方源智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2019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8)苏孝世先生,1956年10月出生,中国台湾籍,工商管理专业,本科。1978年7月至1980年5月,在部队服役;1980年6月至1986年6月,就职于台湾杜邦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客服代表、销售和业务开发;1986年7月至1988年6月,就职于杜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任销售专员;1988年7月至1995年12月,就职于台湾杜邦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电子部门生产主管、营运经理、芳纶业务亚太区销售和市场营销经理;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就职于杜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任先进纤维事业部亚太区(不含日本)业务总监(香港);1998年1月至2001年6月,就职于美国杜邦公司,任芳纶全球产品经理、氟塑脂全球战略经理;2001年7月至2003年6月,就职于杜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任氟表面产品亚太区总监;2003年7月至2007年12月,就职于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任氟产品事业部亚太区业务总监;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就职于美国杜邦公司,任先进纤维事业部全球业务总监;2009年11月至2019年8月,就职于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历任销售和市场发展副总裁、大中国区总裁、亚太区总裁;2020年9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9)阮永平先生,197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企业管理专业,博士学历。1998年7月至2001年9月,就职于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任分支机构负责人;2001年9月至2005年6月,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获博士学位;2005年7月至今,就职于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任公司财务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2020年9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10)徐裕建先生,1979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专业,本科学历。1998年7月至2002年6月,就职于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任书记员;2002年7月至2007年12月,就职于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08年1月至2021年6月,任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主任;2021年7月至今,任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2020年9月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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