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6版)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4、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外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不存在国有股东,也不存在外资股东。
5、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如下表所示: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高分子材料防老化助剂及其中间体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受阻胺光稳定剂、复配助剂、中间体及阻聚剂等。经过多年的行业深耕,公司已成长为全球最主要的光稳定剂制造与服务商之一。根据MarketsandMarkets发布的行业数据测算,2021年公司受阻胺光稳定剂系列产品在全球受阻胺光稳定剂市场的占有率约为19%,在全球光稳定剂市场的占有率约为13%,位居行业前列。
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始终坚持将创新作为公司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公司作为行业标准的第一负责起草单位,目前正参与光稳定剂944、光稳定剂622、光稳定剂770等多项行业标准制订工作。公司“Unitechem”品牌已在全球防老化助剂领域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公司产品受到下游用户的广泛认可,拥有较为稳定的客户群体,包括Evonik(赢创工业集团)、Tosaf(托沙夫)、SI Group(圣莱科特)、共创草坪、福斯特等国内外知名企业。
2020年11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定发行人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评定发行人为“潜在独角兽企业”。2020年9月,江苏省商务厅评定发行人为“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2020-2022年度)”。2021年8月,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评定发行人为“中国轻工业塑料行业(塑料助剂)十强企业”。2021年11月,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评定发行人为“中国塑料绿色产业链(原辅材料类)优秀单位”。
近年来,公司以受阻胺光稳定剂系列产品为核心,纵向拓展产业链,横向丰富产品系列,不断巩固与扩大公司现有业务优势。纵向方面,公司已成功量产三丙酮胺、四甲基哌啶醇等关键中间体,已攻克了己二腈/己二胺、癸二酸/癸二酸二甲酯等中间体的关键技术,并取得相关发明专利;横向方面,公司已突破紫外线吸收剂、阻聚剂等高关联系列产品的核心技术,产品筹建工作已进入实施阶段。未来,公司将继续行业深耕,围绕高分子材料防老化助剂以及关键中间体展开布局,扩大公司业务优势。
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围绕高分子材料防老化助剂及其中间体展开生产经营,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及用途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受阻胺光稳定剂、复配助剂、中间体、阻聚剂等,主要情况如下:
上述产品之间的简要生产关系图如下:
公司主要产品的应用领域如下图所示:
1、受阻胺光稳定剂
受阻胺光稳定剂是高分子材料光稳定剂的主要发展品种,也是全球最大的光稳定剂消费品种,其光稳定效果优于传统的吸收型光稳定剂,与紫外线吸收剂、抗氧剂等具有良好的协同效应,同时与许多树脂具有良好的相容性。
报告期内,公司受阻胺光稳定剂(HALS)系列产品主要包括受阻胺光稳定剂944、622、770、119等,具体情况如下:
注:受阻胺光稳定剂系列产品没有统一的命名规则,一般情况下沿用行业内推出该产品早、影响大的知名企业的产品名称,如944、622、770、119等产品即沿用Basf(巴斯夫)的产品牌号名。
受阻胺光稳定剂系列产品主要应用于农膜、汽车内外饰、家电、人造草、光伏、塑编、涂料、木塑、电线电缆等领域,可以抑制或减弱塑料、合成纤维、粘胶剂等高分子材料制品因光照引发的氧化降解。公司主要产品光稳定剂944、光稳定剂622、光稳定剂770系光稳定剂市场当前的主流品种,目前公司已投产了具有特殊性能的新型产品,如低碱耐酸型的光稳定剂119、加工性能更优的光稳定剂2020、用于聚烯烃改性塑料的光稳定剂3853、用于涂料领域的光稳定剂292等,未来公司光稳定剂产品系列将更为丰富。
2、复配助剂
复配助剂系列产品系公司凭借多年积累的技术研发、应用研发经验,通过深入研究下游应用场景中的各类需求,推出的创新产品,系集技术、服务与产品于一体,可一站式满足目标客户的应用需求。
高分子材料应用场景极为广泛,且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对高分子材料综合性能提出了更高层次的需求,如表面光泽性、阻燃性、持久的防老化等,因此高分子材料制品的生产厂家往往需要在基体树脂中添加多种功能化助剂,满足其性能要求。公司根据客户应用环境和效果需求,通过对助剂品种、比例、协同性、协配性、应用工艺等进行研测与选择,为客户定制复配助剂。公司复配助剂一般分为两类,一类将多种特定化学助剂按照一定比例混合,通常称为混料、助剂(包);一类需造粒成型,系将特定化学助剂或与树脂一起熔融挤出造粒成型,通常称为母粒。复配助剂产品可为高分子材料的加工厂家提供多重的便利,具体如下:
①降低高分子材料加工厂家的研发成本和研发周期。一方面,高分子材料加工厂家在研发新产品时,需进行大量配方设计,效果验证,从庞大的功能助剂数据库中选取相对合适的功能助剂将会增加较大的研发成本;另一方面,部分性能验证周期较长,如防老化效果通常在实验室加速测试1,000小时以上,甚至10,000小时,大幅提升其新产品研发的速度。而公司复配助剂包或母粒产品基于已有配方数据库或行业技术经验,可在无需或少量的实验验证下,提供给客户相对成熟的配方体系,大幅提高客户新产品的研发效率。
②降低高分子材料加工厂家的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功能助剂的使用特点是“添加量小,影响大”,多种功能助剂的使用对厂家的配料,计量等工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极易出现配错或遗漏等现象,造成产品稳定性较差。而使用复配助剂可保证功能助剂添加量的准确性,添加工艺的简单性,避免人为或计量误差导致的制品良率下降,并可提高生产效率。
③改善助剂产品的工艺适应性。高分子材料加工厂家加工设备主要是以螺杆挤出成型设备为主,在其有限的行程中,功能助剂不易均匀分散,造成局部位置产生性能缺陷,达不到整体性的验收标准。而复配助剂,尤其是母粒产品,已将较高浓度的助剂与树脂在螺杆挤出机设备中进行一次预分散,加速助剂与基体树脂分散的速率,保证制品整体性能的均一性。
此外,高分子材料助剂大多是以粉末状存在,直接使用粉末状的助剂,会形成较多的扬尘,污染生产车间环境,甚至有粉尘爆炸的危险。
报告期内,公司混料产品主要包括光稳定剂783、光稳定剂791等,是由不同种类受阻胺光稳定剂等根据目标需求以特定比例混合而成,主要应用于聚烯烃材料如农膜、家电塑料等领域,可有效延长下游产品使用寿命。公司母粒产品主要包括L-860、L-650等,主要用于以聚丙烯、聚乙烯为基材的产品中,满足客户对产品性能定制化的要求。
3、中间体
自设立以来,公司遵循“以点(核心产品)成线(产业链),以线带面”的成长战略,凭借规模优势,主动向中间体产品体延伸,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行业竞争力。中间体产品已成为公司的重要产品,其不仅提高了公司产业竞争力,还提升了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中间体产品为三丙酮胺、四甲基哌啶醇等,具体情况如下:
4、阻聚剂
阻聚剂是一种化学助剂,主要用于苯乙烯、丙烯酸酯类、丙烯酸、丁二烯等不饱和烃的加工、精制、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以防止其发生聚合反应或调节聚合反应的分子量分布。公司阻聚剂产品是利用现有中间体产品如四甲基哌啶醇等生产的衍生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阻聚剂产品具体如下:
5、紫外线吸收剂、抗氧剂
报告期内,公司紫外线吸收剂、抗氧剂产品均为外购品,用于满足客户一站式采购的需要。
紫外线吸收剂是光稳定剂的重要品种之一,作为高分子材料光稳定剂最早商用化的助剂产品,其应用十分广泛,主要应用领域包括塑料、涂料、粘合剂等。紫外线吸收剂的产品效能低于受阻胺光稳定剂,由于其在大部分材料体系中的兼容性较好,且与受阻胺光稳定剂具有很好的协同效应,因此目前仍是一类重要的光稳定剂产品。
抗氧剂是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防老化助剂,可用于树脂聚合及贮存、材料加工以及制品使用的全周期过程。根据作用机理不同分为主抗氧剂和辅助抗氧剂,能消除自由基的抗氧剂有芳香胺和受阻酚等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称为主抗氧剂;能分解氢过氧化物的抗氧剂有含磷和含硫的有机化合物,称为辅助抗氧剂。
目前,公司已储备紫外线吸收剂等高关联系列产品的核心技术,产品筹建工作已进入实施阶段。
(三)发行人产品销售模式和渠道
公司销售模式包括直接销售模式和经销商销售模式。公司直接销售模式涵盖终端客户和贸易商客户,终端客户与贸易商客户适用相同的销售政策,无实质性差异;目前公司仅针对部分国内农膜客户采用经销商模式。
1、直接销售模式概况
(1)终端客户
终端客户系公司下游生产厂商。经过多年发展,公司积累了Evonik(赢创工业集团)、Tosaf(托沙夫)、SI Group(圣莱科特)、共创草坪、福斯特等稳定的境内外终端客户群体。2020年8月公司在德国杜塞尔多夫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并已经在当地组建销售与服务团队,以更好的覆盖欧洲地区终端客户的销售和售后服务。
(2)贸易商客户
公司销售政策对终端客户与贸易商无实质性差异。基于行业特点和客户需求,贸易商是化学助剂行业经长期市场竞争自发形成的市场参与主体之一,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1)化学助剂行业品类众多,单一厂家无法提供全部品类的产品,终端客户为了采购便利往往会直接选择与贸易商进行询价采购;2)贸易商服务区域较为固定,资金实力较强的贸易商可以提供比生产厂家更优惠的信用账期;3)一般规模较大的贸易商会有固定的客户群体,可以提供持续的客户服务,包括产品推广、售后服务等。此外,针对海外市场,由于语言、文化、法律等因素,国内生产厂家选择直接与国外贸易商开展交易可以快速占领市场,节省销售费用,避免贸易摩擦和法律风险。
贸易商的存在有利于公司产品的快速推广和客户的广泛接触;同时,公司亦将积极提升终端客户占比,通过权衡效益与成本,实现对更多客户的直接服务。
2、经销商模式概况
目前,公司仅针对国内农膜市场的销售采用经销商模式。农用薄膜简称农膜,包括棚膜、地膜等,是光稳定剂的重要应用领域之一。
国内农膜市场较为分散、单笔采购量小、客户实力大多较弱。国内农膜生产企业千余家,包括大量的个体户和小企业,使得农膜客户的直接维护成本较高,相对其他下游市场的开拓效率较低。基于销售成本与市场效率等原因,公司采用了经销商模式。
缔睿公司是业内知名的化学品服务商,有十年左右防老化助剂类产品销售与服务经验,具有农膜市场客户开拓和市场服务的能力,作为公司客户,与公司具有多年的合作关系。2018年3月,公司与缔睿公司成员单位上海缔睿和湖州缔睿签署了《经销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上海缔睿和湖州缔睿作为公司的经销商,负责公司国内农膜客户的市场开拓和客户维护。目前,公司仅就农膜市场相关产品与上海缔睿、湖州缔睿签订经销合作协议,并限定产品和市场范围。除此之外,缔睿公司向公司采购的其他产品均与公司签署一般销售合同或订单,且不享有经销商价格优惠。
3、经销商与贸易商的区别
为应对农膜市场客户分散、采购分散的市场环境,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经销合作协议》,将经销产品限定于农膜用光稳定剂944等,将市场限定于双方约定的农膜客户群体;同时,公司给予经销商客户折扣价格和产能优先满足的互惠条件。上海缔睿和湖州缔睿作为公司的经销商,是基于农膜市场特点,由公司与上海缔睿和湖州缔睿经协商产生的经销合作关系。
贸易商是化学助剂市场主要参与主体之一,是市场基于交易便利性、客户需求等因素自发形成的销售中间商。公司销售政策对终端客户与贸易商无实质性差异。贸易商作为公司的直接销售客户,是公司销售化学助剂产品,适应市场行业特点的客观结果。
4、公司采用目前经营模式的原因
公司采取目前的销售模式,主要是由下游市场特征与客户特征所决定。针对下游农膜行业客户分散、采购分散、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为提高客户维护与市场开拓效率,公司采用了经销商模式;针对下游其他行业,综合客户采购惯例、市场分散程度、市场服务效率等因素,公司直接面向终端客户和贸易商客户进行销售。
此外,报告期内,为满足客户一站式采购的需求,公司存在外购成品直接对外销售的情况,主要包括紫外线吸收剂、抗氧剂及少量受阻胺光稳定剂等产品。行业可比公司如利安隆、风光股份等均存在类似情形,外购成品销售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以销售自产产品为主,自产产品的营业收入比重在90%以上。
(四)发行人产品主要原材料
1、原材料供应情况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总采购额的具体构成情况及金额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2、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吨
己二胺哌啶报告期内采购均价相对比较稳定,2021年同比上涨了12.59%,主要是受其上游材料主要生产厂家减产的影响。
丙酮属于大宗商品之一,多年来市场供应充足。丙酮下游产品异丙醇可用于生产消毒液,2020年受疫情影响,需求大增导致公司2020年丙酮采购均价大幅上涨78.13%;2021年以来虽有所回落,但与2019年采购价格相比仍具有较大涨幅。
癸二酸二甲酯、三聚氯氰报告期内平均采购单价先降后升,2020年下降幅度较大,主要受疫情影响,下游产品需求减少所致;2021年疫情常态化后,采购均价呈恢复性上涨,其中三聚氯氰同时受到原材料供应紧张、环境因素的影响,采购均价上涨幅度较大。
1,6己二胺2019-2021年采购价格大幅增长,主要受下游产品的需求增长,以及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2022年1-6月随着疫情常态化,以及国内市场产能释放,采购均价出现较大回落。2020年公司采购1,6己二胺仅8.52万元,为零星采购,单价不具可比性。
丁二酸酐报告期内采购均价持续上涨,主要由于原油价格上升所致。
总体而言,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原材料市场价格走势基本保持一致。
(五)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格局
随着全球产业升级及经济发展,各种高分子材料需求不断增加,带动了全球化学助剂行业的持续发展。同行业国际知名企业凭借数十年的领先发展,在技术人才、资金实力、管理效率、客户营销等方面建立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并基于资源、市场等因素持续推进产业链的全球布局,直接参与到国内竞争中来。
我国高分子材料化学助剂行业起步较晚,行业整体较国际水平存在差距,主要体现在整体规模、综合实力、新结构物质产品种类、应用技术服务能力等方面。近年来,在我国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凭借国内显著的市场优势和后发优势,部分企业逐渐在规模化、专业化、全产业链等方面构建了相对优势地位,并在全球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主动参与到全球产业竞争中来。目前国内市场集中度低、行业处于小产能逐渐退出,规模企业快速发展阶段,未来有竞争优势的公司将充分受益于行业的快速增长。
在光稳定剂等防老化助剂领域,以本公司为代表的国内先进企业在国内产业政策支持、供给侧改革推动等有利环境下,坚持专业化发展,持续构建产品规模化优势、不断打造更完整的产业链,已经实现通过高性价比的产品、快速的服务反应、健全的产业配套等与国际同行业公司开展公平合作与友好竞争。凭借先发优势,国际行业巨头如Basf(巴斯夫)、Songwon(松原集团)等仍在整体规模、资金实力、研发储备、全球网络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竞争优势。
2、行业内主要企业
(1)境外防老化助剂领域主要企业
注:上表资料均来源于Wind资讯、各公司公开披露的年报或网站资料。
(2)境内防老化助剂领域主要企业
注:上表资料均来源于Wind资讯、各公司公开披露的年报或网站资料。
3、发行人行业竞争地位
历经多年的行业深耕,公司已成长为全球最主要的光稳定剂制造与服务商之一,根据MarketsandMarkets发布的行业数据测算,2021年公司受阻胺光稳定剂系列产品在全球受阻胺光稳定剂市场的占有率约为19%,在全球光稳定剂市场的占有率约为13%,位居行业前列。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固定资产原值合计104,609.72万元,累计折旧22,626.50万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81,983.2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主要生产设备
截至2022年6月30日,联盛科技主要生产设备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房屋及建筑物
(1)已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及建筑物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及建筑物如下所示:
公司及子公司上述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房屋建筑物、住房和城乡管理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尚未取得权利证书的房屋建筑物
①正在建设/办理产权证书的建筑物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子公司上述正在建设或正在办理产权证书的建筑物已依法办理必要的建设审批程序,不存在房屋建筑物、住房和城乡管理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②无法取得权属证书的建筑物
截至目前,发行人无法取得权属证书的自有建筑物情况如下:
上述无法取得权属证书的建筑物在2022年6月30日的账面价值为1,301.65万元,仅占发行人2022年6月30日资产总额的0.47%,占比较低,且该等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建筑物面积占发行人全部房产总面积的6.92%,比重较小;上述无产权证建筑物系公司及联盛助剂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零散搭建的生活、生产配套辅助设施,不属于公司直接生产经营资产,资产账面价值及面积占比均较小,且未直接产生收入或利润,无法取得权属证书不会对发行人及联盛助剂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发行人已出具承诺,如上述无证建筑物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被要求限期拆除,发行人及联盛助剂将依法予以拆除、履行报建手续后另行建设或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解决,不会对发行人及联盛助剂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如上述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因存在违法建设等面临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拆除、整改、搬迁或其他处置,或发行人及联盛助剂因此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损失、罚款及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022年7月5日,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确认联盛科技、联盛助剂自2019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能够遵守国家有关房屋建筑物、住房和城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房屋建筑物、住房和城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房屋建筑物、住房和城乡管理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22年7月6日,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联盛科技、联盛助剂自2019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能够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国家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土地管理、国家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土地管理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22年7月11日,宿迁市城市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联盛科技、联盛助剂自2019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在宿迁市城市管理局管辖范围内未发现存在违反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1年9月1日,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确认联盛科技及联盛助剂存在未取得产权证书建筑物,系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搭建的生产辅助和生活配套设施;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上述建筑物的建设和使用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且上述未取得产权证书建筑物占联盛科技、联盛助剂所拥有的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较小,在确保质量安全前提下,同意按现状继续使用上述建筑物。
综上所述,发行人上述因历史建设手续不完整无法取得权属证书的建筑物已为当地主管部门知悉,且并未因此受到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前述建筑物未能办理权属证书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租赁的房屋建筑物
截至目前,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租赁房屋12处,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承租的上述房产中,序号9租赁房产对应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地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6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出租需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前述法规规定出租划拨地上房屋的责任及处罚对象均为出租人,发行人承租该等房屋不构成违法违规。
(2)发行人承租的上述房产中,序号1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登记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可能面临因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而被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以及逾期不改正则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风险。截至目前,发行人未曾收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或行政处罚。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如上述租赁房产因未办理备案登记被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因此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损失、罚款及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鉴于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可能遭受的行政处罚金额较小且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承担公司及子公司部分租赁房产未办理备案登记可能导致的全部责任、损失、罚款及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前述部分租赁房产未办理备案登记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合法使用租赁房屋构成法律障碍,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4、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不存在搬迁风险
截至目前,发行人已取得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在自有土地上建设的厂房等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已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搬迁风险。
因历史建设手续不完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联盛助剂存在部分无法取得权属证书的建筑物。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出具证明,上述建筑物的建设和使用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同意发行人按现状继续使用上述建筑物,不存在搬迁风险。
根据《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开发建设规划(2021-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所在的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以精细化、专业化、集约化为发展导向,重点发展特色化工新材料、医药大健康化学品,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的土地类型和行业亦符合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开发建设规划,与《宿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宿豫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2018年修改方案基本相容。
综上所述,公司主要经营场所位于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符合园区开发建设规划与宿迁市城市总体规划;因历史建设手续不完整,公司及子公司联盛助剂存在部分无法取得权属证书的建筑物,不属于公司直接生产经营资产,且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出具证明,确认上述建筑物的建设和使用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同意发行人按现状继续使用上述建筑物,因此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未来不存在搬迁风险。
(二)主要无形资产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土地使用权
(1)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拥有8宗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上表格列示8处自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及使用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权属证书。
(2)发行人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
①被担保债权情况
截至目前,发行人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担保的债权基本情况如下:
②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
A、联盛科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20年宿企抵字447519056号)、联宏新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22年宿企最抵字499231694号)约定抵押权实现情形为: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抵押权人进行支付,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最高额内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抵押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抵押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B、联盛科技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577XY202103129203)、联盛助剂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21年抵字第210903636号)约定抵押权实现情形为:
“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
13.1乙方(或授信申请人)发生《授信协议》规定的违约事件之一或发生《授信协议》项下某具体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13.2乙方或其他抵/质押人/保证人发生《授信协议》规定的违约事件之一,或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承诺或声明;
13.3乙方为自然人时,发生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情形;或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遗赠,拒绝履行偿还授信债务本息义务的;
13.4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
(下转C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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