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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7版)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9版)

  (上接C7版)

  

  

  

  4、软件著作权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软件著作权9项,具体情况如下:

  

  5、域名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拥有域名情况如下:

  

  六、同业竞争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本公司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一彬实业实际从事业务为股权投资。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除本公司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已在上表中完整披露,不存在与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情况如下:

  

  注1:根据长华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长华股份对宁波长华布施螺子有限公司不构成控制。根据其持股比例及主营业务情况,出于谨慎性考虑,在此处一并列示。下文中所称长华股份,指长华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布施螺子;

  注2:2022年3月,慈溪恒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慈溪恒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沈芬不再担任董事

  实际控制人王建华胞兄王长土及其子王庆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

  (1)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情况

  

  如上表所示,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中,长华股份及其子公司(含布施螺子)从事汽车冲焊件、紧固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归属于汽车零部件行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以塑料件业务为主。塑料件是以工程塑料颗粒为原料,通过注塑等工艺形成特定的零部件,用于汽车中控、车门、立柱等内部装饰。塑料件在工艺上与长华股份从事的紧固件、冲焊件具有明显差异。

  (2)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从事相似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从历史沿革、人员、技术、财务、资产及业务的独立性,报告期内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等方面,核查了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的关系,尤其是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等,具体情况如下:

  ①历史沿革

  自2006年分立至今,发行人与长华股份各自独立经营已逾15年。分立后,长华股份与发行人各自独立发展。除2006年浙江长华分立初期,出于股权调整的一揽子安排,王长土短暂持有部分宁波长华股权、王建华短暂持有长华股份前身浙江长华部分股权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徐姚宁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彬宇均未在长华股份或王长土、王庆控制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王长土、王庆亦未在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

  ②发行人在人员、技术、财务、资产及业务等方面与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各自独立

  A、人员独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建华于1990年6月至2006年5月,曾任浙江长华营销副总经理;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褚国芬于2004年11月至2006年7月,曾任宁波长华正清装饰件有限公司会计(宁波长华正清装饰件有限公司于浙江长华分立时,作为装饰件资产一并分割给分立新设的宁波长华);发行人副总经理刘镇忠于2004年6月至2009年12月,曾任浙江长华总经理助理。

  上述三人中,王建华、褚国芬自宁波长华2006年分立后即专职在公司任职,刘镇忠自2009年12月自浙江长华离职后即专职在公司任职。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历史上及现在均未在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任职或兼职。

  发行人独立自主招聘员工,不存在与其他机构人员混同的情况。

  B、技术独立

  发行人从事汽车塑料件、金属件业务多年,技术来源于自身积累。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在其他单位任职或兼职的情况;商标、专利、域名等知识产权均为发行人独立拥有,不存在与他人共用专利的情况。

  C、财务独立

  发行人独立设置财务部门,独立进行财务核算,财务人员均专职于发行人,不存在在其他单位任职或兼职的情况。发行人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混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D、资产独立

  发行人及子公司均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地,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混同经营或共用经营场地的情况。发行人独立拥有土地、房产、设备、专利、商标等经营性资产,不存在与其他单位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情况。

  E、业务独立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团队,与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在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相互独立,在供应商、客户、生产设备、技术工艺等方面均自主发展、互不依赖,不存在联合报价、共同采购、共同销售等情形。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和产供销业务体系以及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与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交易事项。

  ③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

  经查阅发行人生产、销售、采购记录及会计账簿,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王长土、王庆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任何往来。

  经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银行流水记录,长华股份副总经理张义为曾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镇忠发生私人借款往来:

  A、2018年7月,张义为向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借款30万元,并于2019年3月归还上述借款;

  B、2021年1月,张义为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镇忠借款20万元,并于2021年2月归还上述借款。

  张义为于2006年以前即在浙江长华任职,与王建华、刘镇忠相识多年,上述借款为私人借款,用于个人投资。张义为于2021年11月就该事项出具《关于个人借款的声明》,声明除前述两笔借款外,与王建华、王建华控制的企业及其任职人员无其他资金往来,与王建华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利害关系。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王长土、王庆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资金往来。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王长土、王庆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采购、销售或其他往来。除上述已披露事项外,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王长土、王庆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资金往来。

  ④公司与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的产品不具有完全替代性、竞争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以塑料件业务为主。塑料件是以工程塑料颗粒为原料,通过注塑等工艺形成特定的零部件,用于立柱护板、座椅件、机舱件、出风口、车内照明部件、副仪表盘、门板及其他外饰件等内外部装饰。塑料件在工艺上与长华股份从事的紧固件、冲焊件具有明显差异。

  除塑料件外,发行人控股的宁波翼宇、佛山彬宇从事小型冲压(冲焊)件等金属件生产,产品类型主要包括螺母板、隔板、支(撑)架等小型单件。长华股份金属件产品除紧固件外,主要为冲压件以及部分冲焊件等车身覆盖件及结构件,产品与发行人存在显著差异。

  ⑤公司与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况

  A、客户重叠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长华股份冲压(冲焊)件重叠客户收入及占比统计如下:

  

  2019年至2022年1-6月,发行人冲压(冲焊)件重叠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发行人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03%、5.28%、4.52%及7.36%,金额及占比较小。

  同时,发行人与长华股份对单一客户交易量差别较大,对部分同一重叠客户销售的金额呈现较大差异,如2019年发行人对东风本田的冲压(冲焊)件销售金额为708.77万元,同期长华股份对东风本田的冲焊件销售金额为32,711.24万元,差别较大。

  国内主要合资品牌整车厂为保证产品质量的一致性,采购实行“一品一点”模式,即一种车型的一种产品由一家供应商供货。发行人与长华股份不存在向同一整车厂同品牌车型供应同种冲压(冲焊)件产品的情况。

  汽车零部件行业下游主要为整车制造企业,集中度较高,公司与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存在少量客户重叠情况。

  B、供应商重叠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长华股份主要重叠供应商(2019年至2021年年度采购额均达100万元以上,2022年1-6月采购额均达50万元以上)情况统计如下:

  

  注:本处向重叠供应商采购额不包含运输费用

  发行人与长华股份向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的主要物料为钢材及外购件。2019年至2022年6月,发行人各期向主要重叠供应商的采购额分别为3,284.62万元、5,169.82万元、4,750.24万元及5,981.10万元,占其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09%、6.59%、4.57%及11.19%,占比较小。发行人与长华股份向重叠供应商采购商品的单价存在一定差异,原因主要系钢材型号、规格不同以及所采购的外购件产品不同所致。

  2022年1-6月,发行人向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金额同比增多,主要系本期发行人向上海本田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杭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采购金额上升所致。

  上海本田贸易有限公司系本田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等本田系合资车企为保证产品原材料质量,往往要求其体系内的配套零部件供应商向本田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采购原材料进行生产,采购价格由整车厂与本田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确定。2022年上半年,发行人向下游日系客户销售的金属件增多,发行人向上海本田贸易有限公司采购钢材用于生产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产品,不存在异常。

  发行人向慈溪市杭天零部件汽车有限公司采购内容主要为简单的外购件如塑料卡扣、透镜、外把手、连接织物等。发行人向慈溪市杭天零部件汽车有限公司采购上述外购件原因如下:首先,上述简单外购件作为发行人生产产品的次要配件,具有种类多、数量多且单价低的特点,发行人通过慈溪市杭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采购,有利于降低公司的供应商管理成本;其次,慈溪市杭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位于发行人当地,沟通便利,运输成本低廉,有利于降低公司的采购成本。此外,慈溪市杭天汽车零部件汽车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少量外协加工服务,金额较小,不存在异常。

  综上所述,发行人向上海本田贸易有限公司和慈溪市杭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采购不存在异常。

  公司处于汽车零部件行业,行业上下游主要为大型钢铁企业和大型整车厂。近年来,国家关于钢铁行业的宏观调控趋于严格,产能尤其是特型钢材的产能集中在主要的大型钢铁厂。发行人下游客户为整车厂,由于汽车行业资本、技术壁垒较高,汽车行业集中度也较高。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20年,汽车销量排名前十位的汽车企业集团销量合计为2,264.40万辆,占汽车销售总量的89.50%。因此,发行人上下游行业集中度高系行业特征,发行人与长华股份客户、供应商重叠不存在异常。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存在少量客户、供应商重叠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及商业利益造成损害。

  七、关联交易

  (一)报告期内全部关联交易简要汇总表

  报告期内,公司与前述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房屋租赁、关联方担保、资金拆借、股权收购及债转股,具体情况如下:

  

  注:资金拆入的交易金额为借款本金,不含利息

  (二)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注:上述交易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上述企业中:(1)大越化纤主要从事化纤材料的批发、零售业务;报告期内,公司向大越化纤采购吸音棉等原材料。(2)劳杰克电器主要从事家用电器、五金配件及纸箱加工、零售业务;报告期内,公司向劳杰克电器采购包装材料。(3)舒航紧固件厂、上驰汽车配件厂主要从事五金配件的制造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舒航紧固件厂、上驰汽车配件厂采购五金配件等。(4)大志电器主要从事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的加工和制造业务;报告期内,子公司宁波中晋委托大志电器进行半成品外协加工;2020年11月,宁波中晋注销后,上述业务未再发生。(5)佳飞五金主要从事五金配件、塑料制品制造及加工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佳飞五金采购螺母、垫圈等原材料及外协加工服务。(6)姚书珍运输户、速朋货运主要从事货运、仓储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姚书珍运输户、速朋货运采购运输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614.94万元、513.97万元、311.83万元和228.27万元,占同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61%、0.51%、0.29%和0.34%,占比较小。

  2、关联租赁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关联租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关联租赁的金额分别为250.57万元、281.26万元、189.04万元和98.67万元,占同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25%、0.28%、0.17%和0.15%,占比较低。

  (三)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1)作为被担保方

  报告期内,公司作为被担保方的关联担保、抵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序号15至序号27的金融租赁仍在担保期间内,债务已偿还完毕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借款担保及金融租赁担保,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未发生要求关联方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形。

  (2)作为担保方

  报告期内,公司作为担保方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宁波翼宇被一彬科技收购前,为关联方坚明网络提供担保。截至报告期末,上述担保已解除,未发生要求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形。

  2、关联方资金拆入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1)2019年度资金拆入

  ①本金

  单位:万元

  

  ②利息

  单位:万元

  

  (3)2020年度资金拆入

  ①本金

  单位:万元

  

  ②利息

  单位:万元

  

  3、关联方股权收购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股权收购情况如下:

  

  4、关联方债转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债转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下转C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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