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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5版)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7版)

  (上接C5版)

  (4)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4、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亲属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姚绒绒、王立坚、谢迪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5、公司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熊军锋、褚国芬、刘镇忠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5)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6、公司持股监事

  公司持股监事乔治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7、公司未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未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政、刘本良、蒋云辉、徐维坚承诺:

  “(1)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2)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8、公司其他股东

  公司其他股东东恒石油、普华臻宜、金投智业、金智投资、君锋投资、甬潮白鹭林、嘉兴聚潮、民生投资、甬潮创业、张萍、吴利敏、杨励春、郭坤、江其勇、陈月芬、周旭光、郑群章、周云豪、胡晨霖、陈威武、刘洪海、马驰、罗永东、徐武迪、陆晟、杜建芳、梁建军、山东弘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宁市圣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齐慎、刘磊、王蕾、梁超、天阅财富(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杜建吉、刘昌宏、山东沃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冯顺、夏甜、徐世凯、孙英伟、晏玲芝、游有清、何显奇、翁国锋、周晓梅、张长青、赖卫国、袁科及孟庆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股东林海飞持有100股公司股份,持股比例为0.0001%,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未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将按照法定要求对林海飞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即: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控股股东王建华、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徐姚宁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彬宇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减持发行人的股份:1、在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2、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当发行人或本人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情形时,本人将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彬实业承诺:

  “(1)本企业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企业可减持发行人的股份:1、在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2、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当发行人或本企业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情形时,本企业将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3、公司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褚国芬、熊军锋、乔治刚、刘镇忠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减持发行人的股份:1、在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2、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当发行人或本人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情形时,本人将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根据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召开的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股价稳定措施,具体如下:

  1、公司回购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回购方案可以不再实施:(1)回购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公司可以继续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但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增持股份方案。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1)增持方案的实施期间或实施前,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增持股份方案。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1)增持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4、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建华、徐姚宁、褚国芬、刘本良、熊军锋、王政、刘镇忠承诺如下: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本人/本公司将严格依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通过以下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发行人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约束措施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履行上述承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发行人有权将与其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其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4)如因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拟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超过3,093.34万股股票,股本规模将有所增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以推动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运营周期,且产生效益尚需一定的运行时间,无法在发行当年即产生预期效益,预计发行完成后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公司将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发力度等方式,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为“新冠”疫情对宏观经济和汽车零部件行业冲击的风险、行业和技术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面对以上风险,公司主要改进措施如下:

  ①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提升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②优化生产流程、扩大产品产能;

  ③完善人才培养与激励机制、提升员工专业能力;

  ④建立和推行信息化系统、标准化流程以提升管理效率。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积极调配资源,稳健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建设完成,以提高公司综合盈利水平,提升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4)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在现有业务服务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致力于为全国更多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公司将不断提高生产水平、完善服务体系,扩大国内业务的覆盖面,进一步拓展市场,从而优化公司在国内市场的战略布局。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公司慎重提示投资者,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切实履行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6)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王建华、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徐姚宁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彬宇承诺:

  “为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和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对发行人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经本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发行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王建华、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徐姚宁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彬宇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本人承诺根据《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就关于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30日内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加权平均价。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3)若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未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承诺,本公司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王建华、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徐姚宁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彬宇就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利用对发行人的控股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以二级市场价格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发行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的加权平均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3)若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褚国芬、熊军锋、刘本良、王政、吕延涛、金浪、郑成福、乔治刚、蒋云辉、徐维坚、刘镇忠就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七)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相关承诺

  公司就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相关公开承诺;

  (2)如发生未实际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3)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权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本公司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提供赔偿保障;

  (5)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将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王建华、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徐姚宁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彬宇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如本人在招股意向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③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不得主动要求离职,发行人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在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从发行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⑤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一彬实业相关承诺

  一彬实业就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如本企业在招股意向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③如因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如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不得转让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从发行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企业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⑤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褚国芬、熊军锋、刘本良、王政、吕延涛、金浪、郑成福、乔治刚、蒋云辉、徐维坚、刘镇忠就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本人在招股意向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③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不得主动要求离职,发行人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在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从发行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⑤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八)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如信永中和事务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信永中和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信永中和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律师承诺

  锦天城律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锦天城律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锦天城律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如万隆评估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万隆评估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万隆评估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扣减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的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必要时,公司董事会也可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3、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及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目前处于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发展阶段,除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

  本条所称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后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采用股票股利形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制作的方案中说明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原因。

  (3)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5、分红政策差异化调整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分配所占比例不低于20%。

  6、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1年12月21日召开的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完成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三、风险提示

  (一)新冠疫情对宏观经济和汽车零部件行业冲击的风险

  短期来看,新冠疫情作为2020年典型的黑天鹅事件,对当年度汽车零部件行业的生产、销售和回款等有明显的消极影响;同时2022年上半年,上海、吉林等地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新冠疫情,疫情爆发对当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企业间的物流运输造成了较大的消极影响,直接导致全国部分整车厂发生间歇性停工停产。但在我国积极的疫情防控管理下,当前国内新冠疫情已处于可控状态,各行业逐步恢复了良好的发展趋势。

  尽管我国新冠疫情整体形势积极可控、宏观经济发展稳定、汽车行业发展良好,但全球性的防疫形势依旧不容乐观,并对国内防疫形势和宏观经济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因外部环境持续恶化或国内疫情反复,导致公司下游客户难以抵御国内的防疫形势和宏观经济的不利变化对行业的冲击,下游的风险存在逐步传导至上游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可能性,从而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直接材料成本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约为65%,是产品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原材料的价格对公司产品成本有较大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各种类型的塑料粒子、钢材等,如果上述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将会影响公司直接材料成本。

  报告期内,全球及国内大宗商品市场价格存在一定波动,尤其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受全球新冠疫情、公司上游行业产能产量双控政策以及制造业景气度短期内持续较高的影响,钢材和塑料粒子均发生不同程度的价格上涨。假如原材料价格受宏观经济、政治环境、汇率波动、国际石油价格等外部因素影响而进一步大幅向上波动,若公司无法通过工艺革新予以消化或将成本上涨压力及时传导至下游,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三)全球汽车芯片供应短缺导致下游客户需求下降的风险

  2020年12月以来,全球汽车芯片出现阶段性紧缺的情况,致使全球范围内各整车厂的生产计划不同程度放缓,传导至上游使得汽车零部件行业亦受到一定冲击。未来如若汽车芯片供应短缺情况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有效缓解,将导致下游整车厂被迫减产甚至短期内停产,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市场开拓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持续研发新产品外,不断开拓对于不同品牌不同车系的产品供给,积极提升自身的盈利能力。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不断升级,整车厂对零部件产品技术性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公司在同步研发、工艺技术、产品质量、供货及时性等方面无法持续达到整车厂的要求,将可能直接影响公司在争取整车厂新项目时的竞争力,导致自身市场开拓受阻,进而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五)存货减值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5,219.78万元、32,717.20万元、45,107.05万元和45,146.59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5.78%、30.02%、36.54%和33.74%。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和模具构成,虽然公司目前主要采取“以销定产、以产定购”的库存管理模式,严格制定和执行采购和生产计划,但若客户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降低,进而带来存货减值的风险。

  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为2022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期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周期及市场环境、业务模式、竞争趋势、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重大诉讼或仲裁、主要客户群体和供应商、重大合同条款及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公司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总体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2022年1-12月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XYZH/2023HZAA1B0059),公司2022年度未经审计但已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4、非经常损益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186,159.23万元,2022年7-12月营业收入103,003.3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30.50%和34.29%,主要系金属件业务快速增长。

  公司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359.71万元,2022年7-12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310.89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3.19%和48.23%,主要系公司销售收入增加带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

  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随着公司持续盈利增加。

  2022年度和2022年7-12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3,212.37万元和726.01万元,一方面主要原因系收入的增加导致销售回款增加;另一方面主要系公司2022年支付的税费减少。

  自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稳定,主要业务模式未发生变化,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2023年1-3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经管理层初步测算,公司2023年1-3月的业绩预计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23年1-3月数据为预计数据,2022年1-3月数据为未审数

  公司预计2023年1-3月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减少5.51%至21.26%,主要原因系受新冠疫情管控政策调整及春节假期的影响,2023年1-2月收入同比发生下降,同时随着模具及固定资产的投入,导致产销量不及预期时单位固定成本明显增加,使 2023 年 1-2 月毛利率相对较低。

  以上2023年1-3月的业绩预计系公司结合市场及实际经营情况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发行人前身宁波长华系由浙江长华以2006年5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派生分立。2016年12月28日,宁波长华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将宁波长华整体变更并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名称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长华全体发起人将有限公司以2016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的经审计净资产11,285.61万元按照2.0225:1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股本总额5,58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余5,705.6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7年1月20日,股份公司取得的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2793008263G的《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专注于乘用车市场的零部件配套领域,覆盖传统燃油车和新能源汽车上百个车系,主要产品包括汽车塑料件及金属件,广泛应用于副仪表盘系统、空气循环系统、发动机舱内装件系统、立柱护板系统、座椅系统、车内照明系统、门内护板系统、外饰件系统,并逐步开发新能源汽车专用零部件,是一家专业从事汽车零部件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系国内较早从事汽车零部件制造的企业,总部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并在长春、沈阳、郑州、武汉、广州、佛山、天津、成都、扬州、日本及美国等地成立了子公司或分公司,不仅具有对国内六大汽车产业集聚区内的汽车整车厂进行本地化供货的能力,还将产品远销欧洲及美洲等海外地区。

  凭借较早进入产业链供应体系的先发优势、逐步积累的技术与成本优势以及本地化供货的速度优势,公司长期同步参与到整车厂配套零部件的开发,与东风汽车(包含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和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启辰汽车公司)、上汽通用、吉利集团(含沃尔沃品牌)、广汽丰田、东风本田、华晨宝马等国内主要合资及自主品牌整车厂形成了良性互动,能够根据产品性能和装配要求进行同步开发,并不断按照其最新要求进行优化和改进,在产品品质、工艺技术、响应速度等方面达到了国内知名合资车企的标准和要求。公司主要产品已广泛配套于奔驰、宝马、奥迪、丰田、本田、日产、凯迪拉克、沃尔沃、大众、福特、启辰、吉利、领克、林肯、奇瑞、传祺等众多知名品牌,覆盖了不同档次的热销乘用车及众多主流车型,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形成了较强的品牌影响力。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与创新。2016年11月,公司获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7年1月,公司被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国税局及杭州海关联合认定为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2017年11月,子公司宁波翼宇被宁波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及地税局等四部门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2月,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将公司评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已授权专利143项、软件著作权9项。

  成立以来,公司荣获东风本田“优秀供应商”、上汽通用“质量创领奖”及一汽轿车“特殊贡献奖”等客户奖项,市场影响力与知名度不断提升。公司在与其他汽车零部件厂商的竞争中,凭借就近配套、品质服务等优势逐步构建较强的核心竞争力,与众多大型整车厂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不断获取各知名品牌的新项目并实现量产配套。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生产产能,优化产品品质,抓住汽车行业节能减排、轻量化以及国产替代的市场机遇,不断扩大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应用。

  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专注于汽车市场的零部件配套领域,公司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未发生过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的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一彬科技系由宁波长华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

  2016年10月,宁波长华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以2016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将宁波长华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长华将截至2016年10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1,635.01万元按2.0851:1的比例折合为公司股本,股份总额为5,5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余6,066.0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根据万隆评估出具的“万隆评报字(2016)第1975号”《评估报告》,截至2016年10月31日,宁波长华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为15,951.46万元。

  2016年12月,宁波长华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将公司整体变更并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名称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一彬科技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2793008263G,注册资本5,580万元。

  2021年12月,信永中和事务所出具“XYZH/2021HZAA10569”号《专项审计报告》,经重新审计,宁波长华截至2016年10月31日的净资产减少349.48万元,调整后宁波长华截至2016年10月31日的净资产为11,285.61万元。同月,一彬科技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信永中和事务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并对股改方案进行调整,宁波长华股改基准日、注册资本保持不变,相应调整上述净资产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资本公积。

  就上述事项,信永中和事务所出具“XYZH/2021HZAA10543”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7年1月16日止,宁波长华全体发起人以其拥有的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0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1,285.61万元按照2.0225:1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股本总额5,58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余5,705.6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二)发起人

  一彬科技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三)发行人设立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主要发起人为王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彬宇。公司改制设立前,前述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发行人改制设立后,主要发起人王建华、王彬宇拥有的主要资产、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设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发行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为承继宁波长华及其子公司的整体资产,主要资产包括房屋、生产设备、存货、应收款项及货币资金等,主要从事的业务为汽车零部件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发行人设立前后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改制前原企业的业务流程、改制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发行人业务流程间的联系

  (下转C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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