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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依据
(一)初步询价情况的统计分析
1、初步询价报价情况
截至2023年2月8日(T-4日)15:00,共有2,755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2,122个配售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申购平台参与了初步询价报价。全部配售对象报价区间为14.27元/股-73.56元/股,拟申购数量为1,085,050万股。配售对象的具体报价情况请见“附表:配售对象初步询价报价情况”。
2、剔除无效报价情况
根据2023年2月6日(T-6日)刊登的《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公布的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条件,经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参与本次询价的投资者中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中,全部提交了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共有62家投资者管理的115个配售对象未提供材料、提供资料不完备或提供资料完备但未通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资格审核。以上投资者的报价已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名单详见附表中备注为“无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剔除以上无效报价后,共有2,715家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2,007个配售对象参与了初步询价报价,报价区间为14.27元/股-73.56元/股,拟申购数量总和为1,074,700万股。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并按照《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方法,确定61.87元/股为临界价格,高于该价格对应的申购总量被剔除,报价等于该临界价格的配售对象按“申购数量由少到多,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序号为准)由晚到早”的原则依次剔除,由于本次临界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做剔除,此时剔除最高报价的比例可以低于10%。
按上述原则,剔除报价高于61.87元/股的3家投资者管理的39个配售对象,上述被剔除的39个配售对象的累计申报数量为3,510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有效申报总量的0.33%。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被剔除的名单详见附表中备注为“高价剔除”的配售对象。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共有2,712家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1,968家配售对象参与了初步询价报价,报价区间为14.27元/股-61.87元/股,拟申购数量总和为1,071,190万股。
4、网下询价情况统计
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如下:
(二)发行价格的确定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剔除最高报价后,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1.87元/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价格”)。
(三)有效报价的确定
根据《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的确定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方式,剔除最高报价后的剩余报价中,剔除报价低于61.87元/股的8家投资者管理的8个配售对象,被剔除的名单详见附表中备注为“低价未入围”的配售对象。报价不低于发行价61.87元/股的2,704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1,960个配售对象作为本次发行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有效拟申购数量合计1,070,470万股,其名单详见附表中备注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况继续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况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四)与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对比分析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2月8日(T-4日)
注1:2021年每股收益=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023年2月8日(T-4日)的总股本计算;
注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3: 2021年静态市盈率均值计算时剔除极值祥鑫科技、金鸿顺。
本次发行价格61.87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2.99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和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3,533.3334万股,全部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2,120.033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网上发行数量为1,413.3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1.87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所在行业为汽车制造业(C36)。截至2023年2月8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最近一个月行业静态平均市盈率为26.86倍。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低于最近一个月行业静态平均市盈率。
(四)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
根据61.87元/股的发行价格和3,533.3334万股的新股发行数量计算,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218,607.3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5,938.64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202,668.70万元。所有募集资金净额将存入募集资金专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将与发行人一起对全部募集资金进行三方监管。
(五)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发行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配售对象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配售对象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六)锁定期安排
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七)拟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网下发行申购程序
(一)参与对象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认,初步询价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2,704家,对应的配售对象为11,960个,其对应的有效报价总量为1,070,470万股。
(二)网下申购
被确认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应于2023年2月14日(T日)9:30-15:00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中申报的入围申购量。
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本次网上申购,若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在参加网下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配售对象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一旦提交申购,即被视为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供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向其进行配售或视为无效申购。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深圳)、证券账户号码(深圳)和银行收付款账户等)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负。
(三)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于2023年2月14日(T日)15:00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发行初步认购倍数来确定。
网上发行初步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不得将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3、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四)网下配售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2023年2月6日(T-6日)刊登的《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中确定的配售原则,将网下发行股票配售给提供有效申购的配售对象,并将于2023年2月16日(T+2日)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最终配售情况。
(五)公布配售结果
2023年2月16日(T+2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称、每个获配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每个配售对象申购数量、每个配售对象获配数量、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拟申购数量的投资者信息。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送达获配通知。
(六)认购资金的缴付
2023年2月16日(T+2日)当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的获配股份数量和发行价格,从配售对象在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16:00前到账,该日16:00之后到账的均为无效申购。认购资金不足或未能及时到账的认购均视为无效认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1、认购资金=发行价格×网下获配数量。
2、配售对象应使用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备案的银行账户划付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在划款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股票代码,本次网下申购划款备注栏的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001311”。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
3、配售对象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认购资金。有效报价对象向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认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不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统一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工商银行网下发行专户。
4、配售对象划出认购资金的账户与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认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认购全部无效。
如同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新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全部无效。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全部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
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认购。获配的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将在《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7、若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缴纳的认购款金额大于获得配售数量对应的认购款金额,2023年2月17日(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网下投资者退还应退认购款,应退认购款=网下投资者有效缴付的认购款-网下投资者获配股数对应的认股款金额。
8、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账户信息表如下:
注:以上账户信息如有更新以中国结算网站公布信息为准。网站链接:http://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信息表”查询。
(七)网下发行其他重要事项
1、本次发行申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醒:如配售对象的持股比例在本次发行后达到发行人总股本的5%以上(含5%),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网下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网上发行申购程序
(一)网上申购投资者的规定
可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为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且其2023年2月1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市值计算规则参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细则》。
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二)网上申购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2023年2月14日(T日)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将1,413.3000万股“多利科技”股票输入其在深交所的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该股票唯一“卖方”。
投资者可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以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有效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
(三)申购数量的规定
1、2023年2月1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14,000股,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2、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以该投资者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
3、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被自动撤销。
(四)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参加本次“多利科技”股票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账户卡。
2、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2023年2月10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3、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深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申购在深交所发行的新股。深交所接受申购申报的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五)配号与抽签
2023年2月15日(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有效申购总量,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并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
2、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如果出现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的情况,最终网上发行数量为回拨后的网上发行数量。
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3年2月15日(T+1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申购者应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布《网上中签率公告》。
2023年2月15日(T+1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2023年2月16日(T+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布中签结果。
申购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
(六)中签投资者缴款
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23年2月16日(T+2日)公告的《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网上投资者缴款时,应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相关规定。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七)放弃认购股票的处理方式
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结算参与人应于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截至T+3日16:00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资金交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无效认购处理。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无效处理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五、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则中止本次发行;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3年2月20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六、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配售对象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网上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下申购后,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3、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
5、中国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后续安排等事宜。如缴款结束之后决定中止发行,将通过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系统在缴款截止日的次日将投资者缴纳的款项按原路径退回。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八、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建强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马鞍山东路109号
电话:0512-82696685
联系人:张叶平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电话:021-38676888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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