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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03       证券简称:得邦照明       公告编号:2023-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

  浙江横店得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进出口”)

  瑞金市得邦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金得邦”)

  本次担保均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得邦进出

  口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金华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得邦进出口提供的担保总额合计28,500万元(含本次担保),实际已使用担保余额为2,278万元(含本次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瑞金得邦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

  称“民生银行金华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余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瑞金得邦提供的担保总额合计20,000万元(含本次担保),实际已使用担保余额为0万元(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情况。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对象得邦进出口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得邦进出口因经营需要,向民生银行金华分行申请授信业务,授信种类包括以人民币为结算的汇票承兑(电子、纸质)、开立信用证(国内)、出口押汇等,期限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10日止。公司为得邦进出口在民生银行金华分行的前述业务提供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于2023年2月10日与民生银行金华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全资子公司瑞金得邦因经营需要,向民生银行金华分行申请授信业务,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人民币为结算的流动资金贷款、汇票承兑(电子、纸质)、开立信用证(国内)、出口押汇等,期限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10日止。公司为瑞金得邦在民生银行金华分行的前述业务提供最高余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于2023年2月10日与民生银行金华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已分别于2022年3月9日和2022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计划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提供等值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担保,其中包含为得邦进出口的授信业务提供本金50,000万元人民币及其产生的利息与其他费用的担保,为瑞金得邦的授信业务提供本金10,000万元人民币及其产生的利息与其他费用的担保,为东阳得邦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光电”)的授信业务提供本金10,000万元人民币及其产生的利息与其他费用的担保。在年度计划总额的范围内,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相互调剂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期限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申请银行授信及在授信额度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公司对担保额度进行调剂,调出得邦光电担保额度10,000万元至瑞金得邦,本次调剂完成后,公司对得邦光电的担保余额为0元,可用担保额度为0元,对瑞金得邦的担保余额20,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20,000万元。因此本次担保额度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此次担保无需履行其他审议程序。

  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对得邦进出口的担保总额为18,5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31,500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对得邦进出口的担保总额为28,5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2,500万元。

  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对瑞金得邦的担保总额为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0,000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对瑞金得邦的担保总额为20,000万元,剩余担保额度为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横店得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054226582D

  成立日期:2012年9月14日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注册地点: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倪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照明器具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塑料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得邦进出口资产总额149,000.15万元,负债总额142,126.76万元,净资产6,873.39万元,营业收入341,911.43万元,净利润-825.81万元(经审计)。

  截至2022年9月30日,得邦进出口资产总额155,694.30万元,负债总额 136,982.95万元,净资产18,711.35万元,营业收入255,266.48万元,净利润1,883.60万元(未经审计)。

  2、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

  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瑞金市得邦照明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586589026X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21日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注册地点:江西省瑞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聂李迅

  经营范围:节能灯及照明电器、电子产品制造,销售;照明生产设备及本企业场地租赁;自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瑞金得邦资产总额85,205.51万元,负债总额48,525.41万元,净资产36,680.11万元,营业收入148,192.21万元,净利润8,323.63万元(经审计)。

  截至2022年9月30日,瑞金得邦资产总额93,696.61万元,负债总额 47,398.56万元,净资产46,298.05万元,营业收入132,199.71万元,净利润9,617.94万元(未经审计)。

  2、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

  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浙江横店得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保证人: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横店得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1、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或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符合《最高额保证合同》第7.5条约定的情形。

  4、主债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5、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保证期间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任何一笔债务”的用语均指本含义)而言,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二)瑞金市得邦照明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保证人: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瑞金市得邦照明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1、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或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符合《最高额保证合同》第7.5条约定的情形。

  4、主债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5、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保证期间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任何一笔债务”的用语均指本含义)而言,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得邦进出口和瑞金得邦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截至2022年9月30日,得邦进出口资产负债率为87.98%,但其授信额度多年来均未全额使用,且得邦进出口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预计额度范围内。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情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有利于提高其融资能力,符合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11日、2022年4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临时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8,500万元(均为对子公司的担保,含本次披露的30,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67%,其中上市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8,5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67%。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亦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5日

  报备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99862022B00088号

  《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ZH2200000140500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99862023B00010号

  《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ZH2300000020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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