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8
债券代码:128082 债券简称:华锋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收到证券事务代表赵璧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赵璧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辞职后,赵璧女士将不在公司担任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尽快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此期间,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事务代表的相关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璧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赵璧女士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赵璧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9
债券代码:128082 债券简称:华锋转债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华锋转债”预计满足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自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2月14日,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价格已有8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华锋转债”当期转股价格(即9.13元/股)的130%。
若在未来触发“华锋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即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届时根据《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者部分未转股的“华锋转债”。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一、“华锋转债”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945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发行了352.4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5,240.0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35,24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2号”文同意,公司35,24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0年1月6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锋转债”,债券代码“128082.SZ”。
(三)可转债的转股期限
“华锋转债”的转股期限为2020年6月10日至2025年12月3日。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华锋转债”自2020年6月10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13.17元/股。
2020年5月29日,公司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应对转股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华锋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3.17元/股调整为13.0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自2020年5月29日起生效。
2020年6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华锋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并于2020年6月30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华锋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3.09元/股调整为11.7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自2020年7月2日起生效。
2021年3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华锋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并于2021年3月22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华锋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1.71元/股调整为9.1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自2021年3月23日起生效。
二、“华锋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三、 本次可能触发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的情况
自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2月14日,公司股票价格已有8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华锋转债”当期转股价格(即9.13元/股)的130%。若在未来触发“华锋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即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届时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者部分未转股的“华锋转债”。
四、风险提示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将于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时点后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赎回“华锋转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本次可转债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0
债券代码:128082 债券简称:华锋转债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林程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股份减少,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权益变动后,林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468,59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3年1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了《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林程先生因个人资金需要,计划在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706,8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43%。
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了《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林程先生自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合计1,35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1%,减持股份数量已达到减持计划的一半。
近日,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林程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林程先生在本次减持计划中减持股份数量累计1,35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0.72%。本次权益变动后,林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468,59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程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注:林程先生本次减持股票来源于2018 年华锋股份为收购北京理工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而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2、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13日期间,公司可转债转股10,387股,公司总股本从189,307,258股增加到189,317,645股,致使林程先生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3、本次减持前后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林程先生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或减持计划一致。
3、本次权益变动后,林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468,59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4、林程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程先生的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林程先生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督促其合规减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林程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锋股份
股票代码:002806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程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 2 号院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被动稀释,持股比例下降
签署日期:二二三年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 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锋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锋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林程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4201021968********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在公司担任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个人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3年1月7日披露了《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公司股东林程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2,706,8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43%,减持期间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计划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且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市场行情变化增加或减持本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林程先生持有华锋股份 10,827,5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2%。
本次权益变动后,林程先生持有华锋股份9,468,5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不再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二、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林程先生于 2023 年 2 月 6 日至 2023 年 2 月 13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了公司股份1,35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2%。具体情况如下:
2、2023 年 2 月 6 日至 2023 年 2 月 13 日期间,公司可转债转股10,387股,公司总股本从189,307,258股增加到189,317,645股,致使林程先生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3、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权益的变动情况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股份中776,232股为公司发行可转债提供担保而被质押,除以上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入华锋股份的情况,其卖出华锋股份的情况如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
林 程
签署日期:2023年2月14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华锋股份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
林 程
2023年2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
林 程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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