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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下转C4版)

  

  (天津华苑产业区物华道8号A106)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一、普通术语

  二、专业词汇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公司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学峰、龙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5、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企业股东南通华泓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企业股东旭诺投资、聚源聚芯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自然人股东高巧珍、陈佳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公司股份的企业股东上海金浦、南京金浦、上海汇付承诺

  1、本企业在公司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前12个月内新取得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杨永兴、秦维辉、杜敏峰、余慧莉、张继跃、鲍贵军承诺

  1、本人在公司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前12个月内新取得的公司股份,自本人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股东天津博芯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仇葳;高级管理人员刘海龙、谢中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5、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监事宋会江、汪成、刘善霞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担任公司监事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4、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本次发行概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500万股,本次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为1,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额度为准。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稳定公司股票价值,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构建稳定的投资者群体,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针对上述预案,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①公司回购股份;②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③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①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不能导致实际控制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份。如因公司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2、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2)在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份仍未满足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3、第三选择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份仍未满足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以其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0万元;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前述二项有冲突的,以本项为准);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00万元;单次及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前述二项有冲突的,以本项为准);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和。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实施回购的,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

  (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

  (2)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五)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同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且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同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满足终止稳定股价条件;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及购回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3、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本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购回、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5、若上述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购回、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购回、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学峰、龙波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由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及购回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3、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购回、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5、若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股份回购、股份购回、赔偿损失的承诺,本人将督促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督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购回、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购回、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股份回购、股份购回、赔偿损失的承诺,本人将督促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督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购回、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本人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不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荐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上市制作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为上市制作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申报文件的内容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六)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承诺:

  如国浩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浩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确认后,国浩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国浩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机构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学峰、龙波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实现和确保对公司的控制权,进而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承诺。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公司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且仍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人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司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持股5%以上企业股东旭诺投资、南通华泓、上海金浦、南京金浦承诺

  1、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承诺。

  2、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公司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企业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且仍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企业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司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

  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高巧珍、陈佳宇承诺

  1、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承诺。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公司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且仍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人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司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业绩摊薄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公司摊薄后的即期及未来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面临下降的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公司制订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也作出了承诺。发行人本次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具体措施如下: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1、积极拓展公司主营业务,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资金实力增强,净资产规模扩大,资产负债率下降,从而提升了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在此基础上,公司将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力拓展主营业务,进一步提高产品性能,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扩大市场份额和销售规模,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提高股东回报。

  2、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日常经营效率

  公司将努力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继续完善并优化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日常经营效率。具体而言,公司将继续改善采购、研发、销售、管理等环节的流程,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率,节省各项成本费用,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提高经营业绩。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方式先行投入,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收益,提高股东回报。同时,公司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就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作出具体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将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断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下转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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