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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二月

  重要提示

  1.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22年10月24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559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年的最短持有期限。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永赢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

  4.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24日。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线上直销渠道)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5. 本基金的基金代码为017146。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6.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7.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需开立永赢基金基金账户。已经开立过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认购本基金而无须另行开立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如有)下属销售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8. 投资者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的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则需要在该销售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9.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

  10.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1.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线上直销渠道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金额或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12.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3年2月16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http://www.maxwealth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的《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和《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4. 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和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05-8888咨询认购事宜。

  15.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可视情形调整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和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为基金中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而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将面临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管制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

  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每份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含该日),每份转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含该日)。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如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期满后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风险揭示书、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后续本基金允许增设养老金基金份额的,本基金可能依据相关规定增设养老金份额,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份额事项、份额简称、代码等具体详见届时公布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17.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作出适当调整。

  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简称: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混合(FOF),代码:017146)。

  二、 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

  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每份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含该日),每份转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含该日)。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如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期满后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 基金份额的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基金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八、 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九、 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和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和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30%,该比例可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超过15%,即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15%-40%。前述混合型基金是指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基金:①基金合同中载明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下限大于等于60%的混合型基金,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之后,每个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十、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十一、 基金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十三、 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二、 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线上直销渠道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金额或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十三、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7层

  联系人:施筱程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 6887 8782、6887 8773

  客服热线:400-805-8888

  2)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微信交易系统

  永赢基金官方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永赢基金”并选择关注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敬请留意基金管理人网站关于代销机构名录的公示。此外,基金管理人亦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十四、 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24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五、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二部分 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二、 认购受理:在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三、 资金缴纳:投资者须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

  四、 份额确认: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表示该销售机构确实收到投资者的申请信息和足额认购资金,认购份额的最终确认由本基金登记机构完成,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到提出申请的销售机构查询。

  五、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线上直销渠道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金额或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 认购费率

  1、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2、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在某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1.0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1.00=99,109.90份

  即,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在某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其可得到99,109.90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在某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50元,对应认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份

  即,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在某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50元,则其可得到5,499,550.00份基金份额。

  七、 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 十三、 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第三部分 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直销柜台的开户及认购

  1. 业务受理时间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办理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 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2) 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3)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银行借记卡、储蓄卡等(该指定银行账户为资金进出的唯一账号);

  (4) 本人现时有效的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

  (5)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非本国税收居民提供);

  (6) 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及投资者承诺函》的回执;

  (7) 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个人投资者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8) 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已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付款凭证回单联或加盖个人印鉴(签字)的网上银行付款凭证;

  (9) 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各类《风险提示书》;

  (10)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3.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材料:

  (1)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私章的《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2)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4) 提供有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5) 提供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6)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受益所有人信息收集表》以及随附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7) 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最新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8)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9) 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反面复印件;

  (10)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指定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证明复印件或银行账户的相关证明文件(该指定银行账户为资金进出的唯一账号);

  (11) 如是金融机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等;

  (12) 如是金融机构以产品名义开户,请提供产品成立公告、备案证明文件(如备案批复函)等;

  (13) 如是社保账户,请提供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等及托管行资料;

  (14) 如是年金类账户,请提供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年金管理资格证书等及托管行资料;

  (15) 如是QFII 账户,请提供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 QFII 的投资额度以及开立相关账户的批复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等及托管行资料;

  (16) 如由托管人负责开户,需另外提供托管人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机构投资者预留印鉴卡》、托管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以及经办人身份证等;

  (17)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及投资者承诺函》的回执;

  (18)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非本国税收居民提供);

  (19)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消级非金融机构提供);

  (20) 办理认购还需提供已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1) 办理认购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或加盖预留印鉴的网上银行付款凭证或划款指令或资金划拨内部审批单的复印件;

  (22) 办理认购还需提供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各类《风险提示书》;

  (23)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投资者在开户及认购前应接受销售适用性风险测试。

  4. 资金划拨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须将足额的认购资金,自与投资者同一身份的银行账户,汇入本公司下述指定的直销中心专户,并在所填写票据的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姓名及认购的基金名称”。本公司直销中心账户如下:

  户名: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0010122000582559

  开户行:宁波银行鄞州中心区支行

  大额支付号:313332082060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及本公司直销中心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注意事项

  1.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将面向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0元(含认购费)人民币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发售,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线上直销渠道除外,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2. 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简称或基金代码。其中,本基金简称:永赢恒欣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混合(FOF),本基金基金代码:017146。

  3. 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的指定账户,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4. 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最后一日下午17:00之前未足额划到指定基金直销中心账户;

  (5)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认购情形。

  二、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四部分 清算与交割

  一、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账户。

  三、 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第五部分 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六部分 本基金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1、22、23、2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人:沈望琦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三、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十三、 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四、 登记机构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刘沁宇

  五、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六、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石静筠

  经办注册会计师:石静筠、费泽旭

  七、 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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