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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30      证券简称:西点药业         公告编号:2023-0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2月15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15日9:15至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磐石经济开发区西点大街777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俊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8,195,1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26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4,52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35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3,669,7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91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6,850,9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47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7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66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6,150,9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12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以通讯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188,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44,1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7%;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188,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44,1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7%;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娜、姬智。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15日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2月 15 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2月 15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2 月15日 9:15 至 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磐石经济开发区西点大街777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俊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8,195,1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26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4,52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35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3,669,7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91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6,850,9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47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7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66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6,150,9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12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以通讯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188,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44,1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7%;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188,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44,1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7%;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娜、姬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董事签名:

  

  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会议主持人签名:                    会议记录人签名: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唐娜、姬智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月31日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2月15日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俊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份38,195,11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7.268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24,525,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351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13,669,71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9171%。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投票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8,188,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844,1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7%;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38,188,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844,1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7%;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就上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予以了单独统计,并将单独计票结果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唐  娜:

  颜克兵:                           姬  智: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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