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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爱旭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2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好派路699号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刚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董事陈刚先生、梁启杰先生、卢浩杰先生、徐莉萍女士、沈鸿烈先生、钟瑞庆先生和沈昱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监事黄进广先生、任明琦女士、费婷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沈昱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何达能先生、财务负责人邹细辉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0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发行证券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发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发行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GDR在存续期内的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GDR与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转换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定价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议案名称:发行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9议案名称:GDR与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转换限制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0议案名称:承销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GDR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GDR上市后适用《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GDR上市后适用《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第1-2项、第4-10项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议案,亦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因涉及利益相关,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陈刚所持234,271,342股表决权、义乌市衡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11,308,890股表决权回避了对第11项议案的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楚玲、徐亦林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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