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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20版)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下转C22版)

  (上接C20版)

  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验资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应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应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调减或停发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向投资者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应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应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而斌承诺: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应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应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除外;

  (3)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向投资者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应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应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应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应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除外;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向投资者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应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应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六、发行人专项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公司承诺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未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如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八、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以现金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7、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汇集后交由董事会。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出现以上五种情形,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中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调整。除以上五种情形外,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二)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向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1、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前提下,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3、公司上市后三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考虑现金形式。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4)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明确发表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程序进行监督。

  (2)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和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5、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五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公司即时生效的利润分配政策对本规划做出相应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执行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监督。

  (二)公司制定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将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九、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业务实力和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以及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提升运力、发展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完善内部控制,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4、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5、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而斌承诺:

  1、任何情况下均不会滥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将立即按该等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本人愿意:(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

  (下转C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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