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辽港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宗案件已申请再审;2宗案件重审中;2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判决未生效;1宗案件原告撤诉;其他2宗案件均在一审审理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1宗,被告8宗。
● 涉案的金额:涉案金额原告1宗3亿元,被告8宗合计10.6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已获相关法院受理,但部分案件并未取得生效判决,尚无法作出预判,该等诉讼的结果及赔偿义务(如有)暂不能可靠估计。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2021年3月22日至2022年8月4日,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大连集装箱码头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码头物流公司”)发生仓储系列案件共11宗,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2022年2月25日、2022年6月22日、2022年9月15日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4、临2022-005、临2022-032、临2022-043,以及公司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目前,3宗案件的原告方撤诉。
二、诉讼判决情况及案件执行情况
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
2021年11月29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关于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码头物流公司向原告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约1.10亿人民币及相应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4月6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4月21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关于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案的执行通知书。
2022年10月19日,码头物流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案
2022年1月5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关于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码头物流公司向原告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约1026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4月12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5月7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年5月25日,宁波海事法院划拨码头物流公司银行存款约883.9万元人民币。2022年5月26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2年10月19日,码头物流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案
2022年2月14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大连海事法院关于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码头物流公司赔偿原告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货物损失约3.36亿人民币及相应利息;判决码头物流公司赔偿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险费用约25.5万人民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8月12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重审中,未有生效判决。
青岛开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
2022年2月16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大连海事法院关于青岛开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码头物流公司向青岛开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约2.99亿人民币及相应利息;判决码头物流公司向青岛开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约14.6万人民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8月18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重审中,未有生效判决。
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案
2022年9月13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关于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判决码头物流公司向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2亿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福建大山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大连海事法院应诉通知等材料,福建大山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请返还货物。
2023年1月9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大连海事法院裁定,福建大山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新汶矿业集团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月12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大连海事法院关于新汶矿业集团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判决码头物流公司向新汶公司支付货物损失1,488.75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他案件均在审理中,尚未有法院作出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综合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及外部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码头物流公司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及公司其他成员公司并不就码头物流公司的任何相关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即便考虑最悲观情况,公司在码头物流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全部损失,则损失上限为约1.8亿元人民币,该等金额对于公司而言仍然并非重大。以上7宗码头物流公司被诉案件的原告方正在与舜德(大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商讨和解方案。
公司将积极寻求合理的应对方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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