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包兴安
2月17日,中国结算发布《关于修订、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通知》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决策部署,做好证券登记结算业务配套支持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安排,中国结算对5项业务规则予以修订,对2项业务规则予以废止。
中国结算表示,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履行完成核准等行政许可程序的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等业务时应继续提交所取得的批文。
具体来看,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和已发行拟上市或挂牌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同意存托凭证发行的注册文件”。
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优先股发行的注册文件,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的,应提供证券交易场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第四项修改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转移手续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有)等”。
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第三条第六项修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名称修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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