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3-08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8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215.32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3,013,897,259股的0.0714%。
●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3年2月23日。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或“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22年1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2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东阳光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22-02号)、《东阳光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临2022-03号)等文件,公司聘请的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20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发布了《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指定的监事未收到任何公司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2年1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东阳光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临2022-05号)。
4、2022年1月27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2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东阳光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22-08号)、《东阳光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2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已于2022年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6、2022年5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2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东阳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临2022-57号)。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14日,首次授予价格为5.13元/股,向8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078.90万股公司股票。
7、2022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议案》,同意公司取消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2,258.70万股,公司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具体请见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8、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请见公司于2023年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注: 以上首次授予部分为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数。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解除限售。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如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激励对象获授总量的20%。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14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3 年2月13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且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根据规定为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共计84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5.32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714%。
本次解除限售情况具体如下:
注:1、王文钧先生因工作安排变动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职,在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后仍在公司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职务;
2、上表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剔除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获授的数量。公司后续将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3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年2月23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215.32万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为准。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发现激励对象存在《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4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215.32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根据规定为84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5.32万股。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了截至目前所需的必要程序,该等程序合法、合规,相关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上网文件
(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东阳光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板块模拟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11-70号)。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8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3-09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23,000股
●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5.13元/股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或“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现就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1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22年1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2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东阳光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22-02号)、《东阳光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临2022-03号)等文件,公司聘请的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20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发布了《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指定的监事未收到任何公司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2年1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东阳光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临2022-05号)。
4、2022年1月27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2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东阳光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22-08号)、《东阳光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2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已于2022年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6、2022年5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2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东阳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临2022-57号)。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14日,首次授予价格为5.13元/股,向8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078.90万股公司股票。
7、2022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议案》,同意公司取消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2,258.70万股,公司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具体请见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8、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请见公司于2023年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存在以上行为,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涉及的回购股数为23,000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5.13元/股,回购价款总额为人民币117,990.00元,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最终股本变化以回购注销实施公告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本次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和核心团队人员的勤勉尽职。公司核心团队人员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将于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合法有效,此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即5.13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000股。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了截至目前所需的必要程序,该等程序合法、合规,相关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8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3-10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原因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存在《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需要由公司回购注销的情况,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3,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此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3,013,897,259股变更为3,013,874,259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3,013,897,259元变更为人民币3,013,874,259元。公司将于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1、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电子邮件申报
2、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第五工业区东阳光科技园
3、申报时间:2023年2月18日至2023年4月3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3、联系人:刘耿豪/邓玮琳
4、联系电话:0769-85370225
5、电子邮箱:yzg600673@126.com
6、邮政编码:523871
7、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8、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8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3-06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2月17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全体董事均以通讯方式对董事会议案发表了意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且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根据规定为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董事张红伟先生、李义涛先生、张光芒先生、钟章保先生、王文钧先生已对本议案回避了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东阳光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流通的公告》(临2023-08号)。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和核心团队人员的勤勉尽职,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原因、股数及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影响,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东阳光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临2023-09号)。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8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3-07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2月17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全体监事通过通讯方式对会议议案发表了意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监事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根据《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根据规定为84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5.32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东阳光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流通的公告》(临2023-08号)。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东阳光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临2023-09号)。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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