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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补充质押部分股份 暨部分质押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3-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194,894,2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22%,其中,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为52,422,376股,占其已质押股份总数的26.9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股东股份补充质押和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今日接到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集团”)函告,获悉其补充质押了部分本公司股份,以及前期已质押并委托表决权予海南金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桔投资”)的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补充质押的基本情况

  

  注:本公告中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3、本次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注:公司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与金桔投资于近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金桔投资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4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4%。金桔投资承诺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期间与贝因美集团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9日、2023年2月1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及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等。本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即为金桔投资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拥有表决权的48,000,000 股。

  通过向控股股东问询,公司获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贝因美集团借款纠纷一案,冻结了贝因美集团前期已质押予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48,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本次冻结的股份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4.44%。

  4、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如下: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控股股东本次股份补充质押不用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贝因美集团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1,385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7.05%,占公司总股本的1.28%,对应融资余额为4,400万元;除前述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外,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5,500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8.00%,占公司总股本的5.09%,对应融资余额为43,821万元。贝因美集团当前面临较大资金困难,其还款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

  3、贝因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本次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冻结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质押、冻结股份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的情形。

  5、贝因美集团当前面临较大资金困难,其将对股价波动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目前不会出现因股份质押风险引发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风险。本次质押不存在平仓风险。上市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6、公司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最近一年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在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贝因美集团与公司实际关联交易发生额在审批范围内。除此之外,公司与控股股东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等重大利益往来情况,控股股东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前期已质押的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司法强制执行事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积极采取措施,争取早日妥善解决相关纠纷。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

  2、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告知函》。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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