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3-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涉及诉讼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原审第三人: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5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公司于2023年2月4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5民初67152号民事判决书(简称“一审判决”),已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1.本公告涉及的诉讼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2.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3.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67152号”《民事裁定书》:停止执行由宁夏顺亿等主体于2021年7月8日自行召集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目前该裁定仍持续有效,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据此,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以尽力维护和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2月18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3-028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
将被司法拍卖的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法院”)的《通知》(2023)鄂01执158号,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储汇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托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1民初 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国储汇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生效判决载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质押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402962962股股票(证券简称:新潮能源,证券代码:600777)及其派生权益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另查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该案民事审判阶段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以(2020)鄂01民初352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鄂01执保22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首次冻结被执行人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02962962股股票(证券简称:新潮能源;证券代码:600777,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现本院拟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对上述冻结股票进行变价处置。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通知你司,请你司及时对上述事项进行公告披露。”
经公司查询,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402,962,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3%。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相关进展,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18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3-027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
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为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通合”)持有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68,350,1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8%。中金通合与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君合”)系一致行动关系,本次拍卖前,二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42,929,2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8%。中金通合被司法拍卖的股份数量为168,350,168股,占中金通合、中金君合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31.01%,占公司总股本的2.48%。上述司法拍卖已完成过户登记,中金通合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中金君合仍持有公司股份374,579,1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1%。
● 中金通合、中金君合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金通合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一、 本次司法拍卖基本情况
中金通合持有的公司168,350,168股股票于2023年2月5日至2023年2月6日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由竞买人张燕宁竞得。具体请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二、 本次司法拍卖的过户登记情况
2023年2月17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2023年2月16日股东名册查询获知,中金通合上述被司法拍卖的168,350,168股公司股份已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入方为张燕宁。
三、 本次股份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中金通合因司法拍卖而被动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为168,350,1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8%,达到并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本次股份变动前后中金通合持股情况如下:
四、 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中金通合与中金君合系一致行动关系,本次拍卖前,二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42,929,2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8%。中金通合被司法拍卖的股份数量为168,350,168股,占中金通合、中金君合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31.01%,占公司总股本的2.48%。上述司法拍卖已完成过户登记,中金通合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中金君合仍持有公司股份374,579,1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1%。
2.中金通合、中金君合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中金通合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获悉过入方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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