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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公告编号:2023-014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12月26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局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

  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已于2023年2月17日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2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公司董事局对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相关事宜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3年2月20日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公告编号:2023-015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情况

  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文件,该文件对发行审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进行了修订;公司于2023年2月19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公司依据前述文件,对预案文件名称由《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调整为《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并对预案中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证监会核准”等文字表述在全文范围内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现将公司就本次预案涉及的其他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参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3年2月20日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编号:2023-009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2月19日以现场结合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召开前已按规定进行通知。会议的召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董事局主席俞培俤先生主持本次董事局会议。本次董事局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 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资格、条件和要求,经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董事局认为公司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俞培俤、俞锦、俞丽、俞凯回避表决。

  二、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已于2023年2月17日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公司董事局对调整后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俞培俤、俞锦、俞丽、俞凯回避表决,具体如下:

  1.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 发行方式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采用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以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俞凯先生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 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根据特定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以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俞凯先生均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接受市场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情形,则名城控股集团及俞培俤先生、俞凯先生以本次发行底价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作除权除息调整。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 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600,000,000股(含本数,下同),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的30%,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以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俞凯先生将参与认购,合计认购股数不超过300,000,000股,其中,名城控股集团认购不超过110,000,000股、俞培俤先生认购不超过100,000,000股、俞凯先生认购不超过90,000,000股。

  若公司股票在董事局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权激励行权等导致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上限及认购人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 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以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俞凯先生在内的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名城控股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俞培俤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凯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 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中,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以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俞凯先生均承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 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3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分享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 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 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议案之日起12个月。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 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编制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俞培俤、俞锦、俞丽、俞凯回避表决。

  四、 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编制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俞培俤、俞锦、俞丽、俞凯回避表决。

  五、 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认购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与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俞凯先生于2022年12月签署《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对《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董事局同意公司与前述认购方签署《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俞培俤、俞锦、俞丽、俞凯回避表决。

  六、 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修订稿),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俞培俤、俞锦、俞丽、俞凯回避表决。

  七、 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编制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俞培俤、俞锦、俞丽、俞凯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 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编制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 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基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总体安排,公司拟于2023年3月7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3年2月20日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编号:2023-010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2月19日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召开前已按规定进行通知。会议的召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监事会主席董云雄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 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资格、条件和要求,经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二、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已于2023年2月17日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调整后)进行了逐项审议,具体如下:

  1.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 发行方式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采用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以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俞凯先生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 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根据特定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以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俞凯先生均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接受市场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情形,则名城控股集团及俞培俤先生、俞凯先生以本次发行底价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作除权除息调整。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 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600,000,000股(含本数,下同),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的30%,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以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俞凯先生将参与认购,合计认购股数不超过300,000,000股,其中,名城控股集团认购不超过110,000,000股、俞培俤先生认购不超过100,000,000股、俞凯先生认购不超过90,000,000股。

  若公司股票在董事局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权激励行权等导致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上限及认购人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 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以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俞凯先生在内的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 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中,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以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俞凯先生均承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 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3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分享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 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 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议案之日起12个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 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编制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四、 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编制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五、 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认购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与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俞凯先生于2022年12月签署《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对《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监事会同意公司与前述认购方签署《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六、 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地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修订稿),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

  七、 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编制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 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编制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2月20日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公告编号:2023-013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措施(修订稿)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00万元(含本数),发行数量不超过600,000,000股(含本数)。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有一定幅度增加。现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每股收益的变动情况分析如下:

  (一)主要假设

  1、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2023年9月底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发行上限,即600,000,000股,该发行股票数量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0万元(含本数),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5、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等的影响。

  6、未考虑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数之外的其他因素对股本的影响。

  7、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司预计2022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42亿元至1.70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0.92亿元至1.10亿元。假设公司2022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的下限数额。即假设公司2022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2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0.92亿元。

  由于公司业绩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以及业务发展状况等多重因素影响,2023年公司整体收益情况较难预测。因此,假设2023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为三种情形:(1)较2022年持平;(2)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2年增长10%;(3)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2年下降10%(该假设分析仅用于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公司对2022、2023年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假设公司2022年、2023年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派发红股。

  (二)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即期主要收益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注: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假设情形一: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持平

  

  假设情形二: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增长10%

  

  假设情形三: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下降10%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2022年、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公司披露的《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第四节 董事局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以房地产为主业,专业从事住宅地产和商业地产的开发,同时涉足工业地产及旅游地产。发展成为全国一流的城市生活创造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城市综合运营商是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公司秉持“诚信、务实、开拓、创新”的企业理念,专注于房地产开发和运营,通过“大名城”品质产品和品质服务,用心为客户营造一个更加和谐的居住社区,创造一种更加美好的生活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投向公司“保交楼、保民生”相关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该部分也为公司目前的核心主业。公司亦储备了大量高素质的房地产项目开发人才,具有多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减少财务费用支出,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为构建成熟完善的企业人才梯队,公司分别针对高端人才、基层人才、应届优秀毕业生,实施三大人才战略计划——“名仕计划”、“名将计划”、“名星计划”。基于公司人才战略计划的实施,多年来建设了一支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经验丰富的优秀人才队伍,公司项目管理与开发人员稳定,能够充分满足募投项目需求。同时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继续推进人才培养计划,不断增强人员储备,确保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2、市场储备

  业务布局方面,公司坚持区域深耕发展策略,聚焦具备长期支撑力的热点城市,重点开拓长三角一体化区域、东南沿海区域房地产项目。近年来,公司通过布局上海五大新城及临港地区,根据市场形势研判,保持投资稳定性,审慎获取了奉贤、青浦区重固镇、临港自贸区等地块。在长三角及东南区域板块加大招拍挂参与力度;在港珠澳大湾区保持公司传统稳健的内生式发展模式,积极开展一二级联动开发,介入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三旧项目。

  综上所述,本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均具有良好的储备,能够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有效防范本次发行股票可能带来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和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一)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上海部分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完工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审批、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确保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

  (三)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强化内部控制管理

  公司将改进完善业务流程,提高生产效率,继续强化全面预算管理、绩效管理体系,加强对子公司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保持经营效率的稳定提升;加强垫资回款的催收力度,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优化预算管理流程,降低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整体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四)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业绩做出任何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对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3年2月20日

  

  证券代码:600094 、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 、大名城B      公告编号:2023-011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3月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局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3月7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虹桥祥源希尔顿酒店二楼源福五厅(上海市红松东路1116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3月7日

  至2023年3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3年2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公司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创元贸易有限公司、华颖创投有限公司、俞培俤、陈华云、俞锦、俞丽、俞凯、俞培明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 同时持有本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进行登记;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授权委托书样本见公告附件1)

  六、 其他事项

  请符合登记条件的股东,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日14:00分至14:30分前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室门口进行登记并参加会议。

  联系电话:021-62478900   联系人:迟志强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3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公告编号:2023-012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关联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2022年12月8日,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控股集团”)、俞培俤先生、俞凯先生签署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对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事项进行约定。

  公司拟向包括名城控股集团及俞培俤先生、俞凯先生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为600,000,000股(含本数),名城控股集团及俞培俤先生、俞凯先生的认购上限为300,000,000股(含本数)。名城控股集团及俞培俤先生、俞凯先生承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不得转让。

  (二)2023年2月19日,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名城控股集团、俞培俤先生、俞凯先生对《股份认购协议》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签署《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截至公告日,名城控股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俞培俤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凯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名城控股集团及俞培俤先生、俞凯先生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此外,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时,与本次发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四)本次关联交易需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五)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名城控股

  1、基本情况

  

  2、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二)俞培俤

  1、基本情况

  俞培俤先生,男,1959年1月出生,中国香港籍,现任公司董事局主席。住所为福州市马尾区******。

  2、最近五年的职业、职务

  截至公告日,除担任公司董事局主席之外,俞培俤先生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企业任职情况。

  (三)俞凯

  1、基本情况

  俞凯先生,男,1986年6月出生,中国香港籍,本科学历,现任公司董事,住所为福州市马尾区******。

  2、最近五年的职业、职务

  截至公告日,除担任公司董事及在公司子公司任职之外,俞凯先生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三、关联交易标的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600,000,000股(含本数)A股普通股股票,认购人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俞培俤和俞凯将认购大名城本次发行新股不超过300,000,000股股份(含本数)。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根据特定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认购人不参与本次发行竞价,但接受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并与本次发行其他认购对象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若本次发行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情形,则认购人按照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在每股配股价格低于P0的情况下)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五、《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于2023年2月17日正式实施,各方拟根据《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股份认购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二:俞培俤

  乙方三:俞凯

  在本协议中,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合称为“乙方”或“认购人”。

  (二)本次发行及股份认购方案调整

  各方同意,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及股份认购方案调整如下: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拟向包括认购人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600,000,000股(含本数)A股股份且募集资金不超过300,000万元(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3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认购人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300,000,000股(含本数),其中乙方一认购不超过110,000,000股(含本数)股份、乙方二认购不超过100,000,000股(含本数)股份、乙方三认购不超过90,000,000股(含本数)股份。认购人最终认购股票数量由发行人董事局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认购人协商确定。

  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董事局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及认购人认购股份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3、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根据特定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由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认购人不参与本次发行竞价,但接受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并与本次发行其他认购对象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若本次发行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情形,则认购人按照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在每股配股价格低于P0的情况下)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A为配股价,K为配股率。如果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行人发生配股的除权事项且在每股配股价格大于P0的情况下,则由发行人与认购人根据上交所交易规则所确定的配股除权原则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4、认购价款及认购方式

  认购人应向发行人支付的认购价款总额为本补充协议第1.3条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认购人实际认购的股份数量,每一认购人应向发行人支付的认购价款为本补充协议第1.3条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该认购人实际认购的股份数量。认购人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

  5、股份锁定期

  认购人承诺,认购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发行人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认购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或上交所对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认购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或上交所指导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该等调整不视为认购人违约,认购人同意届时无条件执行该等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认购人持有上述股票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的约定。

  6、新增股份的上市地点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7、滚存未分配利润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的发行人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三)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事项调整

  1、各方同意,在发行人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具体缴款日期,并向认购人发出缴款通知,认购人应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规定,将全部认购价款一次性汇入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2、发行人应在收到认购人支付的全部认购价款后委托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人支付的认购价款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在前述验资报告出具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将认购人登记为新发行股份持有人的书面申请,认购人应为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股份认购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各方同意,《股份认购协议》的生效条件调整为在以下条件全部实现之日起生效:

  (1)发行人董事局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

  (2)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

  (3)上交所审核通过本次发行;

  (4)中国证监会就本次发行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

  以上任一条件未能实现的,本补充协议自动终止。

  2、本补充协议经甲方、乙方一加盖公章且乙方二、乙方三签字后成立,并与《股份认购协议》同时生效、同时终止或解除。

  本补充协议系《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仍适用《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

  六、本次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目的

  1、加快“保交楼、保民生”房地产项目开发进度,防范房地产项目建设风险,促进公司房地产业务健康发展,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聚焦城市群的区域布局,大力发展以上海为核心的长三角一体化城市群项目,积极建设东南区域市场,着力开拓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项目的落地,介入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三旧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向公司在上海地区开发并处于建设过程中的房地产项目,该等项目均为刚性及改善性合理住房需求的项目,本次募集资金的投入将有效降低上述项目的资金风险,加快项目开发建设进度,保障项目交房周期,全面提升项目质量管理,对于改善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本次募集资金的投入将为公司房地产开发建设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有助于加快项目的开发进度,获得稳定收益,防范项目风险,促进公司房地产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缓解公司资金压力,降低财务风险,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整体步入调整通道,面对房地产行业“三道红线”、银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土地“两集中”等政策常态化以及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影响,房地产企业融资难度和经营压力大幅增加。公司始终保持三道红线全部“绿档”,足额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保持合理财务杠杆水平,但在行业信用风险事件频发以及行业周转速度下降、行业利润率下行的背景下,公司经营成本高居不下,持续面临较大经营压力。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土地的资金门槛不断提高,土地价款的支付周期有所缩短,增加了企业前期土地储备资金支出负担,且后续项目的开发也需持续的资金支持,因此现金流量的充足程度对维持公司正常的经营运作至关重要。同时,受房产市场调控和行业信贷环境收紧的不利影响,公司现有融资渠道较为单一,已经较难满足公司未来稳健发展需求;目前,公司拥有较丰富的土地储备,大量后续项目的开发需要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也不会因为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此次关联交易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七、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名城控股集团等认购方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系根据《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股份认购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已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局审议本次发行公司与名城控股集团等认购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相关议案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培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俞凯先生,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前述各认购方同意对2022年12月签署的《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签署《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前述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公司与名城控股集团、俞培俤先生及俞凯先生签订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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