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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8版)

  (上接C8版)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03,028.10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7,923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1,721,569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94%。

  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1,527,466.5500万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3,459.72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1,559,500股)从网下回拨到网上。

  在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974,500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38.31%,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约为0.03911379%。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5,886,688股,放弃认购数量87,812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9,618,647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61.69%。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9,618,647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87,812股,包销金额为5,686,705.12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0.56%,占发行数量的0.51%。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 230Z3985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2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2]230Z2894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预计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25,000.00万元至26,000.00万元,同比增长6.47%至10.73%;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100.00万元至7,700.00万元,同比降低15.54%至8.41%;预计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700.00万元至6,300.00万元,同比降低19.76%至11.31%。主要变动原因为随着公司规模扩大和投入增加,研发费用、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同比增加,导致预计净利润同比有所降低。

  前述2022年度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龙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龙迅股份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龙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魏先勇、占海伟

  联系人:魏先勇、占海伟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魏先勇: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于2014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688396)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68898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68839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01919)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占海伟: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于2021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FENG CHEN以及一致行动人邱成英(系实际控制人的母亲)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FENG CHEN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FENG CHEN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FENG CHEN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和减持事项有其他要求,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条件和减持事项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6、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7、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FENG CHEN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芯财富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和减持事项有其他要求,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条件和减持事项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5、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二)5%以上股东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赛富创投、红土创投、合肥中安和滁州中安(合计)以及海恒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减持价格、每年减持数量及减持程序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和减持事项有其他要求,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条件和减持事项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4、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出售所持发行人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三)其他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华富瑞兴、Lonex、汪瑾宏、王从水、左建军和王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则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3、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直接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永跃和苏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则锁定期将在第1条所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6、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7、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8、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五)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直接持股的核心技术人员夏洪锋承诺:

  1、本人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和减持事项有其他要求,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3、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六)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会秘书赵彧、财务负责人韦永祥、监事高云云、职工代表监事周大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第1条所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按该等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执行。

  6、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7、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8、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价的稳定,保护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行人制定了《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

  1、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公司将极力敦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要求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预案》做出的相应承诺;

  4、若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的,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FENG CHEN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公司股份事项时,对该事项议案投赞成票;

  3、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要求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4、若本人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FENG CHEN、刘永跃、苏进、高泽栋、贾冰雁和刘启斌以及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赵彧和韦永祥做出以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要求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在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公司股份事项时,对该事项议案投赞成票;

  3、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要求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4、若本人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

  1、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照《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依法购回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则公司承诺将依法按照《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3、当《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预案触发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照《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4、若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的,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FENG CHEN承诺:

  1、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按照《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极力促使公司依法购回或由本人依法购回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则本人承诺将依法按照《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依法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当《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预案触发条件成就时,本人将按照《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包括回购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至购回股票公告发布之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

  4、若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

  1、保证公司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购回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3、当公司未来涉及股份购回时,公司将同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4、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公司在本承诺项下的其他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FENG CHEN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购回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3、当公司未来涉及股份购回时,本人将同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4、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在本承诺项下的其他承诺。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公司将通过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提升经营效率、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强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措施以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公司承诺: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环节。

  2、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制度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公司上市之后生效的《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明确了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制度和程序的相关条款;为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进一步细化《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制定了《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按照《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规定,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等方式分配股利,吸引投资者并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3、积极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4、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5、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后续出台的相关规定(如有),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FENG CHEN就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做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

  6、本人承诺在公司设立股权激励计划时(如有),应积极支持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在本人职权范围内督促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8、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9、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FENG CHEN、刘永跃、苏进、高泽栋、贾冰雁、刘启斌、吴文彬、杨明武和李晓玲以及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赵彧和韦永祥做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

  5、本人承诺在公司设立股权激励计划时(如有),应积极支持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在本人职权范围内督促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股利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司分红机制,增强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性及可操作性,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等权利,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等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若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若上述公司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FENG CHEN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公司依法购回或由本人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上述公司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促使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促使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FENG CHEN、刘永跃、苏进、高泽栋、贾冰雁、刘启斌、吴文彬、杨明武和李晓玲,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赵彧和韦永祥以及监事杨帆、高云云和周大锋做出以下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若上述公司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促使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促使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无虚假记载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事项

  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中金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律师,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所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会计师

  容诚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评估师

  中水致远作为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股东信息披露有关事宜的承诺

  根据2021年2月5日实施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出具专项承诺如下:

  “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已披露的股权关系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FENG CHEN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未持有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权益,未在该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等职务;

  2、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各自除公司以外的控制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及活动,将不以任何形式持有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权益,将不会向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3、若未来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计划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本人承诺将在该公司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可能导致该事项实现及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且促使与本人具有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及本人委派的董事,在该公司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可能导致该事项实现及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

  4、若未来本人、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会与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成该业务机会在同等条件下按公平、合理的条款及条件优先提供给公司,以确保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5、本人承诺约束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照本承诺函的要求从事或者不从事特定行为;

  6、本人承诺,本人将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7、本人承诺,本人将遵守《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8、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不再担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终止在科创板上市时为止。本人保证本承诺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于承诺不实给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二)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FENG CHEN做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前述人员所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以下合称“所属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资金,不在任何情况下要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本人及所属关联方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价格公允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议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人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本承诺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终止在科创板上市时为止。本人保证本承诺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于承诺不实给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2、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赛富创投、红土创投、合肥中安和滁州中安(合计)以及海恒集团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以下合称“所属关联方”)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不在任何情况下要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价格公允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议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企业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本承诺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企业不再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公司终止在科创板上市时为止。本企业保证本承诺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于承诺不实给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3、发行人董事FENG CHEN、刘永跃、苏进、高泽栋、贾冰雁、刘启斌、吴文彬、杨明武和李晓玲,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赵彧和韦永祥以及监事杨帆、高云云和周大锋做出以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前述人员所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以下合称“所属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在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会议中对涉及本人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资金,不在任何情况下要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人及所属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本人及所属关联方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价格公允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议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人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6)本承诺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不再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终止在科创板上市时为止。

  (三)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承诺

  就本次发行的相关公开承诺,公司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公司已做出的承诺事项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公司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做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2)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4)自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并向公司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FENG CHEN就本次发行的相关公开承诺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做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事项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向公司及其他股东及时做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2)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本人若从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则本人同意公司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津贴以及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持有5%以上股东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赛富创投、红土创投、合肥中安和滁州中安(合计)以及海恒集团就本次发行的相关公开承诺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企业做成的有关承诺承担责任。

  (2)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企业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做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2)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企业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FENG CHEN、刘永跃、苏进、高泽栋、贾冰雁、刘启斌、吴文彬、杨明武和李晓玲,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赵彧和韦永祥,监事杨帆、高云云和周大锋,核心技术人员夏洪锋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做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人做出的有关承诺承担责任。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向公司及其他股东及时做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2)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如有),所获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本人若从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则本人同意公司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津贴以及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4)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其他股东的承诺

  其他股东华富瑞兴、Lonex、汪瑾宏、王从水、左建军、王平、刘永跃、苏进、芯财富、夏洪锋和邱成英就本次发行的相关公开承诺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企业/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自违约之日后本企业/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本企业/本人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本企业/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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