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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2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2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春风先生主持,部分监事、高管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意见》”)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进行自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讨论,逐项通过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具体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和时间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进行,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股票。

  调整后:

  本次发行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进行,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股票。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陶春风先生。陶春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关联方。截至2022年6月30日,陶春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39,490,094股,持股比例为68.42%。发行对象陶春风先生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陶春风先生。陶春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关联方。截至目前,陶春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39,490,094股,持股比例为68.42%。发行对象陶春风先生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调整前: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 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 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 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 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数量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85,959,885股(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85,959,885股(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限售期安排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陶春风先生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限售安排。就本次发行的股票,若前述限售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应按照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对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陶春风先生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发行对象所取得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限售安排。就本次发行的股票,若前述限售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应按照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对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调整前: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上市地点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85,959,885股。按照发行价格13.96元/股计算,拟募集资金规模为不超过1,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置换,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85,959,885股。按照发行价格13.96元/股计算,拟募集资金规模为不超过1,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置换,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与认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进行了修订,公司编制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并与发行对象签署修订后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陶春风、仲章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八)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3年3月8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3)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012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以下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长鸿高科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85,959,885股(含本数)股票,以本次发行股份总数上限计算,公司总股本将由642,380,414股增至728,340,299股。公司总股本的增加可能导致公司发行当年利润增长幅度低于股本的扩张幅度,公司每股收益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会被摊薄,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一)财务指标计算的假设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和产业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3年6月末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最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的影响;

  4、假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85,959,885股(含85,959,885股),不超过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0%;

  5、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立信中联审字[2022]D-0582号《审计报告》,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498.30万元,非经常性损益为-1,446.9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9,945.23万元;

  6、假设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上年度持平、增长10%、下降10%三种情形(该数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不代表公司2022年、2023年实际经营情况);

  7、本次测算不考虑公司现金分红的影响;

  8、在预测2022年、2023年末发行后总股本和计算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总股本的影响,未考虑期间可能发生的其他股份变动事宜;

  9、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2023年的业绩预告或业绩预测,亦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2023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分析

  基于上述情况及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注: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如果净利润增长幅度较小,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摊薄。

  公司在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过详细论证,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如果公司净利润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未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公司每股收益在短期内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项目的必要性

  1、提升公司资本实力,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公司一直专注于TPES领域的业务开展,目前已在TPES领域具备了较强的技术研发优势,SEBS产品作为高端产品,其生产工艺较SBS产品增加了加氢环节,公司的SEBS加氢技术已经达到了同行业先进水平;同时,公司也是国内第一批具备SEPS研发能力并具备产业化能力的企业。在2021年12月,通过子公司长鸿生物在浙江嵊州投资的60万吨/年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PBAT/PBS/PBT灵活柔性生产项目(一期首次12万吨/年)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目前,公司已形成TPES系列产品、全生物可降解热塑性弹性体系列产品双轮驱动的产业布局,未来,随着产能提升和新产品的研发推广,公司销售规模将不断加大,因此需要补充流动资金保障公司业务稳定增长,为未来公司“双轮驱动”战略布局提供有力支持。

  2、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

  随着公司业务持续发展、各版块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公司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所需的资本性支出和营运资金将迅速增加,除了进行生产厂房建设、生产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外,还需要大量流动资金以保证原材料稳定供应、技术研发及营销投入等重要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流动资金的需求也将随之增长。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司快速发展的资金压力,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

  截至2022年9月末,公司各类长短期借款金额为147,669.66万元,占负债总额的80.84%,本次募集资金用于部分银行借款的偿还,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优化资本结构,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实现可持续发展。

  3、提升市场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实际控制人以现金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且承诺所得股份的限售期为18个月,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信心,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项目的可行性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和营运资金将有所增加,将有效缓解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资金需求压力,确保公司稳定发展,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具有治理规范、内控完善的实施主体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标准,建立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通过不断改进与完善,形成了较为规范、标准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也按照监管要求,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投向以及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制度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四、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能够改善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为公司现有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保持不变,募集资金的使用不涉及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相关储备。

  五、公司采取的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此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合理使用;积极推进公司战略发展,努力提升公司市场地位,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重视股东利益,采取积极回报股东等措施,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采取的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专户存储、三方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公司将就募集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保荐机构和开户银行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考核。

  (二)积极拓展市场,提升产品竞争力

  公司将在继续维护现有客户群体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新客户尤其是优质客户的开发力度,积极拓展华东地区以外的客户,推进产品出口,争取细分市场的份额,通过与客户建立更加广泛的业务合作,不断提高产品销量,稳固公司在TPES系列产品的市场地位,提升公司在可降解塑料行业的市场份额。

  (三)加强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项目建设周期,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此外,公司将加强公司日常运营效率,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内部运营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完善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四)完善公司各类治理制度,维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五)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并制定了股东回报规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本企业/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依法行使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5、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企业/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008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2月2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2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蒋林波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做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意见》”)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进行自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讨论,逐项通过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具体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和时间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进行,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股票。

  调整后:

  本次发行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进行,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陶春风先生。陶春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关联方。截至2022年6月30日,陶春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39,490,094股,持股比例为68.42%。发行对象陶春风先生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陶春风先生。陶春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关联方。截至目前,陶春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39,490,094股,持股比例为68.42%。发行对象陶春风先生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调整前: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 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 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 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 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数量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85,959,885股(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85,959,885股(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限售期安排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陶春风先生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限售安排。就本次发行的股票,若前述限售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应按照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对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陶春风先生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发行对象所取得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限售安排。就本次发行的股票,若前述限售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应按照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对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调整前: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上市地点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85,959,885股。按照发行价格13.96元/股计算,拟募集资金规模为不超过1,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置换,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85,959,885股。按照发行价格13.96元/股计算,拟募集资金规模为不超过1,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规规定予以置换,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与认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进行了修订,公司编制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并与发行对象签署修订后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2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009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披露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于2023年2月20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修订稿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010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已经 2022年8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2 年9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和查阅,现将本次预案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除上述修订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部分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修订稿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01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2年9月15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春风先生签署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2、2023年2月17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依据、审核方式等发生了变化。2023年2月20日,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春风签署了修订后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原协议不生效,自修订后的协议成立之日起终止;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与认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3、本次发行事项已经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本次修订协议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修订后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一) 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乙方:陶春风

  签订时间:2023年2月20日

  (二)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认购标的、认购价格、方式、数量及认购价款总金额

  1.1 甲方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计算公式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计算得出的数字取整,即小数点后位数忽略不计)。

  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中国证监会同意的数量为准。

  1.2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值。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1.3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实际发行的全部股份。认购价款总金额为发行价格乘以认购数量。

  第二条 认购款交付、股票交付的时间和方式

  2.1 乙方同意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并按照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本次发行之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全部认购款按时足额缴付至本次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2.2 在乙方按前述条款支付认购款后,甲方按规定将乙方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其认购股份的合法持有人。

  第三条 限售期

  3.1 乙方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就本次发行的股票,若前述限售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乙方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对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

  3.2 本次发行结束后,乙方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甲方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3.3 乙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中所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3.4 限售期结束后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为本协议之目的,协议双方相互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 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2) 完全有资格、权利及有效授权作为协议一方签订本协议,且本协议条款构成双方的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义务与责任。

  (3) 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不会与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议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

  (4) 其将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办理及签订本次发行一切相关手续及文件。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

  5.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本次发行的申请工作,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5.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发生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后,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通知甲方。

  5.1.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书面缴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认购款项。

  5.1.4 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应当由甲方享有的权利。

  5.2 甲方的义务

  5.2.1 甲方保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2.2 甲方保证在发生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后,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通知乙方。

  5.2.3 甲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办理相应股票的登记手续。

  5.2.4 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6.1 乙方的权利

  6.1.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1.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发生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事项后,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通知乙方。

  6.1.3 乙方有权要求按照甲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及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发行方案所确定的认购数量和认购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

  6.1.4 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应当由乙方享有的权利。

  6.2 乙方的义务

  6.2.1 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及其保荐机构进行本次发行股票的申请工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部门的有关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6.2.2 乙方应当在发生与甲方本次发行股票有关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后,及时通知甲方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2.3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认购款项。

  6.2.4 乙方保证其于本协议项下的认购资金的来源均合法合规。

  6.2.5 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保密

  除非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人披露,或该等信息已公开披露,双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本次发行及认购有关事宜严格保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违约而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则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认购协议的继续履行,同时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前述所发生的损失。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甲方股东大会通过的,且/或(2)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或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不构成甲方违约。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要求甲方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则甲方有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发行方案进行调整,乙方应当予以认可和接受(若需签署补充协议的,认购人同意予以签署),不构成甲方违约。

  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9.2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向另一方提出此项争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修改、转让

  10.1 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0.2 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3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11.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当且仅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1.1.1 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

  11.1.2 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本次发行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11.2 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协议终止,双方均不负法律责任:

  11.2.1 本次发行结束且双方之义务履行完毕。

  11.2.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且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013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3月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3月8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新区新晖路102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3月8日

  至2023年3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 2023年2月20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2月2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陶春风、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3年3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登记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港口路108号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邮政编码315803;

  (三)登记方式:

  1、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参会请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代理人参会请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出席人员应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2、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他人出席的,请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登记。出席人员应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本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以信函、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在2023年3月7日15:00前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进行电话确认。

  董事会办公室送达地址详情如下:

  收件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港口路108号

  邮政编码:315803

  传真号码:0574-55009799

  (四)注意事项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

  六、 其他事项

  (一)股东大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白骅

  联系电话:0574-55222087

  联系传真:0574-55009799

  电子邮箱:bh@kygroup.ltd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港口路108号

  邮政编码:315803

  (二)参加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所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3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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