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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45版)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下转D47版)

  (上接D45版)

  

  根据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于2019年12月10日核发的《VIN编制规则备案受理通知书》(备案受理通知书编号:2293c),装配厂代号包括江苏爱玛、天津爱玛、浙江爱玛、河南爱玛、广东爱玛、广西爱玛。

  (2)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0年1月14日发布的《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拟新建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的(含子公司、分公司),应经考核合格、批准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后,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

  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11月27日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其中摩托车类不再细分。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已经取得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资质如下:

  

  (3)电动摩托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产品准入公告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生效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取得的产品公告认证情况如下:

  

  

  

  

  

  

  3、其他资质情况(1)其他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如下: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河南爱玛、江苏爱玛、天津爱玛、爱玛运动、爱玛共享、浙江爱玛、广东爱玛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处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具体如下:

  

  (3)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河南爱玛、江苏爱玛、天津爱玛、爱玛运动、爱玛共享、浙江爱玛、广东爱玛从主管海关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具体如下:

  

  十二、公司境外经营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外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低。

  十三、自上市以来历次股权融资、派现及净资产额变化情况

  2021年6月15日公司上市以来,公司历次股本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十四、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做出的重要承诺内容及履行情况如下:

  

  注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剑,实际控制人张格格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注2:长兴鼎爱及其合伙人股份锁定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注3:中信投资、金石智娱、金石灏沣、三峡金石、刘建欣、彭伟、韩建华、李世爽、乔保刚股份锁定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注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长兴鼎爱合伙人、刘建欣、彭伟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2)本人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履行。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5: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1)公司承诺

  ①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收盘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保证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回购公司股份。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之日起次交易日启动回购。

  ③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单次用以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④如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稳定股价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或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触发了《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之“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中规定的任一情形,则终止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

  ⑤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收盘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保证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

  ②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公司股票再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③本人将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告增持方案,本人将在增持公告之日的次交易日启动增持。

  ④本人增持股份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及自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触发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前提下,本人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触发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直接或间接税后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或津贴合计金额的30%。

  ⑤如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稳定股价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或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触发了《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之“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中规定的任一情形,则终止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

  ⑥本人保证在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时,就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收盘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保证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

  ②在公司、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公司股票再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③本人将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告增持方案,本人将在增持公告之日的次交易日启动增持。

  ④本人增持股份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及自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触发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前提下,本人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触发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直接或间接税后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或津贴合计金额的30%。

  ⑤如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稳定股价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或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触发了《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之“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中规定的任一情形,则终止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

  ⑥本人保证在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时,就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注6:关于解决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解决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为避免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上市后的爱玛科技产生同业竞争问题,本人特此承诺:本人作为爱玛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爱玛科技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本人不会在与爱玛科技存在同业竞争的任何经济组织中担任实际承担管理职责的任何职务。

  如爱玛科技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承诺并将督促本人拥有控制权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承诺不与爱玛科技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如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爱玛科技现时或将来的经营构成竞争的活动,则本人将采取并将督促本人拥有控制权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此类企业采取一切可能的、合理的措施将此类机会转让给爱玛科技,若爱玛科技不受让该等机会,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在该等机会进入实施阶段之前采取可能的措施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第三方或自动退出此类商业机会或采取其他有利于维护爱玛科技权益的方式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处理。

  对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以及取得控股地位等方式使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的义务,保证不与爱玛科技发生同业竞争。

  (2)本人保证不利用本人作为爱玛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优势损害爱玛科技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

  (3)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则爱玛科技有权要求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立即停止同业竞争行为,并有权要求本人或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承担由此给爱玛科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4)本人保证上述承诺在爱玛科技于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本人为爱玛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在此期间,因相关法律、法规、规则性指引等规定发生变化,本人将按照规定适时更新或补充出具相关承诺。

  注7:公司为减少关联交易而采取的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经济组织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爱玛科技(含其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爱玛科技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爱玛科技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经济组织将严格避免向爱玛科技拆借、占用爱玛科技资金或采取由爱玛科技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占用爱玛科技资金。

  (2)对于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经济组织与爱玛科技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3)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经济组织与爱玛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格遵守爱玛科技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爱玛科技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本人将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

  (4)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爱玛科技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爱玛科技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爱玛科技利益的,爱玛科技有权单方终止该等关联交易,爱玛科技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5)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督促爱玛科技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回避表决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允,避免关联交易损害爱玛科技及股东利益。

  (6)上述承诺在本人构成爱玛科技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十五、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在现行《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1、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股利。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80% 。

  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40%。

  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即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5)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和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以及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1、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方案

  2020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由于电动自行车行业市场竞争持续激烈,且公司正处于IPO申报及产业升级的关键时期,对项目投资需求较大,公司2019 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19年度未分配利润累计滚存至下一年度。

  2021年5月17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公司2020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20年度未分配利润累计滚存至下一年度。

  2022年5月6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同时,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根据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公告的《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10,500,00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5,250,001.50元,转增164,200,001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574,700,004股。该次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

  2、最近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2021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20,525.00万元,占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4.51%。公司的利润分配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十六、公司最近三年发行债券情况及资信评级情况

  (一)最近三年债券发行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无债券发行情况。

  (二)最近三年债券偿还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无债券偿还情况。

  (三)资信评级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中鹏信评【2022】第Z【923】号01的信用评级报告,爱玛科技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开展定期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定期跟踪评级每年进行一次,跟踪评级报告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披露。

  十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董事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董事会有9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方浩于2022年7月7日辞任发行人董事职务。

  张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个人基本情况简介详见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之“(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介绍”。

  段华:女,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截至报告期期末在任爱玛科技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张格格:公司董事,个人基本情况简介详见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之“(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介绍”。

  彭伟: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曾任天津邦德富士达电动车有限公司总经理,爱玛运动总经理。截至报告期期末在任爱玛科技董事。

  刘建欣:男,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曾任爱玛科技安全专员,天津邦德富士达电动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天津乐普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截至报告期期末在任爱玛科技董事,天津三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方浩:男,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信证券董事总经理,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截至报告期期末在任爱玛科技董事、中信投资董事、总经理,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华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Citron PE Holdings Limited董事,Jupiter Connection Limited董事,Neptune Connection Limited董事,Uranus Connection Limited董事,Pluto Connection Limited董事,CS Regal Holding Limited董事和CSI Capricornus Limited董事,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证领秀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赛领国际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董事,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7月7日,方浩辞任爱玛科技董事。

  孙广亮: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大恒科技(600288.SH)独立董事。截至报告期期末在任爱玛科技独立董事,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任,东兴证券(601198.SH)独立董事,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爱俭:女,195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天津财经大学副校长,顺利办(000606.SZ)独立董事,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截至报告期期末在任爱玛科技独立董事,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535.SH)独立董事。

  徐浩然:男,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江苏广播电视总台高级编辑,广东电视台主任记者,南京无等等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监事。截至报告期期末在任爱玛科技独立董事,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北京高鹏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州鼎达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监事,北京优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云艺轩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勤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昆明梦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天九共享(青岛)金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重庆云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天九共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永沪跨境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汇智华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事。

  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于2022年9月10日届满,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张剑、段华、张格格、高辉、彭伟、王春彦和独立董事孙明贵、刘俊峰、马军生。王春彦简历参见本节之“(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之 “3、高级管理人员”, 高辉、孙明贵、刘俊峰、马军生简历如下:

  高辉:男,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公司特种及国际事业部总裁。现任爱玛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国内事业部总裁兼任国际事业部总经理、无锡绿领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孙明贵: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博士。现任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爱玛科技独立董事。

  刘俊峰:男,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美国俄克拉荷马城市大学(Oklahoma City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天津上市公司协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爱玛科技独立董事。

  马军生:男,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现任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促进会金融研究院主任,兼任山东帕拉蒙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培训合伙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智能财务研究院研究员、上海国惠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杨浦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爱玛科技独立董事。

  2、监事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监事会有3名监事,其中职工监事1名。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2019年9月10日,公司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选举职工监事,2019年9月11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第四届非职工监事。

  徐鹏:男,198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曾任天津邦德富士达电动车有限公司董事长,天津三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截至报告期期末在任爱玛科技监事会主席。

  李琰:女,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爱玛科技采购部供应商管理科科长、副董事长秘书、品牌管理中心改善办主任、副董事长办公室主任。截至报告期期末在任爱玛科技职工监事。

  (下转D4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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