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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46版)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下转D48版)

  (上接D46版)

  武履波:男,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天津市捷仕杰自行车有限公司董事,爱玛科技总务部部长、企业管理部副部长、监察部部长、行政部公共关系经理。截至报告期期末在任爱玛科技监事。

  发行人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任期于2022年9月10日届满,第五届监事会成员包括徐鹏、李琰和刘庭序,其中李琰为职工代表监事。刘庭序的简历如下:

  刘庭序:女,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公司监事、副董事长秘书。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有6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5名,有1名兼任财务总监,有1名兼任董事会秘书。具体情况如下:

  

  注1:2019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其中王伯亮于2020年3月病逝,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5月,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王伟离任;2021年3月,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王全章离任;2021年7月,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郝鸿离任;2021年10月,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任勇辞任;

  注2:2020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胡宇鹏;2021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郑慧,胡宇鹏与郑慧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张剑和段华的简历详见本节之“(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之 “1、董事”。

  李玉宝:男,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初中学历。曾任天津新时代车业有限公司采购部部长,天津泰美自行车有限公司采购部部长,爱玛科技采购部总监。截至报告期期末在任爱玛科技副总经理。

  王春彦: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上海海洋大学讲师,天津三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截至报告期期末在任爱玛科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胡宇鹏: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学历。曾任北京优识精准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职员,武汉优识精准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武汉卓越优识精准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爱玛科技运营总监。截至报告期期末在任爱玛科技副总经理。

  郑慧:女,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公司财务经理、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西美的贵雅照明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佛山市悍格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原佛山市悍高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高级总监。截至报告期期末在任爱玛科技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于2022年9月10日届满,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张剑、郑慧、王春彦、段华、高辉、李玉宝、罗庆一。高辉简历详见本节之“(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之 “1、董事”,罗庆一的简历如下:

  罗庆一: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宁波吉利罗佑发动机零部件有限公司行政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总裁助理及首席人才官,宁波恒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董事。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1、董事的变动情况

  报告期期初,公司非独立董事包括张剑、段华、张格格、刘建欣、彭伟、方浩,独立董事包括:孙广亮、王爱俭、徐浩然。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未发生变化。

  2022年7月7日,方浩因个人原因辞任公司董事。

  2022年9月10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张剑、段华、张格格、高辉、彭伟、王春彦和独立董事孙明贵、刘俊峰、马军生。

  2、监事的变动情况

  报告期期初,公司监事会成员包括徐鹏、武履波和李琰。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未发生变化。

  2022年9月10日,发行人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任期届满,第五届监事会成员包括徐鹏、李琰和刘庭序。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报告期期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张剑、王全章、李玉宝、王伯亮、王伟、郝鸿、王春彦。

  2020年3月,王伯亮病逝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5月,王伟因个人原因离任,同时公司增设副总经理任勇、段华和胡宇鹏。2021年3月,王全章因个人原因离任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7月,郝鸿因个人原因离任,同时聘任郑慧担任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2021年7月,张剑基于公司经营管理和长远发展战略考虑,离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同时当月聘任任勇为公司总经理。2021年10月,任勇因个人原因离任,2021年11月,公司聘任张剑为公司总经理。

  2022年9月10日,发行人原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张剑、郑慧、王春彦、段华、高辉、李玉宝、罗庆一。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均符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在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或单位的任职、兼职情况如下:

  

  注:方浩于2022年7月7日因个人原因辞任发行人董事。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薪酬情况

  2021年度,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在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薪酬情况如下:

  

  注:方浩于2022年7月7日因个人原因辞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在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截至2022年6月30日,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除上述持股以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还通过持有长兴鼎爱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除此之外,郑慧及胡宇鹏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如下:

  

  除上述人员外,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

  (六)公司对管理层的激励情况

  1、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年11月16日、2021年12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021年12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106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为679.00万股,授予价格为20.23元/股,确定2021年12月27日为授予日。

  2、股权激励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对相关人员的股权激励,旨在充分提高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团队凝聚力,保障公司长远稳定发展。同时,股权激励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人才引进、技术研发、产业链拓展提供持续支持,保障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划有序推进。上述股权激励前后,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亦无重大影响。

  十八、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发出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公司自2021年6月15日上市以来严格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受到过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监管函或其他形式的监管措施。

  十九、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

  发行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要求建立了完善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制订并完善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等。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的处罚情况如下:

  (一)天津爱玛4,000元海关处罚

  2019年1月29日,天津新港海关向发行人子公司天津爱玛下达了“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19]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天津爱玛于2018年10月1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后经天津爱玛自查发现申报数量与实际数量存有出入,因该申报不实情形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该局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向天津爱玛下达了“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19]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天津爱玛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另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上述处罚项下天津爱玛申报不实行为所涉货物的申报价格为198,050美元(按2019年1月29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6.7356元为准折算,即人民币133.3986万元),上述处罚项下罚款金额约合申报价格的0.3%,处罚轻微,且不存在应没收的违法所得;根据处罚做出机关天津新港海关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关“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上述处罚系处罚做出机关经综合考量天津爱玛上述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及天津爱玛主动消除、减轻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之情节的基础上做出的从轻等次处罚;针对上述处罚事项,天津爱玛也已按照处罚决定书指令的时限缴纳完毕相关处罚,该处罚事项已结案。

  综合考量该违法行为的法律定性、处罚裁量,该处罚事项所涉天津爱玛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天津天锂400元税务处罚

  2021年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向天津天锂下达了“津静税二简罚[2021]1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天津天锂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所属期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个人所得税和所属期间为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印花税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对天津天锂处以罚款人民币400元。天津天锂已缴纳前述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规定,天津天锂受到的罚款金额不在“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区间之内。

  天津天锂所受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上述处罚事项所涉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江苏爱玛30,000元消防处罚

  2021年11月,无锡市锡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向江苏爱玛下达了“锡锡消行罚决字[2021]第04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锡锡消行罚决字[2021]第04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江苏爱玛未按照规定设立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复查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江苏爱玛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对江苏爱玛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江苏爱玛已缴纳前述罚金合计3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消防救援局印发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裁量标准的规定:“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的规模、使用性质,可将罚款处罚标准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

  根据无锡市锡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合规证明,前述行政处罚所涉罚款已缴纳完毕,被处罚的违法行为已全部整改完毕,该行政处罚不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本合规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生重大消防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行政处罚。

  江苏爱玛两项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属于相应处罚金额区间的较低额,两项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爱玛科技1,000元海关处罚

  2022年1月12日,天津保税区海关向发行人下达了“津保税区关缉违简易字[2022]0003号”《当场处罚决定书》,确认发行人申报的编码为8711600090的商品实际应归入商品编码8711600010项下,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发行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发行人已缴纳相关罚金,所涉事项均已整改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根据该规定,该行政处罚所涉罚款金额为该条款规定的最低罚款额。基于此,该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爱玛科技100元税务处罚

  2022年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西湖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向发行人下达了“西湖税一简罚[2022]175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确认发行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未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对发行人处罚款人民币100元,发行人已缴纳完毕所涉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西湖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对发行人的上述处罚系按照前述条文规定标准而作出的,罚款金额较小,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因此,发行人的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发行人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的内容的确认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尽职调查报告中关于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财务数据均摘引自上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22年1-6月财务数据摘引自公司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

  (一)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二)母公司财务报表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万元

  

  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三、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符合财政部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及变动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内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二)报告期内的合并范围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范围变更情况如下:

  

  四、发行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

  (一)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财务报表列报方式变更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公司将“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汇总列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将“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汇总列示于“其他应收款”,将“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清理”汇总列示于“固定资产”;公司将“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汇总列示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将“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汇总列示于“其他应付款”;公司在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项目之上单独列报“研发费用”项目,将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列报改为在“研发费用”中列报;公司相应追溯重述了比较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合并及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无影响。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要求,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项中的“应收利息”改为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资产负债表中,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公司将“递延收益”项目中摊销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摊销的部分原列示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科目,现列示于“递延收益”科目,并进行了追溯调整。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合并及母公司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无影响。

  2、新金融工具准则

  2017年,财政部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修订的上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日执行新准则与现行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未分配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

  新金融工具准则改变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方式,确定了三个主要的计量类别: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需考虑自身业务模式,以及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进行上述分类。权益工具投资需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在初始确认时可选择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金融资产减值计量由“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

  公司持有的部分理财产品收益取决于标的资产的收益率。公司于2019年1月1日之前将其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2019年1月1日之后,公司分析其合同现金流量代表的不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本金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因此将该等理财产品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司在日常资金管理中将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或贴现,管理上述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因此公司2019年1月1日之后将该等应收票据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

  3、新收入准则

  2017年,财政部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简称“新收入准则”)。公司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修订的上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日执行新准则与现行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

  新收入准则为规范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建立了新的收入确认模型。根据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主体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主体因向客户转让这些商品或服务而预计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同时,新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确认的每一个环节所需要进行的判断和估计也做出了规范。公司仅对在2020年1月1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对2020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本公司采用简化处理方法,对所有合同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

  4、新租赁准则

  2018年1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5、其他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执行《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于2020年6月19日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自2020年6月19日起施行,允许企业对2020年1月1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进行调整。按照该规定,对于满足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租金等租金减让,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对于属于该规定适用范围的租金减让全部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并对2020年1月1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本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的联营企业不再作为关联方披露,此前未视为关联方的下列各方作为关联方:本公司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或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对本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企业的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或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对本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的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的子公司、联营企业的子公司。该会计政策变更影响了关联方的判断以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按照衔接规定不追溯调整比较数据。

  (二)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三)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指标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平均数,已年化处理;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净值,已年化处理;

  6、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票据贴现利息支出-利息收入+固定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使用权资产折旧;

  7、利息保障倍数=(税前利润+净利息支出)/净利息支出;净利息支出=票据贴现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息支出为负数,利息保障倍数比率不适用。

  8、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9、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期末股本总额;

  10、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净资产/期末股本总额;

  11、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期末净资产。

  (二)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有关规定,公司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第五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一)资产结构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783,280.96万元、955,849.67万元、1,339,694.49万元和1,537,230.64万元,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主要因为:(1)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2)公司持续盈利,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增加;(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募集资金到账。

  1、资产结构及其变化

  报告期各期期末,公司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资产规模持续稳定增长,报告期内,资产总额分别为783,280.96万元、955,849.67万元、1,339,694.49万元和1,537,230.64万元,报告期呈上升趋势。其中,流动资产占比分别为58.36%、38.56%、41.11%和56.75%。非流动资产占比分别为41.64%、61.44%、58.89%和43.25%。

  2、流动资产分析

  报告期各期期末,公司流动资产金额及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融资和存货构成。报告期内,上述资产合计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95.26%、70.11%、93.78%和77.48%。2022年6月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为174,906.64万元,占比20.05%,主要系报告期末在一年以内到期的定期存款增加所致。

  (1)货币资金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金额分别为254,136.96万元、124,912.01万元、284,614.33万元和493,784.29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55.60%、33.89%、51.68%和56.60%。具体情况如下:

  (下转D4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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