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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3-013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新星”)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洛阳新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不超过人民币33,156.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9,756.00万元(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署了《锂电池用铝合金箔材生产项目人民币331,560,000元固定资产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洛阳新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贷款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3,156.00万元及相应应支付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公司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5日、2022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洛阳新星向银行申请6.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全资子公司松岩冶金材料(全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岩冶金”)向银行申请2.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洛阳新星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担保格式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在2022年度担保总额度不变的前提下,将符合担保额度调剂条件的全资子公司松岩冶金未使用的担保额度2亿元调剂至全资子公司洛阳新星。上述担保额度内部调剂完成后,公司为松岩冶金提供的担保额度由2亿元调减至0元;公司为洛阳新星提供的担保额度由6亿元调增至8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在全资子公司之间调剂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本次担保前,公司为洛阳新星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6,60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0,50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为洛阳新星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9,756.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17,344.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4FR3TX1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肖爱明

  5、住所:偃师市商城街道办事处(杜甫大道与招商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6、注册资本:58,700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1日

  8、经营范围:铝晶粒细化剂、铝基中间合金、金属钛及70高钛铁合金、颗粒精炼剂、有色金属轻合金材料、KA1F4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10、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2、代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3、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4、保证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债务人: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金额:债权本金不超过人民币33,156.00万元

  8、保证范围: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金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9、保证期间: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洛阳新星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锂电池铝合金箔材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洛阳新星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拥有其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逾期债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等较大的偿债风险,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8.1556亿元(含本次),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5.59%;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7.9756亿元(含本次),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4.58%。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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