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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当日获配新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3年3月1日(T+4日)刊登的《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网下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及申购。
6、网上投资者缴款
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23年2月27日(T+2日)公告的《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网上投资者缴款时,应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相关规定。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7、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于2023年2月23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3年2月23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二、(五)回拨机制”。
8、本次发行可能出现的中止情形详见“七、中止发行情况”。
9、本公告仅对股票发行事宜扼要说明,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3年2月15日(T-6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经济参考网,网址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网址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网址cn.chinadaily.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日报》、经济参考网和中国金融新闻网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本公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
(一)初步询价及核查情况
2023年2月20日(T-3日)为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日。截至2023年2月20日(T-3日)15:00,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收到359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8,111个配售对象的初步询价报价信息,报价区间为50.64元/股-177.00元/股,拟申购数量总和为3,113,040万股,申购倍数为战略配售回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2,676.50倍。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详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二)剔除无效报价情况
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有3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6个配售对象未按《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的要求提交网下投资者相关核查资料;有1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个配售对象存在申购金额超过其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情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上述配售对象的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该类配售对象的名单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被标注为“无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剔除上述无效申购报价后,共357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8,104个配售对象,符合《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报价区间为50.64元/股-177.00元/股,拟申购数量总和为3,109,800万股。
(三)剔除最高报价部分情况
1、剔除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上述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为剔除无效报价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将拟申购价格高于154.15元/股(不含154.15元/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拟申购价格为154.15元/股、拟申购数量小于570万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拟申购价格为154.15元/股、拟申购数量等于570万股、且系统提交时间为2023年2月20日14:32:18:642的配售对象中,按照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剔除1个配售对象。
以上过程共剔除98个配售对象,对应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31,650万股,约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后拟申购数量总和3,109,800万股的1.0178%。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
具体剔除情况请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被标注为“高价剔除”的部分。
2、剔除后的整体报价情况
剔除无效报价和最高报价后,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为354家,配售对象为8,006个,全部符合《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本次发行剔除无效报价和最高报价后剩余报价申购总量为3,078,150万股,整体申购倍数为战略配售回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2,646.51倍。
剔除无效报价和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证券账户、配售对象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等资料请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剔除无效报价和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信息如下:
(四)发行价格的确定
在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后,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考虑有效申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发行人基本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31.11元/股。
该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55.3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54.0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73.7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72.0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五)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过程
1、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有效申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发行人基本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31.11元/股。
2、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在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后,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条件且申报价格不低于131.11元/股的配售对象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本次初步询价中,有119家投资者管理的2,175个配售对象申报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131.11元/股,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为1,028,160万股,具体名单详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备注为“低价未入围”的配售对象。
在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后,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131.11元/股的配售对象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本次网下发行提交了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237家,管理的配售对象数量为5,831个,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总和为2,049,990万股,对应的有效申购倍数为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1,639.27倍。具体报价信息详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备注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可以且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参与网下申购,并及时足额缴纳申购资金。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投资者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六)与行业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制造业”,具体属于“C制造业”中的“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截至2023年2月20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3.97倍。
2、截至2023年2月20日(T-3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数据来源:Wind,上市公司年报。
注:①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②公司选取春风动力(股票代码:603129.SH)、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和东莞市卓越电动车有限公司作为同行业可比公司;其中,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和东莞市卓越电动车有限公司为非上市公司,未披露财务数据。因此可比公司估值水平仅选取春风动力进行比较;
③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④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后(2021年)=T-3日收盘价/2021年扣非前/后EPS。
本次发行价格131.11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73.75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3年2月20日(T-3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60.14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定价合理性如下:
第一、国产新能源场地车市场前景广阔:
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中国正在制定政策推动各产业向绿色产业发展。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电能对化石能源的替代作用越来越强,从客车、卡车到乘用车、场地车都在大力推广电动替代内燃机。场地电动车具有安全、平稳、低噪音、环保等特点,更适用于旅游度假地、巡逻、高尔夫球场、厂区物流等场景。根据数据,2019年全球场地电动车市场规模达97.02万台,2015-2019年复合增长率约为8.8%。
①海外市场快速增长,中国出口规模巨大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高尔夫球车市场。美国高尔夫球产业发展较早,而且规模庞大,根据美国NGF的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末,全世界共有38,081个高尔夫球场,其中美国拥有16,156个高尔夫球场,占比为42.43%。高尔夫球场对高尔夫球车用量较大,占据了美国场地电动车市场的大部分份额。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统计数据,中国近几年来出口高尔夫球车等场地电动车数量不断增长。2021年、2022年1-6月,中国出口高尔夫球车等场地电动车分别为116,977台、87,398台,分别同比增长96.47%、79.08%,其中,出口至美国的数量分别为85,822台、65,347台,分别同比增长161.99%、94.47%,保持快速增长态势。中国出口的场地电动车主要为高尔夫球车,集中在北美、亚太和欧洲,占据了整体的95%以上。
②国内市场应用场景广泛,市场规模迅速增长
目前我国的场地电动车应用场景以旅游景区、地产楼盘、酒店、安保巡逻等为主。
安保巡逻、厂区货运、野外休闲娱乐等新兴应用场景成为场地电动车行业潜在增量来源。场地电动车无污染、无噪音、怠速停车不费电、机动灵活、方便操控,是平安城市建设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此外,受人口结构转型影响的厂区货运场景,消费升级推动的野外休闲娱乐场景等新兴应用场景都是场地电动车行业的重要潜在增量来源。
出于环保、噪音、经济性等角度考虑,大多景区限制私家车在景区内通行,场地电动车在景区中的使用将更加频繁。随着现阶段疫情防控措施优化,旅游业逐步回暖,旅游业复苏为场地电动车提供良好发展机遇,对场地电动车需求将明显增加,公司场地电动车产品销量将显著受益。
第二、公司具备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产业化优势:
公司紧密跟随底层基础技术的发展,致力于场地电动车的蓄电池及管理技术、驱动电机及控制技术、整车控制技术、底盘悬架技术、整车结构设计等技术的研究,并将其整合并应用于场地电动车产品。
目前,公司已具备多项技术优势,例如:①在国内厂商中,公司紧跟电驱动技术的发展,率先将第二代交流异步驱动技术和第三代交流永磁同步驱动技术应用到场地电动车领域,使得产品性能大幅提升;②公司与国内供应商共同研发第二代交流异步驱动控制器、第三代交流永磁同步驱动控制器,实现了控制器的国产替代;③公司自主研发了适用于高尔夫球车的双摆臂悬架底盘平台,提高了场地电动车的操控性、稳定性与舒适性等指标。
在驱动技术的应用方面,公司目前已将第二代交流异步驱动技术全面应用于高尔夫球车生产,而境外竞争对手的产品主要采用第二代交流异步驱动技术,部分产品仍采用第一代直流驱动技术。公司在国内厂商中率先将第三代交流永磁同步驱动技术应用于观光车生产,而国内竞争对手的观光车产品主要使用第二代交流异步驱动技术。因此,在场地电动车的驱动技术应用层面,公司走在行业前列。
此外,公司作为参编单位参编了《场(厂)内电动巡逻车》、《场(厂)内电动消防车》两项团体标准的制订。经过多年研发和生产的沉淀,公司不断积累先进技术应用,大大增强了产品的可靠性、舒适性与使用性能,提升了用户使用体验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公司具备较强的成本管控能力和较高的生产管理效率:
公司在行业内具有成本优势,例如:①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生产自动化程度的提高,生产效率不断提升,固定制造费用得以摊薄,产品生产成本进一步降低;②公司采用高尔夫球车专用生产线,实现高尔夫球车批量化生产,大幅提高了生产效率,降低制造成本;③公司与供应商合作研发第二代交流异步驱动控制器、第三代交流永磁同步驱动控制器,实现了控制器的国产替代,降低了控制器采购成本;④公司在自动化生产设备方面不断投入,例如使用数控机床、自动切割和自动焊接等设备,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与产品品质一致性,降低制造成本。公司产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同时兼具成本优势,形成了高性价比核心竞争优势,能够在保证产品性能优异、质量可靠的前提下,将产品成本降至较低水平,产品市场竞争力强。
第四、公司产品具备品质优势和品牌效应:
公司坚持用匠心铸就精品,为用户打造时尚、高品质的电动车。多年来,公司始终聚焦“LVTONG”品牌,形成了特有的品牌风格,提升了公司的销量及核心竞争力。在准确、清晰的品牌定位下,公司扎实做好产品研发、提升产品质量、树立良好口碑。通过长期的品牌推广和培育,公司在电动车行业获得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及市场地位。公司自创立以来始终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建立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和产品检测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了专门的检测场地对产品进行测试,确保产品从零部件到整车均符合公司产品质量标准和客户要求。
公司在场地电动车领域深耕多年,产品品质已经过国内外众多消费者长期使用的检验,稳定可靠的产品质量是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重要保障。
绿通电动车曾作为杭州G20峰会、俄罗斯首都莫斯科建城870周年纪念日、厦门金砖会议、金奈会晤、从都国际论坛的接待车,通过参与国内外众多有影响力的大型项目,“LVTONG”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公司产品的品牌优势显著。
第五、产销规模优势有助于增强公司规模经济,提升产品竞争优势:
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具备较大的生产规模,具有明显的产能优势,2021年度,公司产量为4.17万台,2022年1-6月,公司产量为3.04万台,是国内场地电动车行业中产量领先的企业。
从出口数据上看,2021年我国出口高尔夫球车等场地电动车11.70万台,其中公司出口高尔夫球车等场地电动车数量达3.66万台,占总出口量的31.32%,2022年1-6月,我国出口高尔夫球车等场地电动车8.74万台,其中公司出口高尔夫球车等场地电动车数量达2.87万台,占总出口量的32.86%,公司在国内行业中占据较高的出口市场份额。
公司较大的产销规模有助于公司实现规模经济,随着生产效率的不断提升,固定成本被进一步摊薄,公司产品的性价比优势更为凸显,产品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
第六、公司成长性突出,盈利能力不断提升:
报告期内,公司业绩实现高速增长。2019-2021年公司营收年复合增速达55.97%,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速达61.91%。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达到10.17亿元,同比增长82.27%;净利润为12,723.78万元,同比增长144.08%。
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度审阅报告,公司2022年实现净利润31,184.77万元,同比增速为145.09%;2023年1-3月,公司预计实现净利润区间为5,000-5,500万元,同比增速区间为9.70%-20.67%。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系在参考了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发行人具备较好的盈利可持续性、成长空间、产品及服务等优势后确定,定价具有合理性。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二)发行数量和发行结构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为1,749.00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1%,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6,993.3799万股。
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87.45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250.5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498.4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1,749.0000万股,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回拨情况确定。
(三)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有效申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发行人基本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31.11元/股。
(四)募集资金
发行人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40,494.96万元。若本次发行成功,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约为229,311.39万元,扣除预计发行费用约19,137.42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210,173.97万元。
(五)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3年2月23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3年2月23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且不超过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无限售期股票数量的70%;前述所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应当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证券数量计算,网下投资者因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而被限售的10%的股份无需扣除;
3、在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4、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3年2月24日(T+1日)在《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六)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七)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进行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八)拟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三、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二)战略配售获配结果
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
(三)战略配售股份回拨
依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7.45万股,占发行数量的5%。本次发行最终无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87.45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四、网下发行
(一)参与对象
经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认,本次网下询价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为237家,管理的配售对象数量为5,831个,其对应的有效报价总量为2,049,990万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报价是否为有效报价及有效申购数量。
(二)网下申购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了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必须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参与本次网下申购,通过该平台以外方式进行申购的视为无效。
1、网下申购时间为2023年2月23日(T日)9:30-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应于2023年2月23日(T日)9:30-15:00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等信息,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131.11元/股,申购数量应等于初步询价中其提供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一旦提交申购,即被视为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2、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只能以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账户和银行收付款账户参与本次网下申购。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深圳)、证券账户号码(深圳)和银行收付款账户必须与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购。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配售对象自行负责。
3、网下投资者在2023年2月23日(T日)申购时,无需缴纳申购资金。
4、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公告披露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5、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网下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网下初步配售股份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2023年2月15日(T-6日)刊登的《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确定的初步配售原则,将网下发行股票初步配售给提供有效报价并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并将在2023年2月27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初步配售情况。
(四)公布初步配售结果
2023年2月27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日报》和经济参考网上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发行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称、每个获配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每个配售对象申购数量、每个配售对象初步获配数量、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量的投资者信息。以上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送达获配缴款通知。
(五)认购资金的缴付
1、2023年2月27日(T+2日)8:30-16:00,获得初步配售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3年2月27日(T+2日)16:00前到账,该日16:00之后到账的均为无效申购。
认购资金不足或未能及时到账的认购均视为无效认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认购款项的计算
每一配售对象应缴认购款项=发行价格×初步获配数量。
3、认购款项的缴付及账户要求
网下投资者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资金划付,不满足相关要求将会造成配售对象获配新股无效。
(1)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
(2)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否则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
(3)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股票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301322”,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了网下发行银行专户,用于收取配售对象划付的认购资金。配售对象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所属开户行在下述银行系统之列的,认购资金应当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配售对象备案的银行账户所属开户行不在下述银行系统之列的,认购资金统一划付至工商银行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信息表如下:
注:以上账户信息如有更新以中国结算网站公布信息为准。可登录“http://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信息表”查询。
(5)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全部无效。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全部的初步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认购。初步获配的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将在2023年3月1日(T+4日)《发行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5、若初步获配的配售对象缴纳的认购款金额大于获得初步配售数量对应的认购款金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T+3日)向配售对象退还应退认购款至原划款账户,应退认购款金额=配售对象有效缴付的认购款金额-配售对象应缴纳认购款金额。
6、网下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7、如同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新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其他重要事项
1、律师见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醒: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在本次发行后达到发行人总股本的5%以上(含5%),需自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配售对象已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网下投资者报送的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关联账户为依据,对配售对象参与网上申购的行为进行监控。
4、违约处理: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网下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
五、网上发行
(一)网上申购时间
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时间为2023年2月23日(T日)9:15-11:30、13:00-15:00。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二)网上发行数量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31.11元/股。网上申购投资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上发行数量为498.4500万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指定时间内(2023年2月23日(T日)9:15-11:30,13:00-15:00)将498.4500万股“绿通科技”股票输入在深交所指定的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该股票唯一“卖方”。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31.11元/股。网上申购投资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
(三)申购简称和代码
申购简称为“绿通科技”;申购代码为“301322”。
(四)网上投资者申购资格
网上申购时间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23年2月21日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均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按2023年2月21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上限和当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4,500股。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五)网上申购规则
1、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本次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若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2、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回拨前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4,500股。
对于申购量超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3、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均为无效申购。
4、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上述账户参与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作无效处理。
(六)网上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账户卡,且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
2、市值计算
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需于2023年2月21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日均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市值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
3、开立资金账户
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在网上申购日2023年2月23日(T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
4、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深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网上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2023年2月23日(T日)9:15-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1)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申购所需的款项)到申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证件,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2)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3)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4)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5)投资者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各地投资者可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以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有效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
(七)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
网上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为:
1、如网上有效申购的总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网上有效申购的总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系统主机按每500股确定为一个申报号,顺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申报号,每一中签申报号认购500股。
中签率=(网上最终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八)配号与抽签
若网上有效申购的总量大于本次网上实际发行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23年2月23日(T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有效申购数据,按每500股配一个申购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2023年2月24日(T+1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申购者应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2月24日(T+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日报》和经济参考网刊登的《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公布网上发行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23年2月24日(T+1日)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当日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3年2月27日(T+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日报》和经济参考网刊登的《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中签结果。
4、确认认购股数
申购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
(九)中签投资者缴款
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23年2月27日(T+2日)公告的《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网上投资者缴款时,应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相关规定。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十)放弃认购股票的处理方式
2023年2月27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对于因网上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应当认真核验,并在2023年2月28日(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截至T+3日16:00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无效认购处理。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十一)发行地点
全国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
六、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处理
在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兴业证券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即524.70万股。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3年3月1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七、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3、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5、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八、余股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认购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含70%),但未达到本次公开发行数量时,缴款不足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发生余股包销情况时,2023年3月1日(T+4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余股包销资金和网下、网上发行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后一起划给发行人,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将包销股份登记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证券账户。
九、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网下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向投资者网上定价发行不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十、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江
联系地址:东莞市洪梅镇河西工业区
联系人:董秘办
电话:0769-88435388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10F
联系人:销售交易业务总部股权资本市场处
电话:021-20370807、021-20370600
发行人: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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