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7 证券简称:金达莱 公告编号:2023-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 裁定结果:驳回原告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 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1月,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创实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洛阳龙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丰建投”)起诉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2021年2月,公司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反诉状》,对路创实业提起反诉。2021年3月,公司收到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豫0311民初8586号),并披露了一审判决内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2021年4月,公司及龙丰建投、路创实业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2021年6月,公司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豫03民终2161号),并披露了终审裁定结果,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2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暨终审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2021年12月,路创实业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结果为指令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
2022年8月,公司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豫03民再342号),裁定结果为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
二、 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2)豫0311民初6301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具体诉求不明,为避免审理时限过于延长,经原告同意暂予以驳回,裁定如下:
1、 驳回原告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2、 本次诉讼原告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裁定结果,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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