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3-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向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安财通”)转让10.00%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风险提示:(1)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的81.30%,完成上述股份转让需新湖集团对部分质押股份做出解质押安排。(2)本次权益变动需经相关部门合规性审核通过后,方能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新湖集团通知,为协助本公司进一步争取地方政策支持、全面深化合作,推进公司转型,优化本公司股东架构,2023年2月21日,新湖集团与新安财通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协议内容提示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新湖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持有本公司2,786,910,17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2.41%;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黄伟、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4,909,203,85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7.09%。
2023年2月21日,新湖集团与新安财通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新湖集团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新安财通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859,934,3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00%),转让价格为2.64元/股(未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日新湖中宝收盘价的9折),转让价款合计现金人民币2,270,226,552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亿柒仟零贰拾贰万陆仟伍佰伍拾贰元整)。
上述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新湖集团将直接持有本公司1,926,975,87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2.41%,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4,049,269,556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7.09%;新安财通将直接持有本公司859,934,3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00%。
具体情况如下: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1)甲方(转让方):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湖集团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成立于1994年11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8410C,注册资本37,738.33万元,黄伟先生和其配偶李萍女士分别持股53.07%、22.76%;注册地: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法定代表人:林俊波;经营范围: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
(2)乙方(受让方):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25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凯旋南路6号1幢A-11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C8PDCF7Q
成立日期:2023年1月10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黄力钧
截至目前,新安财通合伙人及其认缴比例如下:
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2、转让股份数量:859,934,3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00%)。
3、转让价格及价款:转让价格为2.64元/股,转让价款合计现金人民币2,270,226,552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亿柒仟零贰拾贰万陆仟伍佰伍拾贰元整)。
4、付款安排
受让方支付任何一笔股份转让价款的义务以各自先决条件获得全部满足为前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就其中一项或数项条件进行豁免。
4.1 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
(1) 本协议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2) 双方有合法的权利,已取得所有必须的授权、批准,以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 过渡期内并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4) 本公司已依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协议的签署进行公告;
(5) 全部或任何部分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锁定限制或承诺,且未设定抵押、质押、担保或以其他方式设置第三方权利或债务负担,亦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
(6) 转让方已向受让方出具书面确认文件,确认以下内容:“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本书面确认文件出具之日,转让方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保持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且不具误导性,且转让方未违反《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7) 双方配合向上交所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等材料,上交所已出具合规确认意见,确认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
(8) 标的股份已依照本协议的约定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4.2 受让方应于上述付款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20亿元。
4.3 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
(1)本协议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2)交割日起5年(60个月)内,本公司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股票总市值每日均超过400亿元。
4.4 受让方应于前款付款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270,226,552元。
5、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6、在以下情况下,本协议可以在交割日以前予以解除或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2)受不可抗力影响,任何一方可依本协议约定终止本协议;
(3)本次股份转让未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
(4)发生任何本协议约定的重大不利变化。
7、自交割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新湖集团应促成其向本公司推荐/提名并当选在任的1名非独立董事辞去该职;受让方应在上述期限内向本公司董事会提名1名具备任职资格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自交割日起90个工作日内,新湖集团应及时提议或/及促使本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受让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成为本公司董事的议案。
(二)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对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协议双方就转让方在新湖中宝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2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2日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湖中宝
股票代码:600208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
通讯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2层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 2023年2月21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和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湖中宝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需待《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相关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后方能生效。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8410C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注册资本:37,738.33万元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期限:1994-11-30至长期
主要经营范围: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
主要股东:黄伟先生、李萍女士分别持有新湖集团53.07%、22.76%的股份,黄伟先生与李萍女士为夫妻关系。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2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湖集团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新湖集团持有新湖控股52%的股份,新湖控股直接持有湘财股份有限公司(600095.SH)40.13%的股份;同时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601519.SH)14.65%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协助本公司进一步争取地方政策支持、全面深化合作,推进公司转型,优化本公司股东架构,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将其持有的新湖中宝859,934,3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标的股份占新湖中宝总股本的10.00%。
二、未来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月内继续减少或增加其在新湖中宝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新湖中宝控股股东新湖集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新湖中宝总股本8,599,343,536股,新湖集团直接持有新湖中宝无限售条件流通2,786,910,17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32.41%;同时,新湖集团的一致行动人黄伟、宁波嘉源、恒兴力分别持有新湖中宝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49,967,233、462,334,913和209,991,540股,分别占总股本的比例为16.86%、5.38%和2.44%,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新湖中宝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合计为57.09%。
二、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受让方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2月21日签订《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股份数量:859,934,3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2、转让价格及价款:转让价格为2.64元/股,转让价款合计现金人民币2,270,226,552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亿柒仟零贰拾贰万陆仟伍佰伍拾贰元整)。
3、付款安排
受让方支付任何一笔股份转让价款的义务以各自先决条件获得全部满足为前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就其中一项或数项条件进行豁免。
3.1 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
(1) 本协议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2) 双方有合法的权利,已取得所有必须的授权、批准,以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 过渡期内并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4) 目标公司已依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协议的签署进行公告;
(5) 全部或任何部分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锁定限制或承诺,且未设定抵押、质押、担保或以其他方式设置第三方权利或债务负担,亦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
(6) 转让方已向受让方出具书面确认文件,确认以下内容:“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本书面确认文件出具之日,转让方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保持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且不具误导性,且转让方未违反《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7) 双方配合向上交所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等材料,上交所已出具合规确认意见,确认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
(8) 标的股份已依照本协议的约定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3.2 受让方应于上述付款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20亿元。
3.3 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
(1)本协议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2)交割日起5年(60个月)内,目标公司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股票总市值每日均超过400亿元。
3.4 受让方应于上述付款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270,226,552元。
4、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5、在以下情况下,本协议可以在交割日以前予以解除或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2)受不可抗力影响,任何一方可依本协议约定终止本协议;
(3)本次股份转让未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
(4)发生任何本协议约定的重大不利变化。
6、自交割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促成其向上市公司推荐/提名并当选在任的1名非独立董事辞去该职;受让方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1名具备任职资格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自交割日起9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及时提议或/及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受让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成为上市公司董事的议案。
(二)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对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协议双方就转让方在新湖中宝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新湖集团直持有新湖中宝无限售条件流通2,786,910,170股,其中质押1,884,383,200股。上述质押已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
除以上所述,新湖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新湖集团和上市公司建立了以人民币50亿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且实际控制人黄伟为上市公司对新湖集团提供的担保提供了足额反担保,截至目前,无逾期对外担保(详见公司公告临2021-013、2021-026)。
新湖集团和上市公司分别持有新湖控股52%、48%的股份,双方按股比分别向新湖控股提供了股东借款,并约定自2022年1月7日起三年内新湖控股将以其经营及投资变现现金流优先归还本公司借款(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23、2023-001)。
控股股东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买卖新湖中宝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新湖中宝,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日期:2023年2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日期:2023年2月 日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股票代码:600208 股票简称:新湖中宝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湖中宝
股票代码:600208
信息披露义务人: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凯旋南路6号1幢A-11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性质:增持
签署日期:2023 年 2 月 21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需待《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相关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后方能生效。
五、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安财通合伙人及其认缴比例如下:
衢州绿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新安财通第一大出资方,衢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并列为新安财通第二大出资方;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为新安财通普通合伙人,衢州绿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衢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衢州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均为新安财通有限合伙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安财通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持股目的
(一) 持股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本次持股目的是优化投资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力,实现共赢,并以协议转让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致使持股比例将由0.00%增加至10.00%。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制定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未来有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新安财通持有新湖中宝 859,934,3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0%。
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安财通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安财通于2023年2月21日与新湖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安财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新湖集团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59,934,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0%)。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受让方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2月21日签订《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股份数量:859,934,3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2、转让价格及价款:转让价格为2.64元/股,转让价款合计现金人民币2,270,226,552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亿柒仟零贰拾贰万陆仟伍佰伍拾贰元整)。
3、付款安排:
受让方支付任何一笔股份转让价款的义务以各自先决条件获得全部满足为前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就其中一项或数项条件进行豁免。
3.1 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
(1)本协议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2)双方有合法的权利,已取得所有必须的授权、批准,以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过渡期内并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4)目标公司已依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协议的签署进行公告;
(5)全部或任何部分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锁定限制或承诺,且未设定抵押、质押、担保或以其他方式设置第三方权利或债务负担,亦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
(6)转让方已向受让方出具书面确认文件,确认以下内容:“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本书面确认文件出具之日,转让方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保持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且不具误导性,且转让方未违反《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7)双方配合向上交所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等材料,上交所已出具合规确认意见,确认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
(8)标的股份已依照本协议的约定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3.2 受让方应于上述付款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20亿元。
3.3 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
(1)本协议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2)交割日起5年(60个月)内,目标公司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股票总市值每日均超过400亿元。
3.4 受让方应于上述付款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270,226,552元。
4、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5、在以下情况下,本协议可以在交割日以前予以解除或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2)受不可抗力影响,任何一方可依本协议约定终止本协议;
(3)本次股份转让未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
(4)发生任何本协议约定的重大不利变化。
6、自交割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促成其向目标公司推荐/提名并当选在任的1名非独立董事辞去该职;受让方应在上述期限内向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名1名具备任职资格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自交割日起9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及时提议或/及促使目标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受让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成为目标公司董事的议案。
(二)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对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协议双方就出让人在新湖中宝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 859,934,300 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除了签署前述《股份转让协议》之外,未签署任何其他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安财通不存在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它重要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以下无正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23年2月2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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